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执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05 15:20:56 182 人看过

回避是审判人员因故不能参加审判,需回避某些情形的重要保障。回避的法定情形包括当事人及亲属、利害关系、曾任证人等。回避方式有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确保公正处理案件,审判人员需遵守回避规定。

回避是指在审判过程中,由于审判人员因故不能参加审判,需要回避某些情形。根据问题的描述,回避的法定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 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

3.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回避方式有两种,分别是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

总之,回避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审判人员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定,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暂缓执行的法定条件及适用范围

暂缓执行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暂时延迟对判决或裁定的执行。根据我国法律,暂缓执行的法定条件主要包括:1.执行可能给被执行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2.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或提供其他有效的保全措施;3.执行可能导致对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适用范围包括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各个领域。需要注意的是,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来判断是否满足暂缓执行的法定条件,并作出相应的裁决。暂缓执行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回避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审判人员需要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回避的法定情形包括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曾担任过相关角色等。回避方式有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两种。暂缓执行是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暂时延迟对判决或裁定的执行。满足暂缓执行的法定条件可保护被执行人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判断是否满足暂缓执行的条件,并作出相应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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