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08年5月,某居民张某家楼上住户李某忘了关自来水,水流外溢,殃及张某家。由于涨水时是上班时间,未得到及时控制,造成张家财产受损较为严重。地板、室内装修、家用电器清理等各项损失近万元,经双方协商同意,李某赔偿了张某5000元,了结此事,并立下书面协议。事后,张某的妻子在与同事闲谈时说及此事,单位财务人员说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原来,张-妻单位为每位职工集体投保了家庭财产险。张-妻回家与张某商量,决定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由于现场已被破坏,给定损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最后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决定赔付8000元结案。由于损失是由第三者造成的,保险公司在赔付的同时,要求张某签署权益转让书,准备向责任人追偿损失。张某签字后,保险公司找到李某,李某认为已经赔偿张某5000元,并已立下协议,不再承担赔偿义务。于是一场纠纷拉开帷幕。
张某声称自己的损失超过一万元,保险公司的赔款不足以弥补自己的损失,保险公司和李某的赔款自己均应该得到。
李某认为自己在造成张某损失后,已经过协商赔偿张某5000元,并已立下协议,至于保险公司8000元的追偿款与自己无关。
保险公司认为张某与李某私下订立的协议是独立于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履行赔偿义务后,对由第三者造成的损失进行追偿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李某必须支付8000元的追偿款。
其他住户的意见很多,大多数人认为保险公司在灾后应该给予赔偿,至于李某与张某的协议本来就同保险公司无关。在这样的意见下,张某断然提出两项要求,一是撤回他所签订的权益转让书;二是声称自己当时同意保险公司8000元结案的原因是自己另有李某5000元的赔偿在手,并非自己的损失恰好就是8000元,两项合计才能弥补自己的损失,现在要追偿的话,就要求保险公司重新定损。
试结合代位求偿的法律制度分析,张某的要求能否成立保险公司是否应赔付为什么
律师解答: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应当先向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索赔,如获得索赔的,则保险公司免予赔偿责任。如保险公司不知情情况下给予赔偿的,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返还。
因此,本案中,张某应当返还保险公司5000元。理由是他已经从第三人那索赔的部分,无权再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张某主张自己的全部损失不止8000元的说法不能成立。因为在保险公司核损时,他并没有说明第三人已经赔偿部分损失的事实,核损也是按全部损失来订核的。
相关法律知识:
在保险法中: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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