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鉴定重新鉴定规定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17 00:19:37 489 人看过

一、刑事鉴定重新鉴定规定是什么

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侦查机关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向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进行明确告知。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对此有异议并提出申请,则相应机构有权对其请求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启动鉴定工作。在法庭审理阶段,当事人以及辩方律师与诉讼代理人均有权申请传唤新的证人出席庭审现场,采集新的物证资料,甚至申请重启鉴定或重勘程序。关于刑事案件中的重新鉴定问题,我们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二百二十条中已有详细规定。其中指明,人民检察院的刑事鉴定人员应对所提供的鉴定意见开展严谨的审查工作,如必要的话,可进一步展开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而再次鉴定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更换专人负责并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二、刑事鉴定人做伪证怎么处理

针对鉴定人蓄意篡改证据所可能面临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如果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蓄意销毁、捏造证据,亦或是协助当事人实施这些行为,同时还对证人进行威胁、引诱以使其违背事实真相更改证言或伪造证据,那么他们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次,若情节较为严重,则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但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展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并不真实,且并非故意伪造,也不能视为伪造证据而免于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针对刑事鉴定存在的疑虑,当事人享有申请再次鉴定的权利,并由其他独立机构或者领域内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进行复审。在法庭审理环节,当事人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证人变更、新证据提供以及重新启动鉴定程序等请求。关于重新鉴定的详细步骤及流程,依照国家法律制度,相关部门已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做出明确规定,其中涵盖了对原鉴定结果的审查、补充专家意见或者更换鉴定人员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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