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东失权制度的研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5:40:09 420 人看过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现状规定,失权股份按出资性质区分可分为两类,即应缴股份和新募股份。应缴股份即是指责任股东所认缴的出资份额属于公司的注册资本范围,依法应当按期缴纳的股份。新募股份则是指责任股东认缴的出资属于公司在注册资本充实后,为新增资本的需要而发行的新股。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资本充实原则,应缴股份不宜作为募集落空或减资的方式作变相退股处理。而作为新募股份,在宣告失权后如果直接归于募集落空,不再继续募集,则令失权程序变得没有意义。为此,笔者认为,失权股份应当通过由公司另行募集的方式处理。另行募集可以采用替代出资或另募新股东的方式。

所谓替代出资即是由公司其他股东认购失权股份并及时缴纳出资的方式。而另募新股东的方式则是由公司外第三人认购失权股份并及时缴纳出资的方式。由于公司股东对于股东出让的股份和新增的股份均享有优先认购的权利,而失权股份在形式上更类似是失权股东出让的股份,所以,公司股东的股份认购优先权同样也应对失权股份有效。因此,为了保障公司原有股东的优先权,失权股份的另行募集只有在替代出资方式落空的前提下,才能再用另募新股东的方式作为补充。

另行募集的方式虽然类似于股东出让股份,但事实上两者却有很大的区别。首先,股东出让股份是出于自愿的,而股东失权责是公司对股东认缴股份权利的剥夺,是完全被动的。其次,失权股份并非实际意义上的股份,而更倾向于是一种股份的认购权利。正是由于失权股份产生的被动性,以及失权股份本身的特性,导致新的认购人必然无法从失权股东手上受让失权股份。公司宣告股东失权,在剥夺失权股东继续认购失权股份的同时,事实上解除了与失权股东之间股份认购的契约关系[⑦],回收了失权股份的认购权利。因此,失权股份的另行募集与股份转让的第三个区别就是,失权股份作为公司股份认购权的重新发放,在另行募集时,由公司(而非失权股东)与新的认购人签订契约,确定新认购人的认购数量和出资时间。

如此看来,失权股份的处理应当是公司在宣告股东失权后,通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认购的权利,以替代出资的方式充实失权股份的应缴出资。如仍未缴足的,则可通过对外募集新股东的方式,通过其他第三人认购失权股份。通过这一系列的补救措施,可以使公司的失权股份及时、有效地得到充实。然而,在此操作同时,笔者认为,另行募集时,在新的认股契约中,公司应当给予新的出资人以相对较短的股份认缴期限,以保证失权股份及时充实的效率。短时间的缴纳出资,将令新的责任股东的产生以及股东失权程序的循环可能降到最低。

民事责任承担后果之股东失权制度的规定,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第22至24条规定了股权失权程序,这是对我国《公司法》不足之处的重要弥补。第22条规定可通过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表决权作出相应限制,但是,如果公司章程未规定,同时股东会又没有作出决议,那么违反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是否应受限制?第23、24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失权制度作了规定,这是一个突破。然而问题仍然存在,究竟什么情况下股东资格予以解除?

