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居民海岛所有权的行使主体是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5 12:40:16 281 人看过

一、无居民海岛所有权的行使主体是谁

无居民海岛,是指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八条: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二、海岛保护规定是怎样的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海岛的自然资源、自然景观以及历史、人文遗迹。

禁止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禁止采挖、破坏珊瑚和珊瑚礁。禁止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的红树林。

国家保护海岛植被,促进海岛淡水资源的涵养;支持有居民海岛淡水储存、海水淡化和岛外淡水引入工程设施的建设。

三、无居民海岛的使用权是怎样的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发布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实行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出让,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其中,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用岛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意向者的,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实行最低价限制制度。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无居民海岛的等别、用岛类型和方式、离岸距离等因素,适当考虑生态补偿因素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8日 09:0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国务院相关文章
  • 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如何行使所有权
    一、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如何行使所有权(一)农民的不动产和动产权利的行使。为了保护集体成员的利益,对于一些涉及全体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规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依照民法典规定,这些事项包括::(1)本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2)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3)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4)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4)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需要注意两点:其一是法定程序,即民主决议程序。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草原法等中均有具体规定。其二是土地补偿等费用”的内涵。征地补偿费用主要包括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灭失的补偿。为拒绝因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不公而损害广大农民合法权益情形的发生,民法典对于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和分配办法,设置了民主决议
    2023-04-14
    109人看过
  •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由()代表国家形式所有权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形式所有权。无居民海岛定义及介绍如下:1、无居民海岛,是指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2、2011年4月12日,中国公布首批无居民海岛开发名录,这些无居民海岛最长开发使用年限为50年;3、2018年7月4日,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海南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明确单位或个人申请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向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书、具体方案和项目论证报告;4、2022年2月18日,自然资源部发布《无居民海岛使用价格评估规程》行业标准,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5、2010年3月1日,中国《海岛保护法》出台,明确规定无居民海岛属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凡是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都必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海岛使用权、缴纳海岛使用金;6、海岛开发主导用途涉及旅游娱乐、交
    2023-08-09
    404人看过
  • 什么是“农民集体所有”谁来代表农民行使所有权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二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2024-04-26
    320人看过
  • 国家将建立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管理制度“岛主”热将受规范
    法制网北京1月29日讯记者蔡岩红无居民海岛由于没有设立行政建制,没有乡镇政府,也没有行政村等农民自治组织,属于当前政府管辖的盲区。随着《海岛保护法》今年3月1日的正式实施,这一情况将得到扭转。据记者昨天从国家海洋局举办的《海岛保护法》宣贯大会上了解到,当前海岛生态保护方面面临的问题,以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与利用出现的问题最为突出。长期以来,由于国家法律没有对海岛权属作出明确规定,致使社会对海岛权属性质认识不清。部分无居民海岛被一些单位和个人视为无主地,随意占用和买卖。近年来一些沿海地区甚至兴起一股岛主热,私自占用和开发无居民海岛的情况日益加剧,不仅造成国家海岛资源的破坏和资产流失,而且严重影响当地社会治安,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海岛保护法》依据《宪法》,在国家和地方实践的基础上,通过法律创设了无居民海岛集中统一的管理制度,并明确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这一
    2023-06-08
    421人看过
  • 民事诉讼中可以行使辩论权的主体是谁
    一、民事诉讼中可以行使辩论权的主体是谁?这里的辩论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事实、争议的问题以及法律的适用,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便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查清事实,确定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正确适用法律,作出正确的判决。辩论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对当事人而言,辩论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平等的诉讼权利;对人民法院而言,保障当事人平等进行辩论,是司法民主的体现。辩论权的行使贯穿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而不仅限于法庭辩论。在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中,都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论。辩论的形式既有口头形式,也有书面形式。例如,法庭辩论主要采用的是口头形式;原告提出起诉状,被告提出答辩状,就属书面形式的答辩。辩论的内容,主要围绕案件的实质性问题,即围绕本案争议的诉讼标的进行辩论,包括案件的事实和适
    2023-05-04
    68人看过
  • 代位权行使主体是谁,如何行使代位权
    一、代位权行使主体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当某一债权人已行使代位权后,其他债权人不得就同一权利再次行使代位权。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将债权人作为共同原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时候,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违反此项注意义务造成损失,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二、如何行使代位权1、《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为了保护债权的实现,《民法典》规定了代位权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债权的相对性,从而使债权及于第三人。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
    2023-04-05
    269人看过
  • 上海市无主著作权的行使
    上海市著作权管理若干规定对无主著作权的行使作了如下规定:一、享有著作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法定保护期内,由市版权局代表国家行使。二、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死亡后,其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法定保护期内,由下列组织代为行使:1、作者生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行使;2、作者生前是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由市版权局代表国家行使。市版权局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代为行使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应当提前发布公告,并将作品使用报酬上交国库。
    2023-06-08
    354人看过
  • 南澳县开发无居民海岛使用审查办理要求
