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视居住规定下能否探视孩子
可以,但是需要执行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二、监视居住的条件是什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三、进行监视居住时可能会存在哪些问题
目前,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使用和执行过程中,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1.执行难。在一些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跨区域的流窜犯罪案件发案率较高。对这些流窜罪犯实施监视居住,难度较大;
2.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案机关不得设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也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办案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但在现实办案过程中,变相羁押的现象十分普遍。
有鉴于此,办案机关应严格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审批和使用。通常情况下应尽量不用或者少用监视居住这种强制措施;确有必要时,也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精神来执行,并尽可能地改善监视居住场所的条件和环境,使之明显区别于羁押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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