第23条第一、二款以及第24条第一款的规定,使得股东资格何时解除的问题披上了迷雾。如果在没有履行相应的法定减资程序,也没有其他股东或第三人向公司缴纳相应出资并取得股权的情况下,违反出资义务股东是否已经被解除股东资格?公司可以自己解除股东资格,还是必须起诉解除?公司解除股东资格不成才会起诉,那么势必在起诉前已经经过合理期限的催缴仍未缴纳或者返还,这时法院还要应当责令被告股东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吗?这些都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公司法律制度在我国正式起用至今时间尚短,对于股东失权程序的实务操作我们尚没有成熟的经验。如何令该项制度适应我国的国情、更进一步地为完善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服务,这仍需要我们不断的探索和创新。股东失权程序通过公司法立法直接表述,时机上尚不成熟。《公司法》第25条第八款的规定给了我们一个很好的平台,这个平台,正是我们可以将国外的成熟经验和良好操作方式借用于解决我国公司法律问题的一个实验良田。我们不应当仍然拘泥守旧,以至于废弃这个平台,废弃这个本可以用来合理、合法探索和解决公司法律问题的平台。在处理许多尚无《公司法》明文规定的可被直接套用的法条来解决的公司问题时,我们应当尽可能地去利用这个法律平台,通过章程的约定作为《公司法》的有效补充,大胆采用国外或者为公司法理论所支持的一切方法去解决我们所碰到的公司问题。我们应通过这样的不懈探究和实践,为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作出我们的一份努力。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17:4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文章
  • 新公司法有哪些制度来限制大股东的权利
    1。“资本多数决”作为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已被广泛接受,但新《公司法》规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简言之,如果公司的少数股东有足够的谈判能力,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其表决权和分红比例,但不限于其出资比例。2。累积投票制(非强制性)当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一名股东可以投票的总票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拟选举的董事人数;可以投票选举一名或多名候选人,而不是投票选举每名董事当选。显然,累积投票制使只持有少量股份的中小股东有可能赢得董事席位,从而在董事会中有“代言人”的希望,使中小股东在遇到严重问题时有表达意见的机会与大股东或董事会的利益冲突。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利害关系股东不得参加表决。4。关联董事回避制度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决议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的,不得对该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表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2023-05-02
    381人看过
  • 正当防卫制度法律研究
    一、正当防卫的历史渊源从习俗到法律、从观念到学说,正当防卫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又曲折的历史发展过程,它萌生于复仇,蜕变于私刑,历史渊源一直可追溯到原始社会。正当防卫在人类社会的早期表现为充满恐怖的自然复仇,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古老格言在广为流传的同时,将复仇形态的正当性防卫凝化成一种习惯在漫长的原始社会予以保留。随着奴隶社会阶级统治的出现,稳定的统治秩序需要行为规范披上法律的外衣被普遍的遵从,因此,复仇形态的正当防卫经过庄严的仪式以社会理性的形式得以肯定,正当防卫行为从原始社会的行为习惯到奴隶社会以成文法的面目出现,历经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完成了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嬗变。(一)中国古代正当防卫的法律制度。正当防卫作为法律制度在我国自古有之,《周礼#8226;地官#8226;调人》中说:凡杀人而义者,不同国,勿令雠(仇),雠(仇)之则死。”其中,杀人而义者,即今日之所谓正当防
    2023-06-01
    302人看过
  • 正当防卫制度法律研究
    一、正当防卫的历史渊源从习俗到法律、从观念到学说,正当防卫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又曲折的历史发展过程,它萌生于复仇,蜕变于私刑,历史渊源一直可追溯到原始社会。正当防卫在人类社会的早期表现为充满恐怖的自然复仇,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古老格言在广为流传的同时,将复仇形态的正当性防卫凝化成一种习惯在漫长的原始社会予以保留。随着奴隶社会阶级统治的出现,稳定的统治秩序需要行为规范披上法律的外衣被普遍的遵从,因此,复仇形态的正当防卫经过庄严的仪式以社会理性的形式得以肯定,正当防卫行为从原始社会的行为习惯到奴隶社会以成文法的面目出现,历经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完成了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嬗变。(一)中国古代正当防卫的法律制度。正当防卫作为法律制度在我国自古有之,《周礼#8226;地官#8226;调人》中说:凡杀人而义者,不同国,勿令雠(仇),雠(仇)之则死。”其中,杀人而义者,即今日之所谓正当防
    2023-06-01
    211人看过
  • 正当防卫制度法律研究
    一、正当防卫的历史渊源从习俗到法律、从观念到学说,正当防卫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又曲折的历史发展过程,它萌生于复仇,蜕变于私刑,历史渊源一直可追溯到原始社会。正当防卫在人类社会的早期表现为充满恐怖的自然复仇,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古老格言在广为流传的同时,将复仇形态的正当性防卫凝化成一种习惯在漫长的原始社会予以保留。随着奴隶社会阶级统治的出现,稳定的统治秩序需要行为规范披上法律的外衣被普遍的遵从,因此,复仇形态的正当防卫经过庄严的仪式以社会理性的形式得以肯定,正当防卫行为从原始社会的行为习惯到奴隶社会以成文法的面目出现,历经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完成了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嬗变。(一)中国古代正当防卫的法律制度。正当防卫作为法律制度在我国自古有之,《周礼》中说:凡杀人而义者,不同国,勿令雠(仇),雠(仇)之则死。”其中,杀人而义者,即今日之所谓正当防卫及(紧)救护紧急危难之行为也。
    2023-02-25
    434人看过
  • 新公司法有哪些制度来限制大股东的权利
    1。“资本多数决”作为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已被广泛接受,但新《公司法》规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简言之,如果公司的少数股东有足够的谈判能力,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其表决权和分红比例,但不限于其出资比例。2。累积投票制(非强制性)当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一名股东可以投票的总票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拟选举的董事人数;可以投票选举一名或多名候选人,而不是投票选举每名董事当选。显然,累积投票制使只持有少量股份的中小股东有可能赢得董事席位,从而在董事会中有“代言人”的希望,使中小股东在遇到严重问题时有表达意见的机会与大股东或董事会的利益冲突。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利害关系股东不得参加表决。4。关联董事回避制度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决议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的,不得对该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表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2023-05-07
    381人看过
  • 国内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研究
    《国际仲裁》杂志主编贾克·沃纳曾说:“无论是国内仲裁还是国际仲裁,这种干预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法院在仲裁中给予的支持和协助,二是法院对仲裁程序的监督及其对裁决的司法审查。从理论上讲,法院的介入是非常必要的,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本文拟对我国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初步探讨。1、建立国内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起草过程中,我国对是否建立国内仲裁裁决撤销制度存在不同看法。否定论者认为,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规定实际上导致了裁决和审判,这不符合裁决或审判的基本原则和一项裁决的最终结果。肯定论者认为,仲裁裁决撤销程序的规定符合仲裁制度本身的需要,符合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仲裁法》的仲裁规定确认了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其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撤销仲裁裁决的复审和不执行仲裁裁决的复审均发生在
    2023-05-07
    322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类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公司组织形式,它通常由一定数量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和注册资本等都有一定的限制,公司的组织机构通常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包括: 1、公司的资本不必划分为等... 更多>

