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香等与XX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许可复议决定纠纷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21:12:46 68 人看过

江西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7)赣中行终字第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香,×年×月生,汉族,江西兴国县人,农民,住×××。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X,×年×月生,汉族,江西兴国县人,农民,住×××,系李X香的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国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胡健X,县长。

委托代理人钟X,兴国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兴国县杰村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易X源,乡长。

委托代理人赖X森,兴国县司法局杰村司法所工作人员。

上诉人李X香、肖X因诉兴国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许可复议决定,不服兴国县人民法院(2006)兴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肖X,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钟X,原审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赖X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二原告向杰村乡杰村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月向第三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在杰村乡杰村村坎上组本人老屋左侧建房,其中空闲地27.5m2,改建43.3m2,合计70.8m2.20天左右后,第三人派出干部到实地踏看后,通知原告领取申请表,并按申请表中的顺序逐栏、逐级签字。村民小组长肖林发于2006年3月17日在村民小组意见栏中签字内容为在无纠纷情况下,同意建造。村委会以存在纠纷为由不同意在村委会意见栏中签署意见,也未召开村民会议,第三人即口头通知原告,对原告的宅基地申请不予审核。原告知晓后,于2006年6月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材料,被告于200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复议申请,并于2006年9月20日作出兴府复字(2006)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期间,原告曾书面申请追加杰村乡杰村村委会为行政复议第三人,被告未予采纳。二原告收到被告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仍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6年10月18日受理,并通知杰村乡人民政府、杰村乡杰村村委会为第三人,审理中,通知杰村乡杰村村委会退出本案诉讼。另查明,第三人收到兴府复字(2006)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于2006年9月29日作出杰政行字(2006)01号行政决定书,对原告的建房申请,不予审核。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与杰村乡人民政府有利害关系,本院通知其参加诉讼依法有据,第三人关于自身不属本案诉讼主体的异议,不予采纳。被告的兴府复字[2006]5号行政复议决定,以第三人未按法定形式履行职责,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10天以内作出书面答复,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且该决定没有涉及原告的实体利益,故原告和被告的关于村委会的意见是否应该认定为行政许可前置条件的争议,本案中可以不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被告兴国县人民政府2006年9月20日作出的兴府复字[2006]5号行政复议决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二原告承担。

上诉人上诉称:

1、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

2、请求撤销兴府复字(2006)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县政府重新作出全面的行政复议决定。理由是:县政府作出的兴府复字[2006]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对建房申请村委会拒绝签署任何意见和乡政府口头通知不予审核违法。①上诉人的建房申请符合条件。②肖秀祥等人的异议没有法律依据,根本不成立。③乡政府口头通知不予审核,实质上是不受理建房申请。④建房申请依法无需经过村民小组同意和村委会审查,乡政府应当直接受理和进行审核,并作出同意意见报县政府批准。⑤如果执行兴国县人民政府[2003]58号文件的第六条以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则村委会就是本案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⑥即使执行兴国县人民政府[2003]58号文件的第六条以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杰村乡政府和杰村村委会也应当对我的建房申请作出同意意见。

被上诉人答辩称,上诉人肖X、李X香对兴国县杰村乡人民政府未能及时对其宅基地许可申请作出审批不服,县政府已经受理申请并作出了支持肖X、李X香行政复议请求的决定,但肖X、李X香仍然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述称,我方与兴府复字[2006]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有利害关系,即我方应对上诉人提出的建房申请作出书面答复,我方在收到兴府复字[2006]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作出了杰政行字[2006]01号行政决定书,我方作出的以上行政行为符合兴府复字[2006]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要求,我方对上诉人提出要求撤销(2006)兴行初字第8号判决书及兴府复字[2006]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与我方没有直接的关系。我方作出的杰政行字[2006]01号行政决定书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院在审理时,应驳回上诉人将我方作为被上诉人的上诉要求。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相符。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此,被上诉人兴国县人民政府受理上诉人李X香、肖X的行政复议申请是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上诉人申请复议的目的,是不服杰村乡政府的口头答复,并要求其作出书面决定。兴国县政府受理上诉人的复议申请后,经审查已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即要求杰村乡政府作出书面审核意见。兴国县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实质上已支持了上诉人的申请,上诉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追加杰村村委会为被申请人的主张,由于村委会不是一级政府,其请求事项已超出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范围,县政府经审查不追加杰村村委会为被申请人是符合法定权限及其职能要求,因而是合法的。上诉人诉请撤销该复议决定书无事实和法律根据,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肖X、李X香共同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甘传洲

