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私自接生致产妇子宫被切责任怎担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3 21:41:47 383 人看过

被告李某系某镇卫生院妇产科医生,由于近几年乡镇卫生院福利待遇不高,李某为多赚些收入,于是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情况下,凭着自已多年的从医技术,在家中私自开设起诊所来。2003年11月6日19时许,原告杜某怀孕第三胎来到李某家等待分娩,李下班后为其接生,至深夜23时55分,杜某产下一女婴,而杜某却产后大出血不止,李某采取措施,但大出血未得到有效控制,至凌晨二时许,李某陪同杜某到县医院救治。但县医院受医疗条件所限,杜某不得不转入某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直至2003年11月18日出院。杜某在住院期间其子宫被行切除术,构成七级伤残。杜某认为子宫被切除是由于李某在接生过程中技术处理不当大出血后没有及时抢救所造成的,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和某镇卫生院赔偿损失54000元。李某则辩称其在接生过程度中没有任何技术上失误,也没有贻误抢救时间,出现大出血是因杜某自身凝血功能障碍所致,李某并申请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经医学会鉴定认为:1、患者在李某家中分娩,无任何记录及相关资料可供参考,根据病情分析,患者系产后大出血诊断成立。2李某家中不具备抢救设施,无法进行及时的救治,使杜某丧失了最佳治疗时机,这是导致其子宫切除的原因之一。某镇卫生院对原告的起诉则主张李某的行为系个人行为,与其院无关,其院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私设诊所,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在产妇出现大出血以后,由于李某家中不具备抢救设施,丧失了最佳抢救时机,由此造成并扩大了原告的损害后果,李某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已被医学会鉴定结论所证明。李某主张原告凝血功能障碍是出血原因,因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原告第三次分娩不到正规医院生产,而选择在私人家中,具有自冒风险的心理,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李某在下班后于家中接生,不属于职务行为,某镇卫生院不应承担责任。据此,判决李某承担主要责任,赔偿3万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己负担。判决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李某作为在职的专业妇产科医生,其在家中私设诊所,为她人接生孩子,由于不具备抢救条件,贻误抢救时机,造成原告子宫被切除,从后果来看是相当严重的。两级法院判李某承担三万元民事责任,从私法的角度落实了侵权法的补偿功能,但从公法的角度惩罚功能似乎尚未得到充分发挥。笔者试从本案的性质及其法律责任入手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关于本案的性质

由于行医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职业,国家在这方面的管理较为严格,对行医者的资格和行医活动,制定了一整套管理工作规范及制度。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服务活动,这是非法行医行为。被告李某未取得执业许可证,在家中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属于非法行医。非法行医不属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应属于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按照《民法典》确定的赔偿原则、项目和计算标准办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行政法规,自出台即受到不少批评。《条例》具有行业保护色彩,赔偿标准低,还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不予赔偿,没能很好地体现生命的价值和人格尊严。

有人担心,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处理,过错和因果关系由医方承担举证责任,对患方有利,如果按一般人损处理,过错和因果关系由患方举证岂不是对受害人不利?笔者认为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在非法行医所从事的医疗活动中,患者的弱势更明显。合法的行医主体尚且应负医疗风险的预见、防范以及减轻损害的义务,尚且需要对过错和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那么非法行医人更应当承担医疗风险和举证责任,这完全符合“举轻以明重”的法学原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7日 05: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鉴定结论相关文章
  • 医生私自出诊为孕妇接生婴儿脑瘫致伤残获赔钱
    6月2日,一起因违法接生引发的医患诉讼,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原告李娇阳因患脑瘫所遭受的损失299613.16元,由被告彭小卫、彭军云、唐莲花、汤磊按60%的比例连带赔偿,原告法定代理人周斌(李娇阳之母)自负40%。2006年3月初,怀有9个多月身孕的周斌经亲戚介绍,找到祁东县妇幼保健院保健科医师彭小卫,请他作产前检查,并为其接生。3月15日,周斌有临产征兆,彭小卫将周斌接到被告唐莲花、汤磊开设的私人诊所里待产,并由他3人实施接生。不久,周斌出现难产症状,彭小卫急忙叫来祁东县妇幼保健院妇产科医师彭军云帮助接生。3月16日,原告出生后出现窒息症状,被送往祁东县妇幼保健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原告患有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瘫并­内出血症。随后,原告分别在各医院进行了多次治疗,最终被诊断为脑瘫,鉴定为二级伤残。周斌遂将彭小卫等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祁东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彭小卫、彭军云身
