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的区别
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区别主要在于:
1.性质不同。
留置权属于物权,以物的支配为内容,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的一种效力,只能对合同对方当事人行使,不能对抗第三人。
2.标的物的范围不同。
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而同时履行抗辩权所能拒绝给付的种类则没有限制。
3.发生原因不同。
留置权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则是双务合同的当然结果。
4.所保护的债权不同。
留置权所保护的债权,与留置的标的物具有同一法律关系即可。
5.效力不同。
6.消灭的原因不同。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留置权的特征有:
1.从属性。留置权为从属于所担保债权的从权利,具有从属性。留置权依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依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2.法定性。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留置权只能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不能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财产以受偿。
3.不可分性。留置权的不可分性表现为:一是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不是部分;二是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的全部留置财产,留置权人可以对留置财产的全部行使留置权,而不是部分。
三、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么
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效力主要体现为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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