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创业培训检查的通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20:04:12 111 人看过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机构建设,规范创业培训机构管理,带动创业促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省厅决定近期对全省创业培训机构进行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10年12月末前获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省厅授权认定的所有创业培训机构。

二、检查内容

(一)师资及管理人员情况。每家创业培训机构应具有2名以上获得《创业培训教师资格证书》的专职教师承担教学管理及后续服务,并有2名以上的专职管理人员协助教师做好培训的组织和管理。

(二)教学场地和教学设备管理情况。固定教学场地面积应为80平方米以上,桌椅摆放要呈U型,至少配备一台手提电脑和一个投影仪及教学专用的白板和钉卡板等教学设备和教学用品。

(三)创业培训机构教学管理及材料归档情况。要按照省厅《关于加强创业培训机构和师资管理等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0〕237号)的有关规定开展教学和对相关材料进行归档。

(四)创业培训机构后续服务及创业培训成功率情况。创业培训班结束后,教师要指导学员制定创业计划并帮助学员实施创业计划,半年内创办企业的开办率不少于30%、一年内创办企业的成功率不少于50%。培训后提供后续服务支持达到80%以上。要提供已创办微小企业小老板名单和项目目录及联系人员名单。

(五)《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发放和使用情况。要对培训合格的学员颁发由省厅统一印制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发放率达到100%,要提供发放证书登记台帐。

(六)其它有关创业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创业培训工作总体情况及创新和经验等情况。

三、检查时间

3月15日至4月22日

四、检查步骤及方式

检查分四个阶段进行,具体步骤及方式是: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15日至3月20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本次检查活动进行广泛宣传,让创业培训机构和广大群众了解此次活动,并积极组织和参与创业培训,进而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的开展。

(二)地方自查阶段(3月21日至3月27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省厅的总体部署,成立工作组,制定专项检查方案,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创业培训机构认真进行自查,并对本地2010年创业培训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自查及总结报告,并于3月27日前将自查报告、创业培训机构备案表及各机构年审表统一报省厅就业促进处。

(三)省厅检查阶段(3月28日至4月3日)。省厅成立以副厅长崔力夫为组长、副巡视员刘丽焕为副组长的创业培训检查工作领导机构,下设三个检查组,赴各地进行检查(检查组名单另发)。主要采取听汇报,查看表册和召开有相关部门、创业培训机构负责人和创业人员参加的座谈会等形式进行检查,并深入到创业培训机构实地查看机构场地、教学设备、创业培训开展及参加培训人员创业情况等。省检查组在每个地区至少要深入2个县市及3家创业培训机构进行检查。

(四)总结通报阶段(4月4日至4月22日)。检查工作结束后,省检查组将在地方自查和省厅检查基础上进行全面总结,针对检查所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整改意见及措施。同时,筹备召开全省创业培训机构工作会议,对通过验收合格的创业培训机构统一授牌。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本次检查是按照省政府的有关部署,全面推进创业培训及创业促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地要按照省厅的总体部署,抓紧制定有关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同时,要认真准备好汇报材料,组织安排好座谈会及相关检查活动。

(三)加强宣传,狠抓整改。各地要结合此次检查活动,切实加大对创业培训工作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主动参加创业培训,并实现创业。要认真总结创业培训工作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并及时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到边自查、边研究、边整改、边落实。对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未开展创业培训和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创业培训机构认定资格。

联系人:齐姣

联系电话:0431-88690681(传真)

电子邮箱:qijiao16@soh.com

附件:1、创业培训机构情况备案表

2、创业培训机构年度审核表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主题词:创业培训检查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1年3月14日印发

附件1:

创业培训机构情况备案表

填报地区(签章):

创业培训机构

名称

批准文件号

成立时间

详细地址

场所面积

教师人数

负责人姓名

联系

电话

工作人员姓名

联系

电话

传真

单位负责人:科(处)负责人:填报人:填报日期:年月日

附件2

创业培训机构年度审核表

(2010年度)

创业培训机构名称

详细地址

负责人姓名

电话

2010年度工作业绩(包括创业培训人数、创业成功人数及工作开展情况,可另附页)

办班期数

培训人数

创业成功率

2011年度工作要点(可另附页)

拟办班期数

拟培训人数

其他情况(有无违纪情况)

创业培训机构负责人签字:

创业培训机构印章

年月日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意见

(印章)

年月日

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见

(印章)

年月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意见

(印章)