    2023-06-05
    364人看过
  • 生孩子剖宫产逾四成医疗纠纷“催生”剖宫产
    当前,北京市各大医院剖宫产率居高不下,北京妇产医院为40%,海淀妇幼保健医院为47%,有的医院甚至高达60%……目前本市三分之一左右的剖宫产产妇完全可以自然分娩。医疗纠纷“催生”剖宫产“由于自然分娩的产程很长,胎儿情况又瞬息万变,有很多意外情况是现有医疗条件无法预测的,此时极易出现医患纠纷。”海淀妇幼保健医院产科主任徐艳告诉记者,“遇到这种可剖可不剖的情况,如果产妇坚持要剖,我们也不强求,否则风险谁来担?”记者了解到,各医院均有大约5%的剖宫产产妇完全没有剖宫产医学指征。“通常是产妇坚持要剖,为避免医患矛盾,医生也只好妥协。”徐艳说。剖宫产“不疼”是误区“现在,很多要求进行剖宫产的产妇和家属往往存在一种误区,认为剖宫产安全、无痛、不受罪。”北京妇产医院产科主任王欣说,实际上,剖宫产并非一点都不疼,且手术出血量多,增加了大出血的可能性。相比产后不久就能下床的顺产产妇,剖宫产产妇不但伤口要疼几
    2023-06-07
    73人看过
  • 遭医疗事故23岁产妇子宫被摘
    产后孩子夭折,23岁的母亲大出血却没得到及时救助,转院救治过程中,产妇子宫被摘除。年轻女子永远失去了做母亲的权利,她将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秦都区人民法院判决后,近日,法院将16万余元赔款划拨到案。产后大出血医生半个多小时后才救助时年23岁的刘娟(化名)是礼泉人,经过十月怀胎,她就要成为人母。2011年1月,她住入礼泉某医院生产,但胎儿顺产下不久便因窒息夭折。正值中午饭点,刘娟出现产后大出血,但此时医护人员均吃饭不在。刘娟家人心急如焚,辗转联系下,医生在产妇大出血现象的半个多小时后才赶到实施救助。由于医院产科之前没有预案,配血不足,在抢救产妇时发现血源不够,才派人到另一医院借血。刘娟失血严重,迫不得已她被送到咸阳市某医院。子宫被摘除产妇将医院告上法庭经转院抢救,最终刘娟脱离生命危险,但是她的子宫被完全摘除,年仅23岁的刘娟永远失去了做母亲的权利。刘娟和家人认为是医院处理不当、措施不力,造
    2023-06-08
    134人看过
  • 患者:一刀毁一生,子宫被医生误切医方:误诊不误治,正常医疗没问题
    连日来,网上一个题为《恐怖:浙江余杭某医院做阑尾炎手术切除了胎儿和子宫》的帖子,吸引了记者的注意。发帖人称,24岁的杭州余杭女子怀孕3个月,去余杭区第一人民医院做阑尾炎手术,结果术中被医生切了子宫和胎儿。帖子里,还附了医生拍的术中照片。到底是如患者所说医生伪造事实推卸责任?还是医生说的那样,在术中发现问题救了患者一命?双方从去年7月份争执到现在,依然没有结果。为查明真相,记者联系上了医患双方。阑尾炎手术却切了子宫,还怀有胎儿“如果我的宝宝正常长大,现在已经出生5个月了,四世同堂会多么幸福。可做阑尾炎手术,却被医生切掉了子宫和胎儿,导致我一辈子可能都做不了妈妈,哪个女人能接受?我和老公都是独生子,这不是毁了我们两个家庭吗?”杭州余杭人阿娟(化名)向记者哭诉自己的遭遇。阿娟说,自己去年4月初查出怀孕,B超显示她是“双子宫”(少数女性会有双子宫情况,属于子宫畸形),左侧子宫受孕。半个月后,阿娟肚
    2023-06-05
    365人看过
  • 第三次清宫医生有责任吗
    如果是医疗意外则医生没有责任。但是本案医生是否有相应资质等问题也应查清楚来。一、住院低保都拿什么手续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的原件;2、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生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3、门诊病历、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等就医资料原件;4、财政、税务统一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收据原件;5、医院电脑打印的门诊费用明细清单或医生开具处方的付方原件;6、定点药店:税务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及电脑打印清单原件;7、如果是代人办理则需要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二、农村医疗保险原籍户口迁走可以报销吗可以。携带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的原件、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生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门诊病历、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等就医资料原件、财政、税务统一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收据原件、医院电脑打印的门诊费用明细清单或医生开具处方的付方原件、定点药店:税务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及电脑打印清单原件、如果是代人办理则需要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带齐以上资料
    2023-04-11
    248人看过
  • 为高龄产妇接生致婴儿死亡村妇被控无证行医
