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普通合伙与其他组织形式有什么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2:10:18 270 人看过

特殊普通合伙与其他组织形式之间的差异。特殊普通合伙的适用范围

修订后的《合伙法》规定,向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作为特殊普通合伙设立,适用本法关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责任的规定。

此外,《合伙企业法》仅规定注册为企业的专业服务机构,而律师事务所等许多专业服务机构不注册为企业,但也可以采取《合伙法》规定的普通合伙特殊责任形式。因此,修改后的合伙法在补充规定中明确规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依法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的责任适用本法关于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责任的规定。“

2。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公示要求对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人仅对特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为了保护交易对手的利益,应将此情况予以公布。修订后的《合伙法》规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标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字样。普通合伙合伙人的特殊责任形式

这是特殊普通合伙制度最关键的内容。修订后的《合伙法》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规定如下:“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如果一个或多个合伙人在其执业活动中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合伙企业债务,则他们应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应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产生的合伙企业债务,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外,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和其他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债权人的保护。

对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人仅对特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对合伙企业债权人的保护相对弱化。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具体规定了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债权人的保护制度,即执业风险基金制度和职业保险制度,即“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应当设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支付合伙人执业活动产生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实行单独账户管理;执业风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5。其他关于普通合伙的规定应适用。

此外,《合伙法》在合伙人资格条件和合伙继承方面,针对取得专业服务人员职业资格的特殊情况,作出了专门规定。此外,《外国人创办合伙企业法》的特别规定也适用于专业服务机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11日 16:4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律师事务所相关文章
  • 特殊动产与普通动产的区别
    特殊动产指经济价值较大,维持价值较强,在法律上采取特殊管理和保护的可移动的物。在我国,特殊动产仅指船舶、航空器、汽车等交通工具。普通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与不动产相对,一般指金钱、有价值的物品等。特殊动产可以设立质权吗特殊动产可以设立质权。特殊动产设立质权:(一)设立书面合同(二)交付标的物1、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出质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2、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交付的为准。
    2023-08-10
    404人看过
  • APEC与其他国际经济组织的区别
    APEC作为一个区域性的国际经济组织,地跨亚洲、大洋洲、北美洲和南美洲四大洲,如此地理跨度,是任何一个其他地区性国际经济组织都无法比拟的。成员具有极广泛的多样性,这种多样性使得试图通过谈判来取得一致变得极为困难,因此APEC内不设任何谈判场所和谈判机构设施,整个组织就象是一个巨大的论坛,特色鲜明。尽管从根本上来说,协商的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是非约束性的,但由于首脑们作出的承诺公布于各共同宣言和联合声明中,因此受到很强的道义和国家名誉上的约束力。从APEC的宗旨来看,它既不同于WTO这类以全球贸易自由化为目标的国际经济组织,也不同于欧共体、北美自由贸易区等紧密型的地区贸易集团;同石油输出国组织这样的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相比,APEC更是显得迥然不同。可以说,APEC是在承认亚太地区地域广、民族众多的前提下,对国际经济组织形式与开展地区合作样式的一种创新,是本地区人们智慧碰撞的结晶。
    2023-06-06
    473人看过
  •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相比有什么特殊的权力与义务
    1、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2、有限合伙人不能执行合伙事务。3、有限合伙可以约定全部利润归部分合伙人。4、有限合伙人可以自我交易。5、有限合伙人不受竞业禁止的限制。6、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外转让合伙财产。7、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8、善意第三人与有限合伙人交易时,有限合伙人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等责任。交易造成内部损失的,有限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9、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之前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10、有限合伙人可以是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1、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原因发生的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12、有限转普通或者普通转有限,都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13、有限转普通或者普通转有限,都对之前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参见《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第六十九条
    2023-02-17
    109人看过
  • 合伙组织有什么特点
    合伙组织具有以下这些特点:1、合伙组织可起字号,字号经过登记后,能够以字号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和诉讼活动;2、合伙团体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一个合伙人的死亡或退伙,并不必然导致该合伙组织的解散;3、合伙财产是合伙组织的共有财产,并没有完全与其成员的财产相分离,合伙人对于自己的出资并不能直接支配,而是由合伙组织统一管理支配;4、对外承担责任的相对独立性。对于合伙债务,首先应由合伙财产清偿。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合伙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是既不同于自然人又不同于法人的“非法人团体”。一、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还债合伙人是否需要担责需要承担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属于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二、由一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可以吗能
    2023-06-24
    302人看过
