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居间人将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则需要向居间人支付约定的报酬的协议被称为居间合同, 也被称为中介服务合同。
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居间人将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则需要向居间人支付约定的报酬的协议被称为居间合同,也被称为中介服务合同。特征:(1)其合同标的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介绍订约的劳务;(2)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个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间媒介人;(3)它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有在居间产生有效结果时才可请求报酬给付。学说中有认为,居间合同为特殊契约,当事人不负有严格的合同义务;亦有学说认为,居间合同为准委托合同,适用有关委托的一般规定。
合 同 标 的 : 居 间 合 同 的 合 同 标 的 是 什 么 ?
合同标的是指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在传统民法中,合同债的标的为债务人的给付,即债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然而,在我国通常认为,合同的标的包括物、行为与智力成果。物指民法意义的物,含一般等价的货币。行为是指作为含作为的结果与不作为。智力成果主要是指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因此,合同标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必须是确定的,即合同中对于标的的描述必须明确、具体;2)必须是合法的,即合同标的不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3)必须是可能的,即合同标的必须存在实现的可能。只有当合同标的满足这三个条件时,才能够成立并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居间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居间人只有在居间的有效结果时才可请求报酬给付。它也被称为中介服务合同。居间合同的特征包括:合同标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必须是确定的,必须是合法的,必须是合法的。只有当合同标的满足这三个条件时,才能够成立并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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