    常某无证行医,替人接生,导致新生儿死亡。常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提起公诉。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公诉机关指控称:2007年7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常某(女,40岁,河南省人,初中文化,农民)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东小口村其经营的诊所内,为前来就诊的张某(女,41岁)接生。因被告人常某缺乏必要的抢救设备及正确的接生抢救知识,新生男婴出生后因无呼吸,被告人常某进行了非正确的抢救,导致新生男婴延误最佳抢救时间,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新生男婴系窒息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常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1年8月3日,昌平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转自中国法院网
    2023-06-11
    267人看过
  • 宫外孕误诊为宫内孕乡村医生担责三成
    怀孕了,吃药没有打掉胎儿,在一家诊所的乡村医生那里两次手术竟也没有打掉胎儿。陈女士在遭遇这样的事情后到医院做了检查,却不料医生说她已经宫外孕60天,为了防止出现生命危险,必须做输卵管切除手术。想到是因为那两位乡村医生的误诊耽误了治疗时间,陈女士在气愤之余一纸诉状将金水区这家诊所的两位医生李某和彭某告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昨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两被告承担30%的责任,赔偿陈女士各项损失近一万元。据陈女士陈述,2008年9月11日她发现自己怀孕后在18日去了李某和彭某所开办的诊所。“我告诉过他们我曾经做过左侧的输卵管切除手术,现在经济条件不允许所以不想要这个孩子,他们当时没有进行b超检查就说吃药能打掉胎儿,不用做手术。”在按照处方上的服用方法吃药三天后,陈女士发现胎盘还是没有打掉,于是在21日下午陈女士又来到诊所做了清宫手术。一个星期后,再次感到不适的陈女士又一次
    2023-06-07
    204人看过
  • 剖腹产切除子宫是医疗事故吗
    是属于的医疗事故,可以追究相关赔偿。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住院患者的病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例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做出的检验报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此外,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疗事故赔偿范围
    2023-05-02
    415人看过
  • 产妇生育聋儿医院是否担责?
    [案情]2008年5月16日,吴某玉在怀孕23周时,到某县医院要求其提供孕产期医疗保健服务,该医院为吴某建立了孕产妇系统保健卡,同时交纳了有关费用。建卡后,吴某按医院的要求定期接受产前检查,并分别于2003年5月16日、7月15日、9月17日和23日做了四次彩色B超检查,结果均为正常。同年9月24日吴某玉产下一左耳道缺失,无听力,耳廓畸形的男孩。事后,吴某玉夫妇就赔偿事宜多次找医院协商未果。2008年11月,吴某玉夫妇将某县医院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对原告之子的损害负有责任;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4万元和返还原告已付的检查和生产费用1400元;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为原告吴某提供医疗保健服务过程中符合诊疗常规,并没有过错,且被告的医疗保健服务行为与原告产下一无耳道、无听力、左耳廓畸形的男婴的损害后果并无因果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之诉讼
    2023-06-08
    447人看过
  • 少女因医院失误导致其子宫被切除如何维权
    发生医疗纠纷后应按下列程序处理:(1)第一时间封存和复印病历。(2)不要选择医学会做任何形式的鉴定。(3)协商赔偿失败的应及时起诉维权,以免超过诉讼时效。1、《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2、《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2023-06-13
    81人看过
  • 子宫切除膀胱瘘医疗纠纷
    因子宫切除膀胱瘘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可以起诉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一、宫外孕B超没查出来算医疗事故吗对于宫外孕的确定不能单纯依靠B超就能得出结论,还要结合HGG以及孕酮数等多项指标来做出最后的判断。而且医疗事故的构成要求是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了损害而且这一损害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是有过错的,这才会构成医疗事故,而在本事件中,患者没有受到损害,所以不构成医疗事故。二、医患纠纷是什么?医患纠纷是指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纠纷。医患纠纷包括基于医疗过错争议产生的医疗纠纷,也包括与医疗过错无关的其他医患纠纷。如欠付医疗费的纠纷、对疗效不满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三、法律规定医疗医疗纠纷谁负责赔偿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2023-02-04
    490人看过
  • 本想做流产最后子宫被切被转入其他医院急救
