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2004年9月4日原告傅民生因受伤到被告为民卫生院就诊,被告通过拍片检查,出具了“未见骨折征象”的X线报告,并让原告打针吃药。2004年10月27日原告去新时代人民医院拍片,发现了“左股骨粗隆间骨折”,于2004年11月5日去新时代中心医院住院手术治疗,现原告遗留左股骨动力髋内固定,左下肢活动受限。原告诉称:由于被告的漏诊漏治,造成原告左股骨粗隆间骨折由可选择手术变成难免手术,增大了治疗难度和原告的痛苦,并有可能致残。被告辩称:被告在为原告检查治疗的过程中并无明显的过错,至少误诊与原告治疗费用关系不大,与后期损害后果不大。【病史资料】一、2004年9月4日为民卫生院X线片(N0:027)报告单:骨盆各构成骨未见骨折征象,双侧髋关节间隙正常。头颅各盖骨内外板结构完整,未见骨折征象。二、2004年10月27日新时代人民医院X线(N0:90746)报告单:左股骨上端粗隆间骨折,大部骨折线模糊,左颈干角变小。三、新时代中心医院住院病历(N0:23914)记载:1、2004年11月5日首次入院录:“左大腿外伤后50余天伴疼痛”入院。PE:左髋部肿胀畸形,伴骨擦感,左髋关节活动受限。门诊资料:左髋关节正侧位片:左股骨转子间骨折。2、2004年11月10日术前讨论:患者为左股骨转子间骨折,手法及外固定较难,有手术适应症,无手术禁忌症。3、2004年11月11日术后记录:患者在连硬外麻下行左股骨转子间骨折、切开复位加动力髋内固定术。术中进行顺利,安返病房。四、2004年11月13日新时代中心医院X线(N0:13)会诊报告单:左股骨粗隆间骨折,经钢钉内固定,呈术后改变。【检验情况】被鉴定人于二00三年三月六日接受法医学活体检验:神志清楚,精神尚可,检查合作。左股骨外侧区上段见18CM疤痕,左髋关节僵硬,屈、伸、外展、内收、旋外、旋内功能部分受限,左大腿肌肉较右大腿轻度萎缩。2003年3月12日新时代人民医院X线(N0:90746)报告单:原“左股骨上端粗隆骨折”术后复查,今片可见大量骨痂生长,骨小梁通过骨折线。【分析说明】一、医疗过错认定原告傅民生2004年9月4日因摔伤左大腿到被告为民卫生院就诊,被告通过临床检查与拍片检查,出具了“未见骨折征象”的诊断意见,并让原告打针吃药。2004年10月27日原告去新时代人民医院拍片,发现了“左股骨粗隆间骨折”。被告为民卫生院2004年9月4日拍摄的X线片(N0:027)经专家会诊认为:该片成像不够清晰,拍摄部位不佳,但隐约可见左股骨粗隆间骨折迹象,至少报告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可能,建议加照左股骨上段正侧片。并且临床医生通过临床症状、体征的检查也应充分怀疑骨折可能,而不能轻信于X线报告,草率作出骨折的诊断,让原告打针吃药。结合外伤史、临床表现与X线,鉴定人认为:被告在对原告的诊治过程中存在着漏诊行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后应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处理:要么保守治疗,进行外固定和牵引,要么采取手术治疗,而被告也存在着漏治行为。被告作为一等甲级医院,应当具备准确诊断该骨折的医疗设备及技术水平,但由于医务人员的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造成漏诊漏治。综上所述,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与过于自信,存在漏诊漏治,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二、损害后果认定原告在新时代中心医院住院手术治疗后,现遗留左髋关节僵硬,屈、伸、外展、内收、旋内、旋外功能部分受限,左股骨上段内固定物存留,左大腿肌肉较右大腿轻度萎缩。本次手术成功,达到解剖复位,2003年3月12日新时代人民医院X线(N0:90746)片可见大量轻度骨痂生长,骨小梁通过骨折线,已达到临床愈合。左大腿轻度萎缩、左髋关节僵硬及功能部分受限是因为患肢长时间固定、制动所致,日后加强锻练,会逐渐恢复,一般不会遗留功能障碍,但从现在起需休息六个月左右。内固定需择期行拆除术,依照本地医疗消费水平,后期医疗费用约需三千元左右,术后需休息一个月左右。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分级》标准九级32条、十级34条,骨折内固定属九级伤残,骨折愈合无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但考虑到原告骨折是在就诊以前就固有的损伤,并非被告医疗行为造成,于是降低一个伤残级别,综合评定为十级伤残。三、因果关系认定股骨粗隆间骨折处理原则:可保守治疗,也可选择手术治疗,两者各有利弊。保守治疗优点:1、治疗费用低,2、创伤小;缺点:1、长期卧床,不便护理,并发症多(比如易发褥疮),2、容易畸形愈合(比如:髋内翻、下肢缩短畸形),造成功能障碍。手术治疗优点:1、达到解剖复位,功能恢复好,2、可早期活动,避免关节僵硬,避免长期卧床所引起的并发症;缺点:治疗费用高,创伤大,需行二次手术。保守治疗效果往往没有手术治疗效果好,由于生活水平与生活质量提高,人们对医疗质量的要求日益提高,医学临床上日益趋向于选择手术治疗。本案中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如能及时诊断,适用上述治疗原则,但延误五十天后拍片发现颈干角变小,大转子上移,患肢缩短,且骨折处周围肌肉挛缩、纤维组织粘连,保守治疗已难以达到满意效果,只能进行手术治疗。手术最佳时期为伤后一周左右,此时手术出血少、恢复快,术前应进行牵引,作术前准备。由于被告的漏诊漏治,加大了手术治疗的必要性,使手术治疗成为难免,且由于错过了手术的最佳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手术的难度,加长了骨折愈合与功能恢复的时间。综上所述,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即法学上的事实之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参与度为25%。被告为民卫生院在对原告傅民生的诊疗过程中漏诊漏治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导致手术治疗难免,医疗过错参与度为25%。原告左股骨上段内固定评定为十级伤残。
一、内蒙古伤医事件案情经过
3月21日,鄂尔多斯市一名女医生被病人持刀捅伤,警方通报称,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3月22日,新京报记者从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获悉,被捅的女医生经过抢救,意识清楚、病情稳定。
3月21日晚,内蒙古鄂尔多斯东胜区公安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3月19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发生一起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50岁,无业,系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东胜部患者)持刀将正为其治疗的医生汤某(女,38岁)捅伤。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同天,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也发出声明称,3月19日中午12时45分许,血液净化室主治医师汤某在为患者王某某做透析准备时,患者王某某趁汤医生不备持刀将其刺伤。事件发生后,医院第一时间报警,立即成立医疗救治专家组,组织抢救,并和北京专家远程会诊,共同制定治疗方案。
3月22日,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一名医生向新京报记者透露,3月19日,汤某接诊时被患者用刀捅伤。经检查,她的左上臂有开放伤,胸部、腹部被刀刺伤。汤某被捅伤后出现休克症状,胸腹部增强CT显示双下肺膨胀不全,左肾破裂,情况危重,截至3月21日,仍在ICU进行会诊抢救。该医生透露,行凶者是一名肾衰竭病人,四五年前就开始在医院做透析,汤某是他的管床医生,此前未听说双方有过矛盾冲突。
3月22日,记者从东胜区公安分局获悉,嫌疑人王某某已经于22日11时提请检查机关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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