是否接受退休后工伤认定
是否可以接受退休后的申请,是否可以进行工伤认定,是否因工负伤并认定为退休后工伤,工伤待遇有其特殊之处。以下是实践中争议的分析:一是能否进行工伤认定,退休后能否申请工伤认定,还是退休金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结论是在退休后作出的,受害人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但此时认定的“工伤”不是在退休后发生的,而是在退休前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发生的,而退休后的鉴定只是对以前工伤事实的确认,因此,工伤鉴定仍应进行。退休后诊断的职业病也应认定为工伤。大多数职业病都有一定的潜伏期,是用人单位职工在工作期间,有毒有害因素在体内的积累,退休后出现症状。本质上也是对工作期间职业环境伤害的认定,因此也应认定为工伤
(1)医疗费用
<1。要求:工伤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工伤保险药品、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注: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的,无需持服务协议到医疗机构就诊
(2)住院伙食补助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三)交通费、食宿费。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受伤职工到统筹区外就医。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四)康复治疗费。标准:工伤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工伤保险药品、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注:根据地方法规,康复治疗需要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定额标准。要求: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义眼、假牙,轮椅等辅助器具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标准:原工资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发放
要求:停工留薪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重伤或者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但经市设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注: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离休工资期间分类目录》确定离休工资期间不同的地方,但确定的科室和程序都是按照当地规定的
(7)护理费用
<1。标准:
(1)停产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有关单位负责
(2)伤残评定后需要护理的,不能完全自理的,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计算,他们大多生活不能自理,是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是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要求:生活护理费用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受伤职工按月享受。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标准:一次性伤残津贴:一级伤残27个月工资,二级伤残25个月工资,三级伤残23个月工资,四级伤残21个月工资: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残疾津贴的实际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补足差额。要求:保持劳动关系,辞职。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发放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残疾津贴的,应当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按伤残津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注:个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发生事故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支付的月平均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我的工资低于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按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津贴:五级伤残18个月工资,六级伤残16个月工资: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为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安排工作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残疾津贴。5级伤残为员工工资的70%,6级伤残为员工工资的60%。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要求:残疾津贴实际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者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和残疾就业补贴(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自治区、直辖市)职工劳动关系终止或者终止时,以统筹地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注:个人工资是指受伤工人在遭受事故或职业病前12个月支付的月平均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我的工资低于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按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津贴:7级伤残13个月,8级伤残11个月,9级伤残的9个月工资和10级伤残的7个月工资:
2。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或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和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自治区、直辖市)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注:个人工资是指劳动者每月支付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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