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货人可以采取什么对策拒绝分摊共同海损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4:20:20 196 人看过

(1)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船舶和货物监督员有共同危险;(2)为共同安全采取慎重合理的措施;(3)这一措施直接导致特殊牺牲和特殊费用;(4)处理共同海损事故后,船公司通常要求目的港的货运代理在货物放行前取得下列资料:(1)货物商业发票(CIF)价格复印件;(2)由愿意分担全部损失的收货人签署的协议;(3)货物保险公司出具的全损保函。其中,货物的商业发票是为了方便总损失理算师确定保存货物的价值,从而计算分摊价值和金额。如果货物没有保险人,航运公司通常要求收货人提供押金保函,押金保函通常根据总损失理算师估计的比例确定。调整机构出具最终一般损失调整报告后,各受益人(即货方)一般应按照调整报告中计算的各自比例分摊共同海损金额,各受益人分摊的共同海损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1)共同海损损失率=共同海损金额÷共同海损分摊总价*100%;(2)各受益人应分担共同海损损失率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收货人通常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I)在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当确定事故责任是船舶的不可原谅过失时,拒绝分摊受害方(船公司)通常快速调整共同海损并提出分摊要求。此时,很难确认是否存在疏忽或是否难以免除责任,因此收货人不太可能在提货时拒绝分摊共同海损金额。在实践中,收货人往往拒绝根据不免除承运人责任的因素,例如船舶的不适航性,由航运公司分摊损失总额。事实上,在共同海损事故原因尚未确定之前,中国司法界普遍采取的态度是“先调整后分摊”和“先分摊后恢复”(二)对共同海损理算报告的异议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分摊共同海损的货主对共同海损理算报告有异议的,有权向相关海事法院申请对调整机构出具的调整报告提出异议,否则该调整报告将被视为分摊责任的依据(三)安排货物保险

由于第一次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保险包括共同海损的牺牲和分摊,一旦收货人在提货时遇到船公司要求分摊共同海损的情况,收货人可以直接通知货物保险人,保险人有全权处理此事,并负责支付最初要求收货人支付的一般损失分摊金额。这样,收货人就可以轻松地从纠纷中退出,并由更专业的保险公司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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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4日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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