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金钱,道德很苍白,借钱给个人需谨慎
2010年5月,许某因做生意急需50元的周转资金,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范某,范某看是自己朋友介绍的熟人,再加上对方合同,有利于产生纠纷时进行维权。
一、债务人不承认欠条是自己所写
人们通常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只要手里有借条,肯定能要回钱来,但在诉讼活动中却没有这么简单。安某与孔某是多年的街坊,也是同事,两个人平时关系比较密切。不过谁也没有想到,这两个老朋友竟然打起官司。
2004年8月,安某凭一张金额为5000元,落款人为孔某的欠条,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孔某偿还欠款。孔某矢口否认该借条为自己所写,指责安某的行为属于敲作。法官提出时欠条进行笔迹鉴定。但安某和孔某都认为应当由对方申请鉴定和预交鉴定费用。由于双方互相推诀,鉴定无法进行。
本案的关键在于孔某关于“欠条不是自己所写”的答辩究竟是一种事实主张,还是一种抗辩理由?
这决定了由谁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如果孔某答辩是事实主张,那么他就负有证明自己主张事实成立的证明责任,应当申请笔迹鉴定。在其拒不申请鉴定的情况下,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如果认可其答辩是辩解理由,那么孔某无须再提出证据加以证明,不承担举证责任。
二、泉港一男子理财被骗三十多万
日前,泉州泉港公安分局接市民李生(化名)报案,称其在网上投资理财平台进行充值,被骗30余万元。
原来,李生此前在微信群里添加了一位投资理财导师,在朋友圈看到导师每天都能赚几百、上千甚至上万元的信息,他慢慢动了心。在导师引导下,李生下载了一款理财APP,并注册了个人账户。为保险起见,李生没有盲目投资,但看到对方微信朋友圈陆续晒出招商会签约仪式现场考察等视频后,他渐渐放松了警惕,逐渐陷入骗子精心布置的骗局。
在对方诱导下,李生在短短几周时间里,多次选择不同理财产品进行投资,每次充值几千到几万元不等。但输多赢少的投资终于让他产生了怀疑,他想把账户里的余额提现却根本无法提取。在与对方交涉后,对方却提出要缴纳提现费会员费保证金等费用才能提现。李生这才醒悟,发现自己被骗。
接报案后,警局第一时间展开紧急支付冻结措施,并对相关的涉案银行账号、APP、聊天账号进行了研判。经反复研判,最终锁定犯罪嫌疑人王某,并在贵州省将王某抓获归案。
经审讯,王某在明知他人将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行为转账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成套银行卡出售他人,并从中非法获利。目前,王某已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该案进一步深挖,追赃工作同步进行中。
三、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
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在“挪用”上。所谓“挪用”,是指无权动用而不经批准许可,违反公司财务制度,擅自将公司资金挪作私用;或者虽有权动用,但违反公司财务制度,私自将公司资金挪作私用。行为人一经实施“挪用”的行为,就侵害了公司资金款项的专有权,改变了资金款项的用途,从而危害了公司对资金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损害了企业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同时也就具备了严重社会危害性。
根据《刑法》规定,“挪用”主要包含以下三种行为方式: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其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这里的“个人使用”是指挪用资金用于自己或者其他个人的合法生活、非经营性支出等合法用途。所谓的“数额较大不退还”是指挪用人由于客观上的原因而不能归还。如果行为人挪用单位资金后主观上转化为不愿意、不打算归还,或者携款潜逃的,则该行为性质转化为侵占,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例如,某公司财务经理林某挪用单位资金10万元,以个人的名义出借给朋友做生意急用,并打算在朋友还钱后就归还这笔款。半年后,朋友归还林某10万元,林某觉得该挪用行为一直未被公司发现,遂萌生了将该款据为己有的念头,为此林某利用其担任财务经理的职务便利,采取作假账的方式核销了该10万元的债务账目。此时,林某的行为已转化为非法占有的侵占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就构成犯罪。所谓“营利活动”,是指合法的营利活动,不包括非法的营利活动,主要是指存入银行,或者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债券或彩票等行为活动。将挪用的资金用于归还个人在经营活动中的欠款,也属于进行营利活动。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的
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及数额的限制,只要挪用了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就构成本罪。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吸毒、嫖娼和非法经营、发放高利贷等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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