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在经过2年多时间的审理之后,世界贸易组织(WTO)专家组终于就美国投诉中国出版物市场准入的争端做出了裁决。裁决认定,中国关于出版物、电影、音像制品进口的有关措施,对于出版物、网络音乐、音像制品分销的有关措施,对于报纸、期刊订户订阅的有关措施违反了中国在《入世议定书》中所做承诺,也违反了WTO相关规则如《服务贸易总协定》等相关条款的要求。尽管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在随后的发言中宣称中国“将认真评估专家组的裁决报告,不排除进行上诉的可能”。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同时强调,“中国加入WTO后,在出版物市场准入方面一直认真履行WTO协定项下的义务”,但是,通过专家组报告“不经意间”所透露出来的一个“细节”,也许更能彰显本质,能够反映出中国“入世”(此处的“入世”既指实质性地融入WTO体制之中,也含有中国传统文化意义上的“入世”之意)及走向世界的艰难。
在诉讼的过程中,中美围绕中国相关措施中的某些词汇的翻译问题产正了较大争执,诸如“总发行”、“发行”、“总批发”、“外商”、“控股”、“电影”、“权益”等等。对于其中的某些词汇,中美各自给出了不同的翻译。例如,关于“权益”,美方的翻译是“rightsandinterest”,中国则将之翻译为“eqity”;对于另外一些词汇,尽管美国提供了自己的翻译,中国自己的反应则为“不能翻译”(cannotbetranslated),诸如“总发行”、“发行”、“总批发”等。为了解决翻译争议,为争端的解决扫清“技术性障碍”,专家组没少想办法。
专家组开始建议以联合国日内瓦办公室(UNOG)为独立的第三人来解决翻译争议,但由于UNOG工作负荷及资源有限的原因,美国转而建议由私人翻译公司来承担这一任务,中国对此建议表示了自己的关切。在此背景下,专家组转而与联合国内罗毕办公室(UNON)联系,UNON接受了这一委托,以中美各自的翻译为基础,最终于2002年2月10日提供了自己“独立”的翻译。这一翻译为专家组在最终报告中所采用。
对于那些被中国称为“不能翻译”的词汇,有意思的是,由于中国没能提供任何翻译以作为“参考”,UNON完全采用了美国所提供的翻译,例如,UNON同样将“总发行”翻译为“masterdistribtion”,将“总批发”翻译为“masterwholesale”等。对于那些“能被翻译”的词汇,对于中美各自提供的翻译,UNON则互有选择。
中美之间围绕“翻译”这一“小插曲”所产生的争议及由此而来的表现无疑让人印象深刻,“旁观者”也由此获得了一个深入观察和体会中国的“绝佳场景”:
(1)围绕重要法律术语的翻译,中方将其称为“不能翻译”,放弃掉了自己的权利,把这些自身颁布的法律措施中的重要术语的翻译事项完全委诸于所谓“客观”的“第三者”。围绕“总发行”等术语的翻译即为典型例证。中国即使认为相应术语“不能翻译”,在决定由“独立第三方”来决定自身法律术语的翻译之前,中国也有必要提交自身认为“可能”的翻译。但由于中方过于相信第三方,把决定权完全委诸之,结果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在没有翻译的比较、借鉴的情形下,UNON最后完全采用了美国的翻译,而没有如中国所预期的那样,提供一个不同的“客观”翻译。在此事项上,中国显然过分地高估了第三方的所谓“客观性”。殊不知,“客观性”只有在彼此博弈的过程中才有可能获取。
(2)中方认为自身颁发的法律措施中的重要法律术语“不能翻译”。一部被商务部认为与自身所承担的WTO义务相一致、甚至正是根据WTO义务要求来颁发的相关措施,其中的相关重要术语被认为“不能翻译”,这样的辩护理由,确实难以服众。自身法律术语的“不能被翻译”与专家组最后依据UNON的翻译而给出了相应翻译,这种判断与最后结果的反差无论如何都只能说明一点:中国在参与国际诉讼的过程中,相应法律技术确实严重欠缺。
(3)对于自身法律术语的准确含义,中方自己的理解被认为不如美国所理解的那样丰富而准确。这方面的例子,最典型的莫过于关于“电影”的翻译了。美国主张“电影”应被翻译为“filmormotionpictre”,中国则主张翻译为“motionpictre(filmasartisticwork)”。中国对“电影”的理解显然相对狭窄,特别是在《服务贸易总协定》这个框架下的理解。专家组最终没有采用中国的翻译,而是在比较中美翻译的基础上偏向于美国,采用了“film”这个翻译作为表述。
中美之间上述围绕翻译所产生的分歧,并不仅仅局限于语言理解的差异那么简单,而是深刻地反映了中国文化甚至传统中某些固有的缺陷或不足,诸如实际诉讼技术和诉讼能力的不足,如何通过把握适当的机会来扩张和维护自身利益等。而这种缺陷或不足,正是中国在面对今后世界冲击过程中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如果中国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中国在融入WTO体制和世界的过程中,必然还将碰到更多的挫折和困境!
而在上述所有这些缺陷和不足中,逻辑的自洽和思维的严谨、准确、精细无疑是最值得我们关注和改善的。与西方相比,我们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执法上,都相对粗线条,简单化,而很少从准确、严谨、精细等角度去考虑如何制定法律规范,如何解释和适用相应法律规范等。于是乎,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较,在实践中,一方面,我们没能制定出那种像法国《民法典》那样条款长达近3000条的《民法典》等任何类似法典,另一方面,少见我国法律中有专门的“定义”条款。
从这个意义来看,此次中美围绕我国出版物市场准入的争端及专家组的相应裁决,实际上相当于给我们上了一次法律诉讼技术课和法律思维方法课。中国要想成功地融入世界,以一种能够让他国甚至世界都“懂”或“理解”的方式来与他国交往,在全球国家利益的角逐中为自身赢得主动,中国自身必须转变自身思维习惯和思维方式。特别是在国际诉讼之中,无论是参与今后的WTO裁决实践还是其他争端解决机构的争端解决实践,中国都应首先学会如何通过每一个细节来主张、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这是争取争端的最终胜利的“不二法门”。如果细节问题没处理好,最终诉讼胜利的大门,大体上是不会向自己“打开”的。这样的话,中国就没办法成功地维护自身利益,也没办法把自身利益成功地融入国际规则的制定与形成过程之中。(知识产权报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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