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以上规定的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成,也可以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对案件的审查。此外,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中止审查,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通缉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应当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中止审查应当由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中止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
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审查起诉的步骤是怎样的
1、各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应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人民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应当指定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办理,也可以由检察长办理。
2、审阅案卷材料。办案人员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地审查公安机关或刑事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否齐备,有无《起诉意见书》、证据材料和其他法律文书。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和被搜查过,审查有无搜查证、拘留证和逮捕证。然后仔细阅读起诉意见书,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犯罪性质和罪名以及要求起诉的理由,详细审阅案卷中的证据材料,按照法定审查起诉的五项内容,逐项进行审查。发现疑问,可以向侦查人员询问。审阅案卷要认真细致,并应制作阅卷笔录。
3、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这是人民检察院核实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必需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还有助于直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态和悔罪态度,为其提供辩护的机会,倾听其辩解理由。因此,讯问犯罪嫌疑人意义重大,必须依法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讯问只能由检察人员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检察人员在讯问时不得少于2人,并且首先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然后根据犯罪嫌疑人的陈述情况和阅卷确定复核证据的重点,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让其回答。除对质以外,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并注意做好笔录。
4、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询问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这也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对案件情况比较了解,因而听取他的意见,既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又有利于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缺乏法律知识或受其文化水平限制,不能准确地陈述和回答检察人员的问题,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因此,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这样更有助于检察人员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询问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时,应当由两个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并须向他们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询问前还要告知他们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和陈述,询问时应个别进行,同时注意做好笔录。
5、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在提起公诉阶段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了罪行或同案人,需要补充进行有关专门调查等工作的一项诉讼活动。补充侦查的目的在于查清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2款的规定,补充侦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这种形式一般适用于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了重要犯罪事实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制作《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写明退查的理由和需要补充查明的具体事项及要求。另一种是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只有某些次要的犯罪事实、情节不清,证据不足,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有违法情况,在认定事实和证据上与公安机关有较大分歧或者已经退查过但仍未查清的案件。自侦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应将案件退回本院侦查部门。
6、作出决定。一般来说,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审查起诉,应当首先全面阅卷,找出疑点、矛盾后,再有的放矢地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以解决案卷中存在的问题。如果发现新情况,根据需要作进一步的调查和补充侦查。检察人员对案件经过一系列审查活动,查清全部案件事实以后,应当拟写《案件审查意见书》,根据审查的具体情况,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报请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对案件进行审核后,应当提出审核意见,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
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间是多久?
检察院对于刑事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一般是一个月,碰到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同时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时,可以补充侦查案件,但是最多只能补充侦查两次,每次必须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移送审查起诉的决定当初就是由公安机关作出的,现在撤回移送审查起诉当然也应该有理有据。检察院不会直接撤回公安机关的审查起诉请求,一般都是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不符合定罪的条件,那会把案件直接退给公安机关,请求撤回的是公安机关主动提出的。
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是可以的,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后,会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进行审查。检察院对案件审查后,认为案件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如果案件存在已过追诉有效期、犯罪情节较轻等情形,可以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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