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的物上代位性是如何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0:13:49 494 人看过

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动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例如以字画出质设定的质权,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质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动产质权的设立的五个注意点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2.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3.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4.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5.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动产质权的物上代位性

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失。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质权的客体是质物,质物灭失后,质权也就丧失了其所指向的对象。如果质物全部灭失,则就该质物产生的质权全部消灭;如果质物部分灭失,则就该质物灭失部分而发生的质权归于消灭,而动产质权仍然存续于质物的剩余部分。若质物由于质权人怠于妥善保管而灭失,质权人应向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若质物的灭失不能归咎于质权人,而是由于质物本身的内在缺陷,且依质权人作为善良保管人的注意仍不能发现并有效地预防,则出质人应向质权人给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若质物之灭失归咎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则侵权人应向质权人给付赔偿金。质权人因质物的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既然质权人因质物的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亦作为质物的一种形态,故质权人对此等赔偿金依旧享有动产质权。此即为动产质权的物上代位性。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4日 18:2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动产质权相关文章
  • 2022民法典的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及代位物的提存有哪些规定
    一、民法典的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及代位物的提存有哪些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及代位物的提存】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二、三种担保物权在审查中的处理方式是什么1、抵押权(1)不动产抵押权。基于不动产抵押权抵押登记的公信力,法院对不动产抵押权人提交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仅作形式审查,只要其经过合法登记,且债务已届清偿期或发生了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即可作出准许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裁定。(2)动产抵押权及浮动抵押权。因动产抵押权及浮动抵押权不一定经过登记,于未登记时,其存在及效力均无法依靠登记确定,人民法院应当通知
    2022-10-02
    250人看过
  • 物上代位权与代位求偿权的区别是什么?
    (1)权利性质不同代位求偿权属于债权的法定转让,代位权则属于债的保全范畴。(2)权利内容不同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是属于债权人自己的权利,代位权行使的则是属于债务人的权利。(3)权利效力不同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效力直接归于债权人,而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归于被代位的债务人。(4)产生权利的原因不同代位求偿权仅产生于保险合同,而代位权则无此限制。(5)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第三人负有责任为条件,代位权的行使则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危害债权人利益为条件。一、法律规定如何保全合同债权?合同债权保全是指法律为防因合同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其中,债权人代债务人的权利为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权利,称为债权人的撤销权。代位权是
    2023-03-07
    368人看过
  • 破产债权的性质是如何规定的
    一、破产债权的性质是如何规定的破产债权的性质是财产请求权。破产债权必须表现为或能够折合为一定数额的货币。债权在设立时目的本不相同,有的是要求交付货物,有的是要求支付金钱,还有的则是要求提供劳务或技术等。但是,在债务人破产之后,诸多债务已不可能再实际履行,只能以货币形式对债权人给予清偿。所以必须把债权货币化,才能以统一标准计算清偿数额与比例,才能在破产程序中实际偿还,做到清偿的公平。因此,破产债权必须是财产上的请求权,即可表现为货币形式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
    2024-02-05
    283人看过
  • 代位权损害是如何产生的
    代位权的损害情况如下:1.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能够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权利。2.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一般来讲,对尚未届至履行期的债权,债权人有无不能实现债权的危险难判定。3.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有什么设立债权代位权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二)债务人必须有权存在;(三)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权利;(四)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害。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债务人已陷人履行迟延。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有保全债权的必要。三、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2023-06-20
    335人看过
  • 债权人代位权有何实质性要件
    债权人代位权有何实质性要件如下: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这是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一个法律约束。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因此只有当自己的债权存在不能实现的危险,才能行使代位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有一定限度的,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如果超过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而行使代位权,就是对债务人权利的侵害,因为债务人对超过自己债务的部分有权自主处分而不受任何人的干涉。一、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当债务人没有迟延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对于是否以履行迟延作为代位权成就的必要条件,我国《民法典》没有明文规定。现行《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仅规定了“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
    2023-03-11
    421人看过
  • 什么是担保物权代位性
    什么是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物上代位性,是指当担保物因他人之侵害而灭失、毁损时,债务人所得之赔偿金应作为代位物继续为债权之担保,债权人得以对该代位物优先取偿。对于债务人转让担保物所得价款以及担保物因有损坏、贬值之虞而提前处分所得之价款或担保人另行提供的担保物,债权人亦同样有物上代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及代位物的提存】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
    2023-06-11
    237人看过
  • 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是如何的
    《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正确理解这一规定,须明确以下几点:第一,招标代理机构须依法设立。依法设立,是任何组织成立的形式要件。由于社会组织的性质、业务经营范围的不同,其成立的程序亦有区别,但都必须依法成立。依法成立的含义是:机构的设立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依照法律规定的审核和登记程序办理有关成立手续。第二,招标代理机构须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这是招标代理机构的实质要件。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业务包括:为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的资格,按程序组织评标,协调招标人与中标人的关系,监督合同的履行,对招标人进行购后服务等。这些业务有的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招标代理,有的是与招标代理相关的其他服务。凡是提供了上述服务的组织,并经依法设立,
    2023-02-19
    396人看过
  • 房改房的产权性质是如何界定的
    一、房改房的含义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房,是指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形式。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二、房改房的产权性质界定1、按成本价采购的房改房按成本价采购的房改房,其房子的运用、占有、处置的权力悉数归产权人一切,不需通过原产权单位赞同就可处置。但其房产证上有未交纳土地出让金和以成本价采购等记载,因此在再进行转让时,买卖双方应根据各地不相同的规则补缴必定的费用,不然不能处理过户手续。2、按规范价采购的房改房按规范价(报价低于成本价)采购的房改房,其房子的运用、占有、处置的权力悉数归产权人一切,也不须通过原产权单位赞同就可处置。在2003年之前,已购房改房(含成本价和规范价房)上市需批阅,收
    2023-03-02
    171人看过
  • 物上代位权是什么?物上代位与代位追偿有什么不同?
    物上代位权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时,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款金之后,依法拥有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物上的权利。物上代位与代位追偿的区别如下:权利性质不同;权利内容不同;权利效力不同;等等。什么是物的担保,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怎样的1、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从中优先受偿的制度,主要有抵押、质押和留置。物的担保包括移转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权利移转型的物的担保和不移转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限定物权型的物的担保两种形态。2、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
    2023-07-19
    437人看过
  • 如何确定失物的性质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侵占遗失物,实质上是未经管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可以纳入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占有他人保管的财产”行为。但是,虽然我们认为损失的物理解释是形式上不同于遗忘财产的财产,可以纳入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被羁押的他人的财产”,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赞同现行两条规定的立法模式立法者对遗失的财产和遗忘的财产所采用的。从本质上讲,无论是遗失物还是遗忘物,都是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因主观过失而遗失的财产。两者具有相同的特点。在实践中,司法人员很难从财产的存在状态来判断是遗失物还是遗忘物,需要根据财产的原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陈述来判断,这时就有一个问题,那就是,侵占遗失、遗忘财产的行为,司法人员认为构成侵占罪的,是否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或者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量刑,选择权不是司法人员,而是财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在这种情况下,这无疑是错误的,它并不严重。因此,在今
    2023-05-08
    449人看过
  • 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权内容是怎样的
    所谓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权,它是指当抵押权的标的物因灭失、毁损而获得赔偿金时,该赔偿金就成为了抵押权标的物的代替物,从而使抵押权人可以就该项赔偿金行使权利。抵押权的标的物因灭失、毁损而获得的赔偿金被称为“抵押物的代位物或代偿物”。抵押物的代位物应当符合哪些条件(一)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代位物是因为抵押物的毁损或灭失而发生的代替物。灭失可分为绝对灭失和相对灭失,绝对灭失是指抵押物从存在变为不存在。相对灭失是指抵押权主体的变更。抵押物的灭失为抵押权消灭的原因,故抵押权的灭失是指抵押物的绝对灭失,若发生抵押物的相对灭失,则不发生代位物问题,因为抵押物仍然存在。抵押物的绝对灭失,包括事实上的灭失以及法律上的灭失,前者如房屋的倒塌,后者如抵押物被征收。当抵押物未达到毁损、灭失的程度,但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对于此种情况下获得的赔偿金,是否可以主张物上代位?笔者认为,抵押物价值既然已经减少,抵押物在实质上已经
    2023-06-18
    236人看过
  • 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具体如下:1、抵押效力及于从物: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2、对孳息的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收取的孳息首先充作收取孳息的费用,其次是主债权的利息,再次是主债权。3、对添附物的效力:添附物归第三人时适用物上代位的有关规定。抵押物因附和、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4、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抵押人在其财产设定抵押后,仍享有对抵押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一、抵押权因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吗(一)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导致主债权成为自然之债,也就是丧失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抵押权作为一种从权利,是为担保主债权的实现
    2023-03-07
    331人看过
  • 代位继承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
    代位继承都有以下法律特征:1、被代位人须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2、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亦即代位人可以是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等,这进一步解释说明了“晚辈直系血亲”的范围。3、代位继承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中规定的“血亲”是既包括自然血亲,同时也包括拟制血亲。一、孙子辈有继承权吗?孙子辈有继承权。但不是法定继承人,应该说从法律上将孙子外孙一样有代位继承权,而不是继承权。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二、该如何进行代位继承注意事项有什么代位继承方法如下:1、由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取代死亡的被继承人子女,作为第一继承人,分配死亡子女可分配的遗产份额;2、代位继承没有代数限制;3、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
    2023-03-20
    496人看过
  • 代位权的特性是怎样的?
    代位权的特点如下:1、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人的债权对第三人具有约束力;2、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可见,债权人不是债务人的代理人,代位权不同于代理人;3、代位权是债权人要求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是要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债务。行使代位权必须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代位权不是诉讼权利,而是实体权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有哪些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债权。此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属于债务人本人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
    2023-07-03
    273人看过
换一批
#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物权 知识导航
    展开

