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XXX犯信用卡诈骗罪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5 09:12:30 175 人看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徐刑初字第2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男,19XX年10月9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略)现住(略)。2009年12月7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辩护人XX,上海XX律师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10)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XXX未经XXX的允许,擅自使用XXX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上海银行、中信银行申领5张户名为XXX的信用卡。截止至2009年12月,XXX使用上述信用卡,通过消费和提现,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16,424.6元。同年12月7日,被告人XXX被公安人员抓获。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定性均无异议,辩护人表示被告人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除被告人XXX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外,还有被害人XXX的陈述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上海银行、中信银行信用卡、报案书、信用卡申请表、交易明细、催收记录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并使用,诈骗数额达人民币11.6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系初犯,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7日起至2015年6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5日 07:5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信用卡相关文章
  • 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普刑初字第29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5月,被告人陈某向某银行申领了卡号为XX的信用卡,后持该信用卡透支消费,至2008年10月,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22884.26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某银行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资料、消费清单、催收记录等书证,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
    2023-04-22
    54人看过
  • 喻某犯信用卡诈骗罪
    喻?犯信用卡诈骗罪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杨刑初字第23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喻?,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0〕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2月,被告人喻?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后,自2009年3月4日至同年7月6日间,先后持卡透支共计人民币19400余元,并经银行多次催款拒不归还。2010年2月9日,被告人喻?接民警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并被取保候审。案发后,被告人喻?退出了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喻?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中
    2023-04-22
    289人看过
  • 信用卡诈骗犯罪管辖
    关于信用卡诈骗立案管辖方面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谓主要犯罪地,包括案件涉及多个地点时对该犯罪的成立起主要作用的行为地,也包括一人犯数罪时,主要罪行的实行地。一、网络诈骗案件管辖地怎么确定?我国法律对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是属地原则。《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合适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谓犯罪地是指实施构成犯罪的一切必要行为的地点,包括犯罪预备地、实施地、结果地和销赃地。对于合同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又进一步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诈骗案异地犯罪的,
    2023-03-09
    332人看过
  • 邵XX犯信用卡诈骗罪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闸刑初字第32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XX,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0]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XX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邵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经被告人邵XX申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07年12月向其核发了一张民生银行信用卡。被告人取得该卡后于当月激活并使用。截至案发,其共透支人民币38879.06元,其中本金人民币15700.9元,经银行多次催讨,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所透支款项。2010年3月3日,被告人邵XX经亲友规劝后向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年3月12日,被告人邵XX向中国民生银行归还欠款人民币19000元。上述事实,被告
    2023-04-22
    463人看过
  • 孙某犯信用卡诈骗罪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普刑初字第31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现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于2008年7月申领一张卡号为XX的某银行信用卡,后持卡透支消费及取现,至2008年12月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34200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对犯罪事实作了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某银行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消费明细、催收记录、报案警示函,本院(85)
    2023-04-22
    152人看过
  • 谭某犯信用卡诈骗罪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静刑初字第15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9年8月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2010年3月12日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10]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某于2007年9月至2008年9月,先后向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宁波银行等三家银行申领四张信用卡。在本人工作、收入均不稳定的情况下,通过非法套现、办理分期付款、刷卡消费等方式在上海懿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国美电器、易初莲花等处进行透支消费使用,共计
    2023-04-22
    69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信用卡
    相关咨询
    • 信用卡诈骗犯罪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1-09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伪造信用卡主要有两种行为表现,一是完全模仿真实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非法制造信用卡;二是在真实信用卡基础上进行伪造,如在空白信用卡上输入其他用户的真实信息进行复制,或者在空白卡上输入虚假信息等。 (2)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对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进行了
    • 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如何辩护获利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17
      1事先不知情、并且知情后没有共同犯罪行为的,可以委托刑事辩护律师积极作无罪辩护。 2、尚未接触到案件实质性证据材料,律师是无法确定作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或者量刑辩护的,更没有办法作出判决等最终处理结果上的预测--好的办案结果是办出来的、不是凭空预测出来的。 咨询是解决不了案子本身问题的,因为您咨询得再明白,您没有律师的权利、也没有律师通过诸多亲办案例积累的知识、技能上的实践经验,是无法解决实际问
    • 信用卡被诈骗,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7-04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就《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来看,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1、数额较大: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
    • 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标准有哪些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4-06
      当事人恶意透支信用卡,金额达60万元,如果在三个月内不能及时归还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 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什么,信用卡诈骗罪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4-28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