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夫妻的一半房产的方式具体如下:
1、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一方名下的:
(1)登记在被执行人一方名下的财产,各地法院均认可直接视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2)如果被执行人的配偶提出异议,认为财产虽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实际所有人为自己的;
2、财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共同名下的:
(1)可以对登记在共同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
(2)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配偶间协商确定;
3、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一方名下的:
执行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控制性措施。执行机构已查明该财产为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归被执行人配偶所有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半路夫妻的房产纠纷
方先生和胡女士都有过一次婚史,两人因工作原因相识,并于2004年2月登记结婚,婚前双方各有一女,婚后就没有再生育,想着两人能相伴到老就好,却没想到这半路夫妻终究是无法相伴终生。近年来让方先生没想到的是这婚离的也挺纠结。
方先生回忆,2005年的4月,他突发疾病入院治疗,住院期间,胡女士不但没有陪护,还在他病重的第三天,因为房产和经济的原因发生争吵。两人也多次协商离婚事宜,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方先生当年10月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向浙江慈溪法院起诉离婚,但胡女士对于方先生的陈述予以否认,认为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法院驳回了方先生的离婚请求。
就这样,两人磕磕绊绊的度过了5年的光阴。2010年11月,方先生仍然觉得和胡女士的婚姻已走到了尽头,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这一次,胡女士也已不愿意再纠缠,同意离婚,但却拿出好几张协议,要求方先生兑现承诺,将他们居住的房屋归胡女士所有。
记者获悉,原来在方先生和胡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方先生于2004年曾出具过协议,双方共同生活至一定年份,胡女士有权取得他们共同居住的房屋产权,后又写下补充协议,约定该一定年份为十年,且方先生及其亲戚不能用任何理由变更或变卖该房产。
在这次庭审中,方先生认可了这几份协议的真实性,但提出部分内容已被胡女士做了修改,且当时是想着能和胡女士一起生活到老,打算年老时把房子的一半产权归胡女士,但是两人的婚姻已经无法继续了,即便当时愿意赠予的,但双方已走到了离婚这一步,方先生要求对该赠予予以撤销。
在慈溪法院的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由方先生一次性补偿胡女士10万元,胡女士将居住的房屋钥匙交付给方先生。
本以为从此和胡女士分道扬镳的方先生万万没想到,他和胡女士的纠缠仍然没有结束。2014年10月,胡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方先生于2004年作出的房屋赠予的协议有效,并要求方先生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明明当时已经处理了该房产,为何胡女士还要再起诉。方先生怎么也想不通,原来,胡女士认为2010年双方离婚的时候并没有处理该房产,因为距离他们约定的十年时间还没到,现他们约定的十年时间到了,方先生要按照协议约定将房屋过户给胡女士才对。
近日,法院经审查认为:2010年方先生和胡女士的离婚案件中,胡女士在开庭审理时的答辩意见、辩论意见中均提出了要求享有涉案房产,而在离婚协议中已经就财产、补偿问题均达成了协议,调解笔录中亦未反映出双方就房产问题需另案解决,协议中交付涉案房屋钥匙的约定明确了该房产问题已在该案中进行了处理,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胡女士不能以同一房屋再次主张相关权利,慈溪法院驳回了胡女士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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