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监护权的相关规定,主要介绍了监护权的定义、父母监护权的重要性、监护权变更的条件和程序等。旨在强调监护权的法律保障和家庭和睦的重要性,同时提醒父母要尽到抚养和保护子女的责任。
1.如果父母中的一方因患有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那么另一方可以担任子女的主要监护人。
2.如果父母中的一方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那么另一方可以担任子女的主要监护人。
3.如果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另一方生活,并且另一方有抚养能力,那么另一方可以担任子女的主要监护人。
4.如果存在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监护权的情况,那么可以进行相应的程序来解决问题。
子女主要监护人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主要监护人。如果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监护人,依法可以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同时,《民法典》也对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得虐待、遗弃、非法限制被监护人的自由。同时,监护人还有义务保障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从事义务教育的组织和个人对被监护人实施义务教育的,经监护人同意,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对于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应当及时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人予以担任。同时,被监护人、监护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对监护人实施监督,提出异议或者拒绝。
综上所述,监护人在保护被监护人权益方面有着重要的法律义务。在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监护人时,有监护能力的人可以被依法指定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对于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应当及时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人予以担任。同时,被监护人、监护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对监护人实施监督,提出异议或者拒绝。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五)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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