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汕尾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在哪办理
汕尾市城区香城路东海大厦城区民政局二楼社会救助股办公室
二、汕尾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设定依据
第十一条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汕尾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窗口办理流程:
1.第一步:申办,申办人对所需办理事项提出申办并提交相关材料。
2.第二步:受理,申办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承办人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承办人予以告知申办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职能权限处理范围的,由承办人说明理由并将材料退还申办人。
3.第三步:审查,经有效受理后,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4.第四步:核准,经审查、核实后,在受理全部有效材料后作出是否准予决定,并通知申办人。
5.第五步:办结,对准予办理的进行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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