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规范商业个人住房贷款中二套住房认定标准通知/杨东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1:04:22 474 人看过

解读:关于规范商业个人住房贷款中二套住房认定标准通知

杨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首府)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解读】:计算套数以购房家庭为单位,及家庭成员名下实际拥有住房数量。主要认定点为:哪些人属于家庭成员?条款上范围应为配偶、未成年子女,若成年子女是否可另计为独立一户的家庭成员?实际拥有是为实际居住权、使用权还是实际产权呢?

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解读】: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的主要是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信息,查询方式:依申请、凭授权。实践中,有很多为隐名权利人,如实际出资,借他人名义登记等等。查询结果很难真正体现,消极提供虚假信息大有作为。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解读】:书面诚信保证局限于借款人,如家庭成员故意隐瞒借款人,导致不良信用记录,责任谁来承担呢?房产个税出现时已做过相类似的保证书,仅仅一个不良记录估计是很难制约不诚信的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解读】:简而言之,借款人未贷家有。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解读】:简而言之,借款人已贷又贷。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解读】:简而言之,贷款人确信已有。

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解读】:简而言之,能不能提供,差别化对待,停放可控制。(买卖一、二手房关于贷款的约定一定要小心,不要违约纠结在贷款上)

五、各地要把城市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作为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数据不完备的城市,要进一步完善系统;尚未建立房屋登记系统的城市,要加快建设。2010年年底前各设区城市要基本建立房屋登记信息系统。

要加强住房信息查询管理工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及《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8〕84号)进行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对提供虚假查询信息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解读】:对提供虚假查询信息的(应包括借款人、房地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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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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