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其出资比例回购其股权。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如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在这五年内都实现了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主要财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时,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其出资比例回购其股权,如果股东会通过决议反对该决定。以下是针对公司法股权回购规定的一些改写:
1.公司法允许股东在某些情况下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包括: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在这五年内都实现了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主要财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时,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2.公司法也规定了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条件,包括: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在这五年内都实现了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主要财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时,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3.根据公司法,股东可以在某些情况下要求公司按照其出资比例回购其股权,包括: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在这五年内都实现了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主要财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时,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4.公司法允许股东在某些情况下要求公司按照其出资比例回购其股权,包括: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在这五年内都实现了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主要财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时,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公 司 法 规 定 股 东 股 权 回 购 权 的 具 体 条 件
根据素材2的内容,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一系列权利,包括股东身份权、参与重大决策权、选择、监督管理者权、资产收益权、知情权、关联交易审查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以及决议撤销权。这些权利体现了现代企业制度下,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股东权利的行使也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总之,公司法为股东提供了明确的股权回购规定,保障了股东的合法权益。然而,股东在行使这一权利时,仍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公司的稳定运营和股东会的正常运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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