  • 口头合同与其他形式的合同区别
    口头合同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订立口头合同的好处是:简易方便,缔约成本低。实践中,口头合同是大量的、必不可少的一种合同形式。常见的是对于那些需要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钱货两清的合同行为。但口头合同的缺点也很明显:因没有文字为据,一是对履行没有约束,二是一旦发生纠纷,难于取证,不易分清责任,不便处理。书面合同是指以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合同形式。多以合同书、信件和(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有形地表现。书面合同较为安全,能有效地预防和辩明纠纷。但书面合同会影响交易的便捷,凡事必起草条文并签字盖章,有时容易丧失商机。当事人可以根据交易时间的紧迫程度、双方的信任度、合同标的额大小、履行期限的长短、交易对双方的重要性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是订立口头合同还是书面合同或者对合同进行公证、鉴证等。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的区别1、口头合同,是以口头的(包括电话等)意思表示方式而建立
    2023-08-10
    236人看过
  • 普通动产和特殊动产有什么区别
    特别需要关注的动产,即财产价值规模显著且保值能力较高,受到法律上给予特别规范与保护,同时具备移动性质的实物资产。在我们的国家法体系中,此类独特类型的动产仅限于船舶、航空器以及汽车等交通工具范畴。普通动产则是指那些可以自由移动且不会损坏其经济实用性及其财产价值的物质,与不动产形成对比,通常我们所提及的普通货币、有价值的商品等都属于这一类。《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024-08-16
    421人看过
  • 普通工作和特殊工作有什么区别?
    1、一般工作和特殊工作有什么区别,除了本单位的工作外,公民为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主要不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而创造的工作,称为一般职务工作。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后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允许第三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与本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作品完成后两年内,作者经单位同意,允许第三方以与本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获得的报酬由作者与本单位按约定比例分配。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主要是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地图、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制作的,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的,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享有著作权的服务作品。专职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可以奖励作者Second,职务工作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工作任务而创造的工作。服务作品的著作权一般由作者享
    2023-05-07
    333人看过
  • 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形态的创新
    我国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一个突出亮点之一就是建立了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我国新《合伙企业法》第57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财产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特殊的普通合伙的“特殊”之处在于合伙人的责任形态不同于一般的普通合伙,后者合伙人的责任形态是无限连带责任,而前者的合伙人的责任却是一种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的混合体。作为普通合伙,其合伙人可以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享受有限责任。在普通合伙企业中适用有限责任,是对传统合伙人责任的重大突破,是有限责任制度的重大发展,必将对有限责任制度带来深远的影响。特殊的普通合伙的责任形态是责任
    2023-06-06
    468人看过
  • 如何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组织内恢复和划分责任
    特殊普通合伙组织的内部恢复和责任划分首先,外部第三方责任的承担方式(一)主体结算规则这不是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所独有的,但是合伙企业对外债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所谓主清算规则,又称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算规则或合伙企业财产穷竭规则,是指合伙企业与第三人之间为确立民事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债务,应当由合伙企业作为债务偿还主体清偿,首先是合伙财产。主体清算规则取决于合伙企业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地位。用于清偿合伙企业债务的合伙企业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额和合伙企业积累的各种资产(II)合伙人的外部责任如果合伙企业财产足以清偿外部第三方债务,则称为“外部”责任已完成并移交给内部责任部门。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的,应当追究合伙人的个人责任。根据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合伙人”,此类个人责任的承担可分为两种情况:。在非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在“因实践活动中的非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债务”的情况下,全体合伙人仍需承担
    2023-05-07
    82人看过
  •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与其他形式有什么不同
    1、有限责任合伙不是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之外的一种独立的合伙形式(至少在目前的法律中不是的),而是普通合伙中的一种特殊形式,这个从其专业名称上也能看出来;2、有限责任合伙与有限合伙听起来好像很相似,而且在债务承当上面好像也有相同之处,但是,既然他们都不是一个合伙类别的(合伙就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两个类别),在法理上肯定有本质区别的,一定要注意这中间的微妙差别;现仅就债务承当一项作一详细解释。有限责任合伙的债务承当比有限合伙更加灵活、合理。具体来讲,有限合伙是有限合伙人承当有限责任,无限合伙人承当无限连带责任,这样一来,债务承当很固定,但不能很好的体现谁致错谁承当的责任理念,并且不区别是否是故意带来的债务;而在有限责任合伙中,是谁致错(强调故意致错)谁承当无限责任(如果是多人致错,就是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只用承当有限责任,如果是非故意带来的债务,是由全体合伙人承当无限连带责任的;3、由于有
    2023-06-14
    388人看过
  • 特殊的普通合伙组织内部是如何追偿和划分责任的
    一、对外部第三人的责任承担方式(一)主体清偿规则这并不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所独有的,而是所有的合伙企业对外承担债务时都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所谓主体清偿规则,又称合伙财产优先清偿规则或者穷尽合伙财产规则,是指合伙所与第三人之间为设立民事法律行为所发生的债务,应由合伙所作为债务的清偿主体,首先以合伙财产进行清偿。主体清偿规则,是由合伙所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所决定的。用来清偿合伙债务的合伙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积累的各项资产。(二)合伙人对外所要承担的责任如果合伙财产已经足够对外部第三人的债务进行清偿,则“对外”的责任承担完毕,转为内部的责任划分。如果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就需要追究合伙人的个人责任。这种个人责任的承担按照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伙人”可区分为两种情形:1、非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情形,全体合伙人之间仍需要承担无
