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旅游行业经济户口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来源:作者:发布部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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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大对旅游市场的监管力度,推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现就加强旅游行业经济户口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旅游行业经济户口管理的对象
旅游行业经济户口管理的对象包括:旅行社、旅游公司、导游服务公司、旅游车船公司、潜水观光公司、旅游酒店(宾馆、招待所、家庭旅馆)以及在旅游景区、购物点、风情表演点等从事旅游行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旅游行业经济户口的建立
旅游行业经济户口的建立,依照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基层工商所建立辖区经济户口实行属地化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琼工商办字[2001]6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旅游行业经济户口的建立过程中,要与旅行社的规范登记管理相结合,不断提高经济户口管理内容的准确性、时效性。
三、旅游行业经济户口监督管理
(一)建立警示机制利用经济户口建立旅游行业警示机制,对旅游行业的监督管理情况实行公示制。对依法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立良好行为档案,对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立不良行为档案,定期或不定期的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公平竞争,建立良好的信用制度,维护健康、有序的旅游市场经济秩序。
(二)实行记分制管理对旅游行业实行年度记分制监督管理,总分为9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每违法违规一次(视为不良行为)扣除3分,违法违规2次扣除6分(给予黄牌警告),违法违规3次则扣满9分(出示红牌)。对因不诚信守法(如提供虚假注册文件、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及其他经济违法行为)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视情节不同,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可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一)项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定性,并给予从重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每次不良行为记录均应制作书面记录,记入档案并将不良行为记录书面送达当事人。对于有2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于每年3·15向社会公布。
(三)监督管理的重点对旅游行业的主体资格及其经营行为开展全方位、全过程的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监督管理的重点是:
1、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
2、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文件(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
3、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
4、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旅游业务的;
5、假冒其他旅游经营者的注册商标、品牌和质量认证标志,擅自使用其他旅游经营者名称的;
6、制造和散布有损于其他旅游经营者名誉的虚假信息,或向旅游者发布虚假广告的;
7、利用旅游服务合同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9、强拉强卖,利诱、胁迫、纠缠消费者并向其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
10、销售商品短尺少秤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
11、销售商品不明码标价或者提供服务不明示价格的;
12、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的;
13、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
14、侵害消费者的人格权、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请求赔偿权、监督权或者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15、欺诈、勒索旅游者的财物和以各种名目收取赞助费的;
16、以高额回扣招徕客户的。
(四)查处旅游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依据
1、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违反商标、广告管理规定的,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4、侵犯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利益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卫生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海南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本规定自2002年3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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