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了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新目录),规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旧目录)同时废止。新《目录》的出台可味意义深远,一方面它有利地配合了国家调整产业结构政策的到位,另一方面大大鼓励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同时,随着新《目录》的实施,高耗能、高污染、资源类的项目不再鼓励投资,部分外企将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此类投资项目排除在新《目录》的鼓励类以外,投资不在有优越性;二是相应的税收政策也失去了优惠的权力。
一、新旧《目录》调整的看点
在我国无论是新旧《目录》其实施的主要意义在于,利用政策优势,扩大吸收外资,招商引资,从而带动国内产业结构优化,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产业技术进步,节约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加快区域协调,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从以上的意义来看,随着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以及贸易顺差过大、外汇储备快速增加等新形势的显现,国家不再单纯继续鼓励出口。那么,旧《目录》中部分所涉及影响经济安全战略性和敏感性行业,影响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项目,进行适当调整和取消完全符合当前我国的实际需要。其主要看点是:
一是调整后的条目变多,趋向于高新技术产业。新《目录》总条目有478条,其中:鼓励类351条,限制类87条,禁止类40条,分别比旧《目录》增加了94条,9条和5条。虽然,新《目录》条目增多,但并不是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扩增,而是有减有增,取消了两高一资影响环保的产业项目,重点对现代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高端制造环节和基础设施等产业列入了新条目。同时,新《目录》还将《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中的522项产品纳入新《目录》中的鼓励类,相当于88%的《高新目录》产品列入了新条目。
二是鼓励类目录调整较大,重点对矿产资源进行了删除。根据国家的政策导向,我国稀缺或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不再鼓励外商投资。一些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不再允许外商投资勘查开采。因此,对旧《目录》中鼓励类的低品位、难选冶金矿开采、选矿;铜、铅、锌矿勘探、开采;铝矿勘探、开采;以及硫、磷、钾等化学矿开采、选矿,都被予以删除,并且限制或禁止高物耗、高能耗、高污染外资产业项目的列入。另外,还将旧《目录》中鼓励类的第十三类,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也被排除在新《目录》以外,从这体现出了国家调整单纯鼓励出口的政策导向,这也是保护战略资源的需要。在调整鼓励类条目中,另一个看点是,对一些国内已经掌握成熟技术、具备较强生产能力的传统制造业也不再鼓励外商投资。
三是对禁止类目录进行了增补,部分限止类项目转为禁止类。新《目录》在继续执行禁止外商投资稀土勘查、开采、选矿和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的同时,将旧《目录》中钨、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等项目也增入到了禁止目录,充分反映出国家对资源性产业安全的重视。
四是对限制类目录多处调整,重点还是矿产资源。新《目录》中的限制类在保留特殊和稀缺煤种、贵金属(金、银、铂族)、金刚石等贵重非金属矿、硼镁石及硼镁铁矿、天青石等资源的勘查与开采的同时,还把重晶石勘查、开采(限于合资、合作);磷矿开采、选矿;大洋锰结核、海砂的开采(中方控股)列入限制类目录,体现的是对自身资源的保护。
二、新旧《目录》调整对产业项目税收优惠的影响
今年以来,我国宏观调控的重点之一就是遏制高耗能产品的过快增长,严格控制投资规模,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大量出口。旧《目录》的调整也是针对于此,那么,外企投资以上项目从旧《目录》中的鼓励类变为限止类或禁止类,不在拥有享受税收政策优惠的特权,对我国吸收外资必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是取消了两高一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今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对两高一资出口商品重点进行了调整,其商品出口不再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并按内销视同征税。同时,取消出口退税率的商品还要列入《加工贸易进出口商品禁止目录》,进口一律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可以看出,出口退税率受到调整的商品也是新《目录》不鼓励外商投资进入的,我国目前鼓励外商投资的领域(论坛像册户型样板间新闻)是先进技术、农业、服务业等急需提高的领域。
二是购买国产设备不在享受退还增值税的税收政策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规定,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调整鼓励外资目录时,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实行退税政策以项目核准时施行的鼓励外资目录为准。那么,对于在旧《目录》中被新《目录》调出的部分项目,如果在2007年12月1日以后,购买国产设备用于生产的,均不在新《目录》的鼓励类之中,也就不能再享受退还增值税的税收政策优惠。
三是购买国产设备不在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政策优惠。根据政策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只有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同时,还规定对于上述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以及为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可见,从新《目录》中被调整出的部分项目,在2007年12月1日以后购入的国产设备也是不能享受此项优惠税收政策的。虽然,在2008年两税合并以后,还未明确外商投资企业是否继续享受这项优惠政策,但目前还应当引起调整产业项目企业的重视。
总之,旧《目录》所列鼓励类项目对我国扩大吸引外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投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投资项目企业带来丰厚的效益。但是,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变化,投资企业应当审时度势,及时调整策略,避免投资风险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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