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集体土地依法征地拆迁工作,维护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及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稳定、为民、发展、创新”的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工作体制,完善工作机制,统一操作标准,进一步依法规范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努力化解矛盾,确保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打造“阳光征迁”品牌,为推进城市化战略和构建“和谐杭州”营造良好氛围。二、工作措施(一)继续推动工作重心下移。全面落实征地拆迁工作责任,推动工作重心下移,充分发挥各区政府(管委会)征地、拆迁主体作用,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积极推行区、乡镇(街道)、建设单位和村(社区)四位一体的组织模式。征地拆迁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其中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由各区(管委会)明确1至3家机构全面负责,该机构主要从事辖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计划、组织和协调工作,整合行政资源,统筹安排拆迁时序,集中力量推进拆迁工作。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充分发挥征地拆迁工作的中坚作用,根据需要合理安排征迁力量,做好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宣传、动员、搬迁等各项实施工作。各建设主体单位要按照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确保征地拆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主动配合做好征地、拆迁相关工作。(二)严格依法依规实施征迁。建设项目在组织征地拆迁前必须依法办理征地、拆迁相关审批手续。各区要严格执行市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稳步推行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工作,并切实加强对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确保区域间的政策平衡。市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审批,确保实体及程序合法;各国土资源分局要对征地、拆迁补偿价格、安置人口资格等进行严格审核,实施征地、拆迁全程监督。市监察部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建设主体征地拆迁行为的有效监督。建设主体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标准并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要依法追究建设主体的直接责任,确保征地、拆迁各项工作公平、公正开展。(三)逐步实施征迁计划管理。各区政府(管委会)要着眼大局、着眼长远,从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本地项目建设的实际,认真编制征地拆迁工作年度计划,并于每年11月底前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年度计划应当包括当年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项目数量、项目名称、被拆迁建筑面积、拆迁户(家)数、拆迁安置房开工建设情况等基本内容。(四)大力推行“阳光征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规、政策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介服务市场,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单位诚信档案,促进拆迁服务市场的良性发展。要严格执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服务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拆迁服务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全力打造“阳光征迁”。(五)继续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作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继续加强对城市建设成果的宣传报导;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加深广大人民群众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了解;各新闻媒体要认真履行舆论监督职责,客观公正的报道征地拆迁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六)妥善开展征地拆迁维稳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规定,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征地拆迁维稳工作体制。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承担征地拆迁信访维稳的第一责任,严格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市委办发〔2009〕105号)的规定,积极妥善地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听取群众诉求,着力加强征地、拆迁利益各方的沟通,努力化解矛盾;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密切跟踪辖区内建设项目的信访情况,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信访事件的苗头,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避免矛盾激化;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重点、难点信访问题,召集各有关职能部门集中处理。信访部门要加强对各级信访工作的指导、协调工作;市政法委要加强对征地拆迁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督察工作;公安部门要对征地拆迁工作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征地拆迁诉讼中履行代理行为的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的执业教育。本通知适用于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滨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迁工作。萧山、余杭区、各县(市)及杭州钱江开发区管委会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本通知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集体土地所有权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集体土地所有权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集体土地所有权管理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妥善调处土地权属争议,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随着土地资产属性的日益显化和人地矛盾的加剧,因土地权属不清而产生纠纷的情况不断增多。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利,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现就进一步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管理工作的意义
土地作为重要的资源和资产,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是国家财富的源泉,也是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最基本、最重要的财产。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依法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管理工作,不仅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同时也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对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确保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扎扎实实把工作做好。
二、抓紧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
土地产权必须经依法确认后才受法律保护,成为实际意义上的公民或法人财产。因此,必须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明确集体的产权主体地位以及农民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关系,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权属纠纷问题。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原则
1.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定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进行。
2.要尊重历史,承认现实,有利于广大农民群众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3.凡无确凿证据证明是国有土地的,在合法的契约中明确为集体所有的土地,一般确权为集体所有。
4.集体土地所有权原则上确权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按照土地权属关系进行登记。对于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以村或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可以确权给村或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5.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对集体土地的使用和经营不得改变土地权属关系。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依据
按照《宪法》、《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称《六十条》)的规定,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1.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行政区划调整、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与分立、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非农业建设占用及自然灾害等原因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土地的,按变动后的状况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2.土地详查、行政区域界线勘定中经双方政府认定的“飞地”、“插花地”,土地所有权已经明确的可以不变。
3.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前后的村、组土地原始台帐。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程序
1.现状调查。在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的基础上,开展调查。
2.权属调查。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由该农民集体依法推荐产生。指界后,再开展界线调查,调查成果须由指界人签字,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精神,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3.编制地籍图,量算面积。农村地籍图可以有影像图和线划图两种形式。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的图斑界线和地类界线,经复核没有发生变化的,其地类图斑面积可以直接利用,不需重新量算。
4.公告。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条件的,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告。在公告期内无异议的,给予注册登记。
5.缮制和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
三、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
对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进行调解;经调解仍未达成协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对重大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积极协调,予以客观、公正地处理,防止大规模上访或冲突事件的发生。对不顾全大局,蓄意制造矛盾的一方,要进行批评教育,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土地、民政、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组成土地确权委员会,要依法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对发生在辖区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争议及时处理。
四、切实做好地籍管理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地籍管理,积极做好土地使用证书的发放工作,提高土地登记率,扩大覆盖面,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人民群众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积极性。要认真按照已经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完善地籍成果资料,搞好土地利用管理。对行政区域界线已经明确无误的,原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界线要以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为依据进行调整。要建立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体系,加强对耕地的监测和保护;加快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步伐,以土地管理方式的转变促进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加强地籍信息化建设,加大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投入,以土地登记公开查询为重点,推动城镇地籍信息系统建设。
五、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管理工作,特别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要加强领导,确保此项工作平稳、顺利推进。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完善有关工作制度,做好有关人员培训工作。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中,要杜绝乱收费,坚决防止增加农民负担。有关配套工作经费,经当地政府同意,可从土地收益中列支。
省国土资源厅
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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