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原厂址在2009年被市政府规划收储,2009年与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土地收储合同。合同约定该地块由储备中心招牌挂,拍卖价格的60%归我单位。2009年、2010年各拍卖了1亿元,储备中心于2011年将拍卖款的60%(即1.2亿元)转到我单位账户。请问这部分土地收入在哪年确认补偿收入?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活动,不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也不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不构成收入,应当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处置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等,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贷记“应交税费”、“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则上应按实际收到出售资产的价款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2011年收到土地转让收入1.2亿元,应在2011年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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