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第三人,委托人与第三人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民法典作了如下四点规定:
(一)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二)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除外;
(三)受委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权;
(四)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一、第三人可以对委托人行使其对受托人的抗辩吗
在隐名委托他人办事时,受托人超越委托合同的约定的委托权限,擅自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情况,并不少见,事情可大可小,只是隐名委托人一般没有追究而已。但在涉及房屋买卖、贵重大件商品买卖等情况时,就有必要清楚第知道隐名代理的受托人超过委托权限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了。
受托人超越委托权限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
在隐名代理中,受托人超越委托权限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因无权代理行为而达成的合同,虽然成立,但是是否发生效力,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受托人超越委托权限而第三人签订的合同,需要得到委托人的追认才能发生效力,否则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不利后果,由受托人与第三人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如果受托人越权订立合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委托人可以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若双方协商不成的,委托人可以到,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损失。
二、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受托事务对第三人的影响
在下列条件下,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该合同不是直接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而是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一)第三人清楚地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也就是说第三人知道受托人是委托人的代理人;
(二)第三人是在订立合同时就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如果是订立合同的当时不知道,是事后知道,不适用本条的规定;
(三)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的,也不能适用本条的一般规定。这里讲的有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的情形,比如,受托人与第三人约定该合同只约束第三人与受托人,不涉及其他人;有交易习惯表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如行纪合同;有证据证明如果委托人作为该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就不会订立该合同等。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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