    一名44岁的孕妇到金州区某医院做引产手术,先后进行了4次清宫,导致宫体严重受伤,流血不止。只好转到大连市妇产医院进行救治。据了解,今年44岁的金州登沙河镇某村妇女张某,在2005年3月30日,想做流产手术,就诊于金州区某医院。4月2日,这个医院的医生开始实施引产手术,在连续5个小时的手术中,先后4次进行清宫,使得张某的宫体严重受损,流血不止,最后休克了。当日下午,她被转入了大连妇产医院进行紧急抢救。当日晚上,医院鉴于她的宫体受损严重,无奈对她实施了“次全子宫切除手术”,才将她救了过来。后来,张某提出金州某医院诊治不及时,导致她的子宫被切除,要求医院赔偿她损失118481元。张某于今年10月向金州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金州区某医院赔偿她各种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抚慰金118481元,法院受理了此案。辽宁省医学会作出了鉴定认为,医院对过期流产认识不足,病人病情发生变化没有及时转院,反复出血
    2023-06-08
    263人看过
  • 因孕妇要求剖宫产遭拒,婴儿亡,医院需承担相应责任
    孕妇请求剖宫产遭拒婴儿死亡,确定医院是否应该对患者承担侵权责任,应以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为依据。此时可以向具有相关资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程序合法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续保医疗附加险遭拒我妈在XX人寿投保了五年的寿险,还买了附加医疗险。去年,她生病住院,保险公司理赔了,但今年合同到期再去交钱,却被拒绝续保医疗附加险了。希望有类似经历的人告诉我,这是怎么回事。近日,有网友为了母亲去保险公司续保医疗附加险遭拒一事在某保险论坛大倒苦水,他不明白,何以老人身为某保险公司的老客户,从不拖欠保费,仅仅因为生病理赔了一次,就被拒绝续保附加医疗险,这是否是保险公司店大欺客记者注意到,在那些回复帖中,除了几位有类似经历者也纷纷晒出自己的遭遇外,并没人给出一个详尽的解释,只有一人含糊地规劝网友:仔细读保险条款就知道了,他们有权拒绝你续保。生活中,
    2023-08-11
    438人看过
  • 产后出血致子宫切除患者获赔六千
    江苏省丰县一患者分娩后晚期出血导致子宫被切除,医院因存在医疗行为缺陷承担了60%的赔偿责任。2月13日,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依法判令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106.93元。2005年6月24日凌晨7时,已怀孕10个月的张丽丽因腹中阵痛,在丈夫的陪伴下入住医院待产。医方检查后发现宫口开大及胎头下降停滞2小时以上,认为张丽丽有剖宫产指征,与其丈夫签订了手术同意书。中午12时许,医方在未进行任何辅助性探测、检查的情况下即对张丽丽实施硬膜外麻醉。行剖宫产术后,张丽丽产下一男婴。张丽丽5日后出院,花医疗费1300元。同年7月9日,张丽丽出现产后晚期出血,再次入住该医院,诊断为晚期产后出血,但经治疗后仍有出血,遂于次日转往另一家医院继续治疗。经检查诊断为产后晚期出血、失血性贫血,予以止血等治疗仍不见效后,遂行子宫次全切除术,花医疗费9313.22元。
    2023-06-07
    301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鉴定结论又称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种。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鉴定意见是传来证据,是由鉴定机... 更多>

    #鉴定结论
    相关咨询
    • 为保命切子宫责任谁承担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8-13
      是否构成犯罪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办法》第23~25条规定,属于以下三种情况,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2)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 (3)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
    • 医生延误孕妇生产时间,导致孩子缺氧,医生有责任吗?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27
      医院是有责任的。可以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住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具体您可以得到什么赔偿,要看您的具体情况。
    • 子宫切除了是吗医院有责任吗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21
      由于医学专业性较强,建议复印并封存病历,复印客观病历,封存主观病历,找专业律师分析过错,若找不出过错,鉴定专家不会给你指出问题的,本人医学硕士,副主任医师,相信不会让你失望。XX可找到我的联系方式。
    • 顺产产妇头颅被切除子宫医院有权依法索赔吗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29
      妊娠中在该医院做一切产检,产检都说正常直到妊娠终止羊水破被送该医院,该医院接收产妇并且又做了一切检查都说正常可以顺产,在羊水破是早上九点多到该医院直至医生说用催生素,到宫口开六点多被送进产房,在产房顺产过程中产妇要求医生剖腹产医生没同意导致顺产小孩头颅被夹伤以及孩子生下来时产妇大出血被切除子宫,医生不能剥夺产妇的权利,医院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 医生没有告知患者可保守治疗,将其子宫切除了,要承担责任吗?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02
      针对上述情况,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另外,也可直接要求该医生承担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所带来的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