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5)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变更、期满换证的交回原件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窗口验证原件后退还,存复印件
窗口验证原件后退还,存复印件
窗口验证原件后退还,存复印件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窗口验证原件后退还,存复印件
窗口验证原件后退还,存复印件
窗口验证原件后退还,存复印件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内容完整
内容完整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人网上办事大厅注册→在线填写业务表单及上传电子材料→受理、材料核实,材料不齐的说明原因退回→进行材料审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未通过核查的提出整改意见→专家组进行评审并出具意见,未通过评审的退回→符合条件的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不符合的说明理由后退回材料→发证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受理、材料核实,材料不齐的说明原因退回→进行材料审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未通过核查的提出整改意见→专家组进行评审并出具意见,未通过评审的退回→符合条件的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不符合的说明理由后退回材料→发证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二路市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农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制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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