年月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11: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创业培训相关文章
  • 关于治理使用盗版国家级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专项行动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近些年,我国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建设取得了新进展,出版了一批富有特色的国家级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近年来一些地方盗用出版部门的专有出版权,非法印制和销售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及有关教辅读物;一些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通过非正规渠道购买使用质量低下、粗制滥造的盗版教材及教辅读物,造成盗版盗印教材进入课堂,严重影响了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为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保证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的有关要求,我部决定从今年5月起,集中力量在全国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中开展治理使用盗版国家级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专项行动(
    2023-06-05
    143人看过
  • 吉林省劳动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人员队伍建设,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一步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全面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根据《吉林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实施细则》(吉劳社培字[2006]82号),我省将组建一支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队伍,对各地、各部门组织实施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人选应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掌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技术方法等基本要求。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5年以上;(二)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资格3年或考评员资格3年或技师资格5年以上;(三)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或相当于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四)熟悉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3年以上;(五)具有较强
    2023-04-22
    478人看过
  • 转发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关于开展“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吉劳社就字〔2005〕81号各市州劳动保障局:现将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关于开展“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5]1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从现在开始开展对“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机构认定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提高认识,明确任务。按照劳动保障部的有关部署,从现在到3月末在全国开展(SIYB)培训机构认定工作。为保证我省开展(SIYB)培训机构认定工作的质量、数量以及认定工作的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SIYB)培训机构认定工作,结合本地创业培训工作总体规划,要面向全社会选择符合条件的创业培训机构承担创业培训任务,保证我省有足够的开展“创办你的企业”、“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的培训机构。同时,通过开展(SIYB)培训机构认定工作,进一步规范我省(SIYB)创业培训的运行机制,完善我省(SIYB)创业培训运
    2023-06-05
    392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深入贯彻《劳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精神,落实我部与建设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7号)要求,认真做好制止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12月1日至2004年1月10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建筑施工、服务、制造等农民工密集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二、检查方法一是由各地发出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开展自查;二是由劳动保障厅、局组织相关区域或行业,对用人单位进行抽查,对重点单位、重点区域要逐户进行检查;三是对举报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发生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省级劳动
    2023-06-10
    303人看过
  • 吉林省劳动厅、吉林省经贸委、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转发关于清理收回企业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经贸委、财政局、社会保险公司: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按照执行。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和职工应尽的责任与义务。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使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工作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但由于部分企业经济效益不好、法人参保意识不强等原因,我省也有一些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削弱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加重了国家负担,对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维护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因此各地要提高认识,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切实加强对清理回收欠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领导。二、制定方案、建立责任制。按照劳社部发〔1999〕36号文件要求,今年我省对
    2023-06-09
    324人看过
  • 关于发布吉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3)
    吉*发〔2010〕1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长春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8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3元/小时;吉林、松原市区和延吉市月最低工资标准7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白城市区和珲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7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6元/小时;长白山管委会和其他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6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2元/小时。此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期为2010年5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特此通知。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2023-05-05
    287人看过
  •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厅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局、长白山管委会交通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现将《吉林省交通厅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吉林省交通厅安全生产举报制度为充分发挥广大干部职工和社会舆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及时掌握和处理群众举报、上级转来需调查处理的事故瞒报、重大事故隐患等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特制定本制度。一、受理范围和内容吉林省辖区内道路、水路和地方铁路营业性运输(包括本系统内非营运车辆)和工程施工、养护及道路安全畅通、厂区(包括客运站、收费站、超限站、码头、宾馆、服务区、办公场所等)安全设施、设备等存在较大的事故隐患(对人的生命与健康已构成严重威胁或将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人员死亡瞒报或私自处理等严重违反安全生产“一法一例”的行为。本制度的举报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受
    2023-06-09
    420人看过
  •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3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闽人社文【2014】146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根据《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发布2013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的通告》(闽统【2014】34号)、现将2013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如下:全省(含厦门)49328元(月人均4111元)全省(不含厦门)47638元(月人均3970元)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6月10日附近:全省各设区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公布如下:福州:53333元(4444元/月)厦门:55864元(4655元/月)莆田:43963元(3664元/月)三明;46552元(3879元/月)泉州;44895元(3741元/月)漳州:46610元(3884元/月)南平:44003元(3667元/月)龙岩;45845元(3820元/月)
    2023-05-03
    294人看过
  • 向社会免费开展技能和创业培训