    #有限责任公司
    相关咨询
    • 公司法股东权利限制有哪些制度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12
      新公司法股东权利限制有下面4个新制度: 1、“资本多数决“的例外 “资本多数决“作为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被广泛接受,但新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简言之,如果公司的小股东有足够的谈判能力则完全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其表决能力及分红比例而并完全不拘泥于其出资比例。 2、累积投票制度(非强制性规范)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一个股东可以投票
    • 公司法股东回避制度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8-01
      德国、日本及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都不同程度的含有该项规定。而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司法股东回避制度。目前在国际上对关联交易,各国法律普遍规定了表决回避制度。由于关联交易的机会一方面容易把握在控股股东手中,另一方面正当的关联交易对公司是有利的,所以我国公司法并不禁止关联交易,而是规范它。我国目前仅对上市公司有表决权回避制度之规定,对非上市公司则没有。因此有必要将此规定作为规范一切公司关联交易
    • 如何制定公司法和股东制度
      宁夏在线咨询 2021-12-30
      公司股东制度可以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时,持有的每股都有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表决权一半以上批准。但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批准。
    • 股东权利制度是什么,公司法规定股东的权利有什么?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05
      新公司法为限制大股东权利的相关制度 1、“资本多数决“的例外 “资本多数决“作为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被广泛接受,但新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简言之,如果公司的小股东有足够的谈判能力则完全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其表决能力及分红比例而并完全不拘泥于其出资比例。 2、累积投票制度(非强制性规范)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一个股东可以投票的总
    • 股东权利制度是什么,公司法规定股东的权利有哪些?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19
      新公司法为限制大股东权利的相关制度 1、“资本多数决“的例外 “资本多数决“作为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被广泛接受,但新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简言之,如果公司的小股东有足够的谈判能力则完全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其表决能力及分红比例而并完全不拘泥于其出资比例。 2、累积投票制度(非强制性规范)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一个股东可以投票的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