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背后渎职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8:20:26 361 人看过

渎职犯罪是指由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一种不作为犯罪行为。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是指企业、厂矿等部门负责人,在明知自己的劳动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而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前者是一种消极的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不作为犯罪行为,后者是一种积极故意实施违规生产的犯罪行为,两者相互结合,必然会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因此,渎职犯罪是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可忽视的原因之一。

一、重大责任事故背后渎职犯罪的特点

1、井下工作人员专业知识较少,安全意识淡薄。

近年来,随着国内煤炭生产形势好转,吨煤价格由几年前的几十元猛涨到目前的几百元,在高额利润的刺激下,一些矿主争相私开滥挖,掠夺国家矿产资源,根本不对工人进行培训,工人们也就很难懂得什么叫安全生产了。

2、不作为犯罪现象普遍存在。

在明知或应当预见安全生产设备、条件存在事故隐患,达不到国家安全生产标准的情况下,矿主们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仍未采取任何有效的整改措施,一意孤行违规作业,造成安全事故发生。

3、谎报、瞒报、迟报安全生产情况现象严重。

在安全事故发生前后,有些单位主管人员为减少处罚、逃避责任,故意谎报瞒报生产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及事故发生情况,造成监管部门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生产情况,导致决策滞后,最终酿成重大事故,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惨重损失。

二、重大安全事故背后渎职犯罪发生的原因

1、煤矿生产安全意识不到位。

一些企业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时不认真、不负责。少数企业管理不到位,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监督人员责任意识淡漠、思想麻痹;众多小煤矿管理混乱,大多存在生产安全隐患。

2、不合法矿井整改不到位。

一些地方对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厂矿,态度不坚决,工作不得力。本应关闭的厂矿,有的借资源整合为名继续非法生产;有的假借技改、基建和改建之名,逃避整顿关闭;甚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形式、走过场,致使上级的整改措施无法及时准确地落实,从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3、某些国家机关人员的渎职放纵了私挖烂采行为。

某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不具备合法开采证件的非法煤矿提供方便。一些私挖烂采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主为躲避执法部门的查处,对主管、经管、协管的相关部门和领导大肆贿赂,致使一些政府官员被沦落为犯罪分子的保护伞,帮助原本不能合法开采的煤矿取得合法开采的证件。

三、渎职犯罪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预防及措施

为有效遏制此类现象的发生,检察机关应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重在预防的指导方针,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和各个厂矿的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共同采取多种预防对策,增强预防实效。

1、加强安全生产的思想教育工作。

检察机关应在相关企业、厂矿和监督管理部门中,经常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的思想教育工作,增强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加强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2、建立预防网络。

预防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渎职犯罪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仅靠检察机关一家的力量很难达到预防的目的。检察机关必须结合实际,建立县级安全责任事故渎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委员会、企业厂矿联络中心、职工预防职务犯罪联络员三级网络体系,健全和完善预防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渎职犯罪的长效工作机制。同时,加强对联络员的培训,增强其积极举报揭发的渎职犯罪的积极性。

3、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

检察机关自身优势,密切配合各企业厂矿和监督管理部门,采取举行座谈会、案情分析会、法制讲座等形式,认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咨询工作,从而提高厂矿企业干部职工和行政监管人员的法制观念,增强安全防范能力。

4、加强调查研究,查漏补缺,健全规章制度。

检察机关应深入了解厂矿企业和监督管理部门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协助行业部门制定出科学、严谨的管理制度。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聘请监督员等,虚心接受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和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充分发挥企业厂矿和监督管理部门内的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制约作用,使每个部门、每个人员的权力都受到监督,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渎职犯罪的滋生蔓延。

5、严厉打击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

检察机关要对因渎职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职务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构成职务犯罪的工作人员,要坚决给予严惩,该逮捕的坚决逮捕,该判刑的坚决判刑,决不姑息迁就,以此震慑其他心存侥幸的人员不敢犯罪。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吴建军王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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