    动产质权是指因设立担保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的变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按照有些国家的法律,质权的标的权限于动产,从而动产质权即为质权。设定动产质权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处分行为,因此必须是有处分权限的人才可... 更多>

    #动产质权
    相关咨询
    •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的意义是什么?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9-21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在担保期间,担保财产发生了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的情况,担保物权人可以对担保财产因受到损害获得的赔偿金或保险金等进行优先受偿。
    •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怎样规定的
      陕西在线咨询 2023-12-15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在担保期间,担保财产发生了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的情况,担保物权人可以对担保财产因受到损害获得的赔偿金或保险金等进行优先受偿。
    • 代位权是有些什么性质的?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1-04
      代位权主要有如下特点: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2、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且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只有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才能满足其债权。 3、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应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并且不能随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否则应对由此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代位权的性质:
    • 如何理解代位权和物上代位权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1-11
      1、定义: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2、概述:物上代位权一般是指物权担保中(如抵押、质押)担保物因意外损害或其他原因,使担保物消失而换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时),担保权人仍享有的对担保物换
    • 如何在担保物权代位权上代位?
      辽宁在线咨询 2023-10-31
      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权的行使,是需要在满足法定的条件之后,才可以行使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提供担保人的担保物灭失、毁损而得到赔偿或补偿时,此时担保物权人可就相关的补偿金、保险等物的代替物行使相应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