审判员周培敏

审判员钟起瑞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肖福林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8日 07:0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行政决定相关文章
  • 张国其等12人诉浙江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上诉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6)浙行终字第11号委托代理人袁裕来、徐利平,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杭州市省府路8号。法定代表人吕祖善,省长。委托代理人龚洪宾,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张国其等12人诉浙江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一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9日作出(2005)杭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张国其等12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06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国其等12人的诉讼代表人张国其、张靖华及其委托代理人袁裕来,被上诉人浙江省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龚洪宾出庭参加诉讼。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两个月。现已审理终结。2004年5月19日,奉化市人民政府针对奉化市锦屏街道办事处《关于长汀村实施撤村建居的请示》作出奉政发(2004)20
    2023-04-24
    462人看过
  • 钟X师与XXX族自治县房产管理局行政许可纠纷案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7)海南行终字第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钟X师,男,一九六二年九月十五日出生,汉族,XXX族自治县人,住XXX族自治县石禄镇县车站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族自治县房产管理局(下称昌江县房产局)。法定代表人符X福,局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海南省汽车运输总公司(下称汽运公司)。住所: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20号交通大厦。法定代表人夏亚斌,总经理。上诉人钟X师因颁发房产证行政争议一案,不服XXX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6)昌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本案审限2个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原告钟X师起诉的请求是撤销原审被告昌江县房产局颁发给原审第三人汽运公司的房字第00321号《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所有权证项下所登记的房产,是第三人汽运公司出资所建,不是个人集资所建,也
    2023-06-06
    245人看过
  • 赖恒安与重庆市人民政府不予复议行政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赖恒安,男,一九三六年七月三日生,汉族,重庆市北磅区人,渝州大学退休职工。住沙坪坝区先锋街渝大宿舍16栋4-6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驻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法定代表人:蒲海清,重庆市市长。委托代理人:刘炳国,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傅强,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上诉人赖恒安因重庆市人民政府裁定不予复议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1998)渝高法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根据被告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定:赖恒安原系重庆二机校教员,其在二机校工作期间,因一九七七年、一九七九年学校两次未给其调整工资问题,与学校发生人事纠纷。一九八一年,重庆二机校与渝州大学合并后,赖恒安成为渝州大学教职工。其在渝州大学工作期间,又因工资和职称问题与渝州大学产生纠纷。一九九三年十二
    2023-06-06
    142人看过
  • 高术芳不服垫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上诉案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1)渝三中民终字第35号该民事判决对原告申请沙坪镇政府履行“法定和约定事项”具有约束力。沙坪镇政府作出的《回复》属信访函复,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因此,原告向被告垫江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的范围;被告受理该复议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垫江县人民政府2006年5月14日作出的垫江府复决字[2005]7号行政复议决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共计人民币600元,由被告垫江县人民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3-04-22
    125人看过
  • 李**诉新乡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纠纷案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3)获行初字第11号原告李*升不服新乡市国土资源局二OO二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新市土复决字(2002)第0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于二OO二年十二月九日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被告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中涉及的土地位于获嘉县中和镇东街村,属专属管辖,应由获嘉县人民法院审理。新华区人民法院于二OO三年二月十三日作出(2003)新华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本院处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OO三年六月六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升及其委托代理人秦-鹏,被告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汤-浩、第三人李*永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安、陈*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李*升与第三人李*永宅基纠纷,经获嘉县土地管理局处理作出获土监罚字(2002)第5号处罚决定书后,李*永不服向新乡
    2023-05-05
    452人看过
  • 吴述英等不服信丰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上诉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赣中行终字第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诉讼代表人吴述英,女,1944年8月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居民,住信丰县嘉定镇新华巷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诉讼代表人黄学福,男,1945年11月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下岗职工,住信丰县嘉定镇人民东巷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继贤,女,1947年8月生,汉族,河北涞沅人,退休职工,住信丰县嘉定镇环城路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长庚,男,1947年6月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下岗职工,住信丰县嘉定镇人民西巷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忠华,男,1938年8月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退休教师,住信丰县嘉定镇环城东路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达,男,1947年8月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退休职工,住信丰县嘉定镇人民街新华巷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思宏,男,1943年6月生,汉族,江西省信
    2023-04-22
    311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行政决定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经法定程序依法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作单方面处分的行为。其特点是具有强制性和单方性;直接处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须依法定程序,通常不能及时做出。其具体形式则有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等四种。... 更多>

    #行政决定
    相关咨询
    • 政府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案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8-10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
    • 个人与政府土地纠纷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8-11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案件的范X怎样写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01
      陈XX性别:男 住所:武汉市XX区XX街XX号 被申请人:武汉市XX区人民政府XX街办事处 地址:武汉市XX区XX大道附X号 法定代表人:樊X职务: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关于陈XX废品处理的处理意见书》不服,于2016年3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乡政府土地纠纷解决决定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05
      应该是有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 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是什么?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7-05
      根据相关的法律知识,你的问题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标准是什么答案如下不服区政府《房屋补偿决定》的可以在60天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裁定书不服的可以在15天内向区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也可以在90天内直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时提醒注意的是:主要在征收程序上找不合法的地方,不要围绕补偿金额的多少谈价钱,这个补偿金额的多少在行政复议或法院是不管的,因为是通过有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