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背书连续一般是指在票据的转让过程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和受让开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在票据背面相互衔接。背书不连续的,付款人要自行承担责任,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背书连续主要是针对背书在形式上的衔接连续,所以如果背书不连续,存在有伪造签章情况的,付款人仍应向持票人付款。
票据背书连续的法律效力
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权利,这种证明效力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对持票人而言,其所持票据的背书如果具有连续性,法律即推定持票人为合法持票人,他就可以凭此票据行使票据权利,而无需其他的证据。
对付款人而言,在其向背书连续的票据持有人付款时,无需审查对方是否为真正的票据权利人,而可以直接给付。当然,付款人付款时必须是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如果付款人或其代理人在付款时明知或应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的权利人,那么因付款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付款人自负。
依连续背书而取得票据的人,当然享有票据权利,而不管其前各次背书人对票据是否享有权利,也不管这些背书行为是否欠缺其他实质上的有效要件。即使背书人是无权利人,也不影响持票人对于票据权利的取得。当然,持票人在取得票据时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连续的背书除了证明依转让背书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外,也能证明依委托收款背书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代为收取票据金额的代理权,或依质押背书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质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背书的连续】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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