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调整2009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近日,从许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将对本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调整。
此次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2008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根据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此次调整以工伤发生时间的不同确定相应基数。
1996年10月1日前发生的工伤结合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不同情况,按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每人每月增加数额,具体为,伤残津贴:伤残一级月增加119元,伤残二级月增加112元,伤残三级月增加106元,伤残四级月增加99元,伤残五级月增加93元,伤残六级月增加8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月增加53元,其他亲属月增加40元;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月增加6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月增加53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月增加40元。
1996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发生的结合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不同情况,按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每人每月增加数额,具体为,伤残津贴:伤残一级月增加108元,伤残二级月增加102元,伤残三级月增加96元,伤残四级月增加90元,伤残五级月增加84元,伤残六级月增加72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月增加48元,其他亲属月增加36元;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月增加6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月增加48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月增加36元。
据悉,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有关规定,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次调整规定执行,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北京市:2009年调整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
2009年7月7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文件,自起,对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进行调整。
据介绍,此次调整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增加辅助器具项目,提高辅助器具费用限额标准。与前几次调整相比,此次调整的显著特点是增加项目多;费用上调幅度大;所选产品由原来的美观装饰型上升为具备一定功能的产品。
北京市人保局工伤保险处处长李红表示,北京工伤职工原有辅助器具项目17项,此次调整后增加到107项,新增90项。其中,上下肢假肢中增加腕离断假肢、肘离断假肢等6项;其他辅助器具增加假发等11项;增加矫形器73项。
调整前,矫形器只有4项,此次调整后的矫形器新增73项,分项更细,种类更全,能更好地满足工伤职工的需求。李红说,此次调整后上肢假肢的费用限额相当于原标准的10倍到30倍;下肢假肢的费用限额相当于原标准的2倍到3倍。
据解,按照原来的费用限额配置的上下肢假肢大多属于美观装饰型,按照新的费用限额配置的上下肢假肢,在材质、功能等方面均有明显提高。工伤职工经过训练后,可以完成一定动作,帮助工伤职工提高和改善残肢功能,提高生活质量。
据悉,北京市自2000年4月份实行企业工伤保险费用统筹之初,就将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由于国家对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费用限额没有统一的标准,2000年12月北京市研究制定了并开始实施。根据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分别于2001年、2003年、2006年对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进行了调整。此次是历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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