    一、办理条件(1)符合广东省海岛保护利用总体规划;(2)出具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3)提供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通过专家评审并修改完善)。二、办理机构南澳县海洋与渔业局三、办理地点南澳县后宅镇海滨路东段四、办理费用不收费五、法律依据《印发广东省适用〈国家海洋局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具体程序的通知》()全文条款为加强海岛保护,进一步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家海洋局《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的相关程序,结合本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实际,制定本程序。一、审批权限无居民海岛使用实行国家和省分级审批制度。开发利用下列无居民海岛,由国务院批准:(一)造成海岛消失的用岛;(二)实体填海连岛工程建设项目的用岛;(三)探矿、采矿及开采土石等开采活动的用岛;(四)涉及领海基点海岛、国防用
    2019-12-27
    186人看过
  • 农民集体自用的土地使用权归谁所有?
    农民集体自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谁所有?在中国,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广泛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成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①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有拍卖、招标和协议三种方式。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如出售、交换、赠与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构成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一级市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构成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二级市场。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情况比较复杂,在法律中并无系统的规定,各地的做法也不一致。从原则上讲,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因此,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般是指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承包和转包。通过土地划
    2023-06-03
    489人看过
  •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规定有哪些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规定有可以可以按照自己的个人意愿行驶权利,但是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国家的利益。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一、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规定有哪些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规定有:民事主体可以按自己愿意行使民事权利,但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九条【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第一百三十条【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第一百三十一条【权利义务一致】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第一百三十二条【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二、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什么基本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
    2023-07-24
    153人看过
  • 公海上所有的岛屿都有所有权吗
    所谓公海,即是指“未被任何国家所拥有,并包含在其专属经济区、领海范围或者群岛国的群岛水域以外的所有海洋区域”。而公海上所享有的自由径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①船舶无限制地通行;②飞机得以自由飞行;③在海底铺设电缆以及修建管道的权利不受侵犯;④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建立人工岛屿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自由;⑤有权进行合法的渔业活动;⑥享有进行科学研究的自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八十七条公海自由一、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公海自由是在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规定的条件下行使的。公海自由对沿海国和内陆国而言,除其他外,包括:(一)航行自由;(二)飞越自由;(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但受第六部分的限制;(四)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但受第六部分的限制;(五)捕鱼自由,但受第二节规定条件的限制;(六)科学研究的自由,但受第六和第十三部分的限制。
    2024-05-19
    448人看过
  • 如何准确确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是谁
    一、如何准确确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是谁根据法律规定是农民集体所有权为农民集体所有。二、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2023-05-05
    144人看过
  • 国有独资公司股东会权力的行使主体是谁?
    国有独资公司股东可以行使股东会职权。股东大会作为全体股东共同行使股东权的机关,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是一般有限公司必备的机构。而且国有独资公司只有一个投资者,只有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才是公司的唯一股东,所以没有必要设立股东大会。在这种情况下,国有独资公司股东的职权由投资者、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或者董事会行使。有限责任公司职权与股东会职权区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与监事会职权的区别如下:1.、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2、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是股东会或企业职工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企业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3、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和职工代表组成,是公司的监督部门。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层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国
    2023-07-09
    79人看过
  • 土地所有权代表国家所有权的行使者是谁
    一、土地所有权代表国家所有权的行使者是谁国家所有土地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根据法律和我国现行的政权体制,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是国家所有土地的唯一代表,依法行使国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法律依据:《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二、土地所有权的特性土地所有权的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的特定性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民集体,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这是由我国实
    2023-10-26
    245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机关组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国务院
    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国务院
    相关咨询
    • 立法权行使主体是谁
      四川在线咨询 2021-12-01
      根据我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会议时间较短,不可能及时、多次审议立法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等基本法律。
    • 什么是“农民集体所有”由谁来代表农民行使所有权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8-05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 同时是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居民土地使用权,农民有谁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4-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 可以隔代行使探望权吗,探望权的行使主体是谁?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29
      一、可以隔代行使探望权吗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探视、看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是以法律形式对亲情交流和维系的保障,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亲或者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配偶生有子女后离婚的,子女无论随父亲或母亲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
    • 集体土地实行民法审判,集体土地所有权谁主权
      浙江在线咨询 2021-12-03
      个人不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归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属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