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抗辩权包括哪些内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9 20:53:34 314 人看过

狭义的抗辩权包括的内容有: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等。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法律其他规定等。

狭义抗辩权的内容

“狭义的抗辩”又称为“否认权”,其特点在于,抗辩人不承认对方享有有效的请求权,而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不成立(或者已经消灭)。

“狭义的抗辩”包括两类:

1、权利未发生的抗辩。例如,主张合同未成立,因而对方不享有合同债权的抗辩;主张自己未侵权,因而对方不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抗辩。

2、权利消灭的抗辩。例如,主张债权已经(因为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消灭的抗辩。

二“狭义的抗辩”与抗辩权的区别

(1)功能不同。抗辩权的功能在于虽认可对方的请求权存在但阻碍请求权的行驶;“狭义的抗辩”的功能则在全部或部分否认对方的请求权存在。

(2)是否主张不同。在诉讼中,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依职权主动适用“狭义的抗辩”;但抗辩权必须由抗辩权人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

下面通过一个例子来更好的认识抗辩权和“狭义的抗辩”:

例:债权人甲起诉请求债务人乙偿还100万元。整个诉讼中,乙未主张任何抗辩。法院审理查明;甲主张的100万元债权,乙已经清偿了20万元;剩余的80万元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已过。

A:法院应判决乙偿还甲80万元。

B:甲主张的100万元债权已经因清偿而消灭20万元的抗辩,系“狭义的抗辩”,属于“无须主张的抗辩”,乙虽未主张,法院可依职权予以认定,做出有利于乙的判决。

C:80万元债权的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系“抗辩权”,属于“须经主张的抗辩”,乙未予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裁判。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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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9日 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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