    2023-02-22
    94人看过
  • 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将向特殊普通合伙形式转制
    财政部日前起草的《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尽快向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转制。鼓励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向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转制。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其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会计师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因非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征求意见稿指出,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转制前的经营期限、经营业绩可连续计算,执业资格相应延续,转制前事务所的行政责任由转制后的事务所承担。转制后事务所不得再转回有限责任组织形式。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其合伙人应当满足《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且年龄不得大于60周岁。具有国家认可的经济鉴证类执业资格
    2023-06-06
    190人看过
  • 特殊普通合伙人的定义和特征
    一、特殊普通合伙人的定义和特征特殊普通合伙,指在特定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基本特征:首先,特殊的普通合伙是普通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这种合伙组织形式具有普通合伙的特点,又特殊于普通合伙。其实质仍然是普通合伙,《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在本法未作规定时,适用于本法有关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其次,特殊的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特殊。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中,每个合伙人既有承担有限责任又有承担无限责任的可能。对于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其应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对于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的债务,全体合伙人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特殊的普通合伙的适用范围特殊。有限责任合伙的创设是为了对采用合伙形式的专业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予以合理限制而作出的制度创新,但如今
    2023-06-05
    216人看过
  • 新合伙企业组织形式有哪些
    增加违规成本严管行业新《条例》不仅在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上有所突破,在行业监管上也加大了力度,新《条例》在多方面加大对违法违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惩罚力度,提高了违法违规成本。新《条例》对事务所最高处以50万元罚款,并且吊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周某藩强调,加大处罚力度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可以有效肃清违法、违规、违背职业道德的现象。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出现,是一个新鲜事物,但此种组织形式是否会导致事务所故意规避风险问题的出现。对此,周某藩分析认为:“这种新的组织形式不会纵容会计师事务所规避风险,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是在违法违规合伙人负无限责任的前提下,事务所其他合伙人还要负有限连带责任,所以不会为事务所留下规避风险的机会。”饶某永分析认为,会计师事务所是一个高风险行业,事务所要靠品牌效应不断发展壮大,如果事务所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不仅主管部门要处罚事务所,而且必将影
    2023-06-12
    99人看过
换一批
#律师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律师事务所在组织上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它在规定的专业活动范围内,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分配和指导所属律师的业务工作;根据需要,经司法部批准,可设立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按专业分工... 更多>

    #律师事务所
    相关咨询
    • 什么是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普通普通合伙和特殊特殊的普通合伙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1-24
      普通合伙,即狭义的合伙(也是我国有关法律中的“合伙”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各合伙人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一是依协议自愿成立;二是共同出资、共享利润;三是合伙经营,即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并具有同等地位,都是合伙组织的业主;四是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普通合伙,指在特定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
    • 普通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经济XX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28
      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2,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如会计师事务所。(2)对内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特定债务(1)对外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律师事务所)适用普通合伙企业的一般规定,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债
    • 特殊自首与普通自首有什么区别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1-15
      特殊自首是自首的一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是对“特别自首”的对称。刑法总则中规定的对一切犯罪共同适用的自首。主要特点是: (1)由刑法总则规定。 (2)对于一切犯罪
    • 合伙企业法修订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提供的组织形式有哪些相关内容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2-15
      《合伙企业法》的修订为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了新的组织形式 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案)》。其中,在普通合伙企业一章中增加专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英文翻译为LimitedLiabilityParership),对专业服务机构中合伙人的责任做出了特别规定。 有关内容介绍如下: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适用范围。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
    •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特殊普通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哪些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4-28
      第六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五十五条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第五十七条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