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开发票行为。(一)虚开发票行为的界定。行为人有以下四种行为之一的,即构成虚开发票的行为:1、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4、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以上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如货物运输发票等,也包括一般的普通发票;且无论是经税务机关监制的真发票,还是伪造的假发票,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均构成虚开行为。(二)税务行政处罚方式及幅度。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构成犯罪的标准、罪名及刑罚。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即涉嫌构成犯罪。罪名分别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个人犯罪的,处拘役、15年以下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可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罚。2、虚开上述发票以外的其他普通发票,如建筑安装业、广告业、餐饮服务业发票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涉嫌构成虚开发票罪。
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个人犯罪的,可处管制、拘役,最高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以刑罚。
为什么发票类犯罪屡禁不止
案例:
蔡某于2011年9月至2012年4月初,在暂住地内,以低价购进高价卖出的方式非法出售各种专业发票,获利30余万元。2012年4月7日,当地警方接举报后在蔡某住处查获各类发票495份,经鉴定均为真发票。经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蔡某因犯非法出售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余元。
蔡某供述称,他一般先用电脑在互联网上搜索卖发票的信息,跟对方留下的手机号码联系,谈好价格后,对方按照他提供的地址以快递方式将发票寄给他。等发票到了,他再把货款以现金方式快递给对方。买到发票后他再上互联网的招聘网站查找公司地址,然后给目标公司写信,问对方要不要发票,信里留了他的电话号码,如果对方要就给他打电话。蔡某根据对方需要加价100至200元快递给对方,对方收到发票后再把钱寄给他。
蔡某倒卖的都是服务业普通专用发票。发票面值有一万元的,还有十万元的,都是限额发票。发票上的章有些是卖发票人盖好的,有些是蔡某自己盖的,这些公章都是假公章,但发票在地税局网站上查询都是真发票。菜某说买发票的人一般买一两张,最多三四张。一万元限额的发票他加价一百至二百元,十万元限额的发票加价一千至二千元。他不认识买发票的人,但知道他们一般是报销用。
发票类犯罪类型多样
法律上关于发票类犯罪的罪名颇为复杂,这些罪名在实践中多以以下几种形式存在:
1.假票假开。这里的假发票泛指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印制、出售或者承印的发票。制售假发票者向买方提供各种假发票,购买者大致分为三类:一是商家为了逃税自制或购买假造的发票,使消费者和国家的利益受到损失。二是并无业务往来,买方使用假发票,编造开支内容,如以购买办公用品的名义开具虚假发票,以图通过报销套取现金,谋取个人利益。三是业务开支为真,但因特殊原因无法取得真实发票,为避免自己利益受到损失,购买假发票用于报销。
2.真票假开。这种情况也大致分为三类:一是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成立“开票公司”,从税务机关骗购正规发票后非法出售,收取一定比例的“开票费”。二是一些不以发票计税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替买方代开发票收取费用,开具发票时不注明户名、时间、内容和金额等,方便买方把不能报销的支出转换为经营性或公务性支出,从而虚增经营成本或冒领公款。三是某些挂靠行政、事业单位的企业,通过其挂靠的单位,获取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合法收据来收取款项,从而偷逃税款。
3.修改真票,以达到套现、私款公报的目的。这种现象多出现在发票报销环节。当报销发票的内容与实际经济业务不符、要素不全或为过期发票等不符合财务规定时,行为人采取挖补涂改等手段“完善”发票内容,以求蒙混过关,套取现金。
发票类犯罪为何屡禁不止
(一)犯罪成本低廉、收益畸高是直接诱因
如前所述,发票类犯罪根据对象不同可以分为针对真发票的犯罪和假发票的犯罪。涉及真发票的犯罪往往是虚开和倒买倒卖,真发票都是从税务机关取得的,基本属于零成本。针对假发票的犯罪一般以制造和贩卖为主,制造假发票所需的设备很容易采购,一般家庭式作坊的印刷工艺也能轻易达到印制假发票的要求,所以发票类犯罪的犯罪成本很低廉。
与低廉的成本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发票类犯罪的高额利润。以非法代开发票为例,代开发票者一般会根据买方开具的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其利润往往无法估量,如某起案件中单张开票金额即高达千万,卖一张这样的发票就可获利10余万元。不仅如此,贩卖发票的种类由原来的定额发票和商品销售发票发展到包括运输、旅店、餐饮、建筑、商业零售等多个领域,开票范围越来越广,金额越来越大,非法发票市场的规模巨大且仍在不断膨胀。
(二)买方市场庞大、私利驱使是根源所在
需求决定市场,数量庞大的买方市场是发票违法犯罪屡打不绝的根本原因所在。在我国,“以票管税”的特点和公务报销制度的存在,决定了发票隐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企业取得假发票可以虚列成本费用,从而减少所得,偷逃企业所得税;而一些企业经销人员甚至公务人员使用假发票或非法代开的发票进行公务报销,贪污、侵占国家、集体资产。还有一些商家没有开具发票的资格,致使有些支出没有发票做凭证,到年底平账时就会有一些人找人代开发票来平账,以免自己的财产遭受损失。这些原因的存在,使得发票的买方市场庞大,促使发票类犯罪多发。
(三)监管盲区存在、打击乏力是外在条件
从法律层面看,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发票类犯罪的处罚相对较轻。例如,我国《刑法》对于发票类犯罪的处罚一般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法定刑一般不超过十年。在实践中还有很多犯罪分子被判处缓刑,所以致使发票类犯罪反复性强,一些犯罪分子服刑完毕又重操旧业的现象时有发生。
另外,我国法律并未将购买抵税发票和普通发票的行为评价为犯罪,这就为发票类犯罪的滋生提供了空间和土壤。巨大的买方需求成为了发票犯罪的根本动力。可见,对非法购买发票的行为进行法律上的规制是遏制发票类犯罪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完善制度,从源头上遏制发票类犯罪
一是要加强对真发票的管理和对假发票的打击
一方面,对真发票加强监管。税务部门要认真审核领取发票企业的资质,避免将发票发给专门虚开发票的“壳公司”。大力推广网络发票的应用,从源头上遏制发票制假售假、非法代开、借用发票、开票大头小尾等违法行为,让每一张发票的走向都有据可查,将发票真正置于有关部门的监管之下。
另一方面,升级发票防伪技术,提高人们对假发票的辨别能力。在真发票的制造环节上,应该采取更为复杂的工艺和更高的技术含量,同时应当采用更好的防伪技术,使假发票的使用能够及时被发现,从而使其失去作用。从某种程度上讲,对于发票的制作和管理甚至可以借鉴货币的制作和管理模式。
二是要完善制度,增加发票类犯罪的违法成本
发票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买方市场需求量大,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只对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进行处罚,而对购买其他发票的行为不评价为犯罪。这就使得非法发票的使用所引发的偷逃税、制造假账、假业绩、抵消无票费用、账外费用、个人侵占、贪污等行为屡禁不绝。因此,我们应当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大对非法发票购买者的处罚力度,打击非法发票流转的买方市场,从源头上遏制发票类犯罪。
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尽管会对发票类犯罪的违法者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罚,但存在处罚较轻的现象。例如,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2013年办理的蔡某非法出售发票案,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较轻缓的刑罚难以给违法者致命的打击,因此,我们应当加大处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提高刑法的威慑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一十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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