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意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30 08:43:17 359 人看过

进一步明确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办法

(一)农民家庭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被征地农民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按照登记的承包地块对应面积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其中支付给被征地农户部分不得少于80%,集体留用部分不得多于20%。承包方获得安置补助费的数额,按照承包方家庭成员中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据实支付给其所有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农村实行股份经营、统一经营的土地依法被征收、征用的,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持有的股份份额、所占统一经营的数额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三)在农村土地第一轮承包期间迁入现所在村,已经获得家庭承包地的,要保持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维护其征地补偿权益;第一轮承包期后迁入现所在村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上在原居住地解决;在原居住地和现居住地均未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居住地的市、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妥善解决其生产、生活问题。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做好农村后迁入农户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制定、落实和服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将其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实行统一经营的,解决后迁入农户问题照此办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被征地农民可以在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征地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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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9日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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