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无效撤销废止的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20 09:50:33 349 人看过

一、行政行为无效撤销废止的区别

行政行为无效、撤销和废止都是对行政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但它们在法律效果上有所不同。

1.行政行为无效是指行政行为自始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已经执行,也应当予以撤销。

2.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行政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由于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由有权机关予以撤销,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3.行政行为的废止则是指行政行为因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的变化等原因而失去效力,不再继续执行。

二、撤销与废止条件比较

撤销与废止的条件有所不同。

1.行政行为的撤销主要发生在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的情形下,如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不适当等。

2.行政行为的废止则主要发生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的变化等原因导致行政行为无法继续执行的情况下。

3.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对过去行为的否定,具有溯及力,而行政行为的废止则只针对未来的执行,不具有溯及力。

三、撤销和废止的法律效果

行政行为的撤销和废止在法律效果上也有所不同。

1.行政行为的撤销意味着该行为自始无效,已经执行的部分应当予以撤销,恢复原状,由此给相对方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应当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2.行政行为的废止则意味着该行为失去效力,但行政主体在行为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行政相对方的利益、好处不再收回,行政相对方依原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亦不能要求行政主体予以任何补偿。

3.在行政诉讼中,对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是非常重要的。

(1)一个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严格的权限范围、法定的事实要件、准确的法律规范适用、合法的程序和正当的程序以及正确的自由裁量权行使等条件。

(2)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行政行为才能被认为是合法的,否则就可能会被撤销或废止。

因此,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避免给相对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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