    为提高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能力,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技能和创业人才,三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开展免费技能和创业培训(SIYB),这是记者昨日从三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了解到的。据介绍,愿意从事企业一线相关职业(工种)工作的三门生源大中专(技校)毕业生,以及在三门县企业工作的所有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均可申报参加本次技能培训。此外,具有创业意愿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失土农民、农村富余劳动力,也可申报参加创业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也相当丰富,包括维修电工、电焊工、机修钳工、数控车工、人力资源管理师等工作培训,以及创业培训(SIYB)。培训合格,并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关技能等级鉴定的,还将获得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关于培训所需的经费问题,三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有关工作人员表示,除参加人力资源管理师全国统一开始的鉴定费用由学员自负外,其他所
    2023-06-10
    451人看过
  •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聘人禁查乙肝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转发国家《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今后公务员录用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三支一扶基层就业人员选拔和技工学校入学体检等,禁止进行乙肝项目检测。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操作手册开展相关体检工作,在录用体检时,所有关于肝炎的检测项目中,一律不许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督促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体检中按要求取消相关乙肝检测。进一步规范三支一扶等基层就业项目选拔体检项目,按要求取消乙肝检测。与此同时,各地要监督技工院校在入学体检中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学权利。指导学校根据需要在入学体检中开展转氨酶检测,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
    2023-06-07
    165人看过
  • 关于开展民工权益保护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焦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
    关于开展民工权益保护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法》,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切实维护好广大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民工权益保护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豫劳社监察[200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焦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民工权益保护专项检查活动的实施方案》,请一并贯彻执行。附:《焦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民工权益保护专项检查活动的实施方案》。二○○二年四月八日焦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民工权益保护专项检查活动的实施方案一、检查时间4月8日—5月7日,为期一个月。二、检查范围1、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社区、乡镇小商品集散地及周边劳动密集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无照经营的作坊,特别是涉及有毒有害作业的企业和作坊。2、各类职业中介机构。3、砖瓦窑场、建筑工地等民工比较集中的地方。三、检查内容此次
    2023-06-04
    465人看过
  •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再就业培训及技能鉴定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州、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就业再就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06)12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青海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02)184号,以下简称《培训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现将就业再就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享受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范围享受就业再就业(创业)培训补贴范围为:具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我省农牧区进城务工人员。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范围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牧区进城务工人员、复转军人及大中专毕业生。上述人员可提供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二、就业再就业培训的要求及
    2023-06-10
    105人看过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杨*勇律师【发文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文号】:豫人社养老[2013]17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统筹各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我省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从2013年1月1日起,为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含退职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下同)。二、政策规定人社部发〔2013〕3号文件要求:“此次调整企
    2023-05-05
    290人看过
  • 关于开展对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情况专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教育)部门,相关培训、鉴定和职业介绍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运行秩序,积极推进我市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和提高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权威性,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开展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函[2003]282号)精神,按照我局下发的《北京市继续开展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专项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专项治理通知)要求,在8、9两个月各有关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现决定于10月8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两个月对部分服务类和机械加工类有关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工作情况的专项劳动监察执法大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检查的重点工种及范围根据市劳动保障局下发的《专项治理通知》的有关要求,此次专项执法大检查职业工种是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眼镜验光员、
    2023-04-22
    386人看过
换一批
#员工权益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创业培训是对具有创办小企业意向的人员和小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企业创办能力、市场经营素质等方面的培训,并对他们在企业开办、经营过程中给予一定的政策指导。 其目的是通过提高企业创办者创业的心理、管理、经营等素质,增强参与市场竞争和驾驭市场的应变能... 更多>

    #创业培训
    相关咨询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务员丧葬补助抚恤金的通知是什么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28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统筹单位: 经省政府批准,决定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丧葬补助金标准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能不能交社保费?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7-01
      现养老保险关系在我省的外省户籍人员,可对在我省工作期间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进行补缴。现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我省或未参加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的外省户籍人员,不允许在我省补缴。
    •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26号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04
      对,社保卡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的卡。社保卡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领域的集成电路(C)卡。面向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称为社会保障(个人)卡,面向用人单位发放的称为社会保障(用人单位)卡。人社部表示将用5年左右时间,使社会保障卡普遍具有金融功效。社会保障卡作用十分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08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统筹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 山东省行政厅发布关于补发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3-27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适用(178)本通知。 (一)经原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下达计划指标招用,曾与我省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招用手续不全、但有明确档案记载或原始资料能证明其在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工作经历的人员。 (二)工作满3年以上,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截止2011年12月31日年满60周岁的人员。 (三)具有我省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