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相关技术规范;(2)具备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有效的土地权属证书或批准文件);(3)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
二、办理材料
1.准确填写申请报告、申报规划许可事项及提交材料清单;2.加盖建设单位或个人印章。
1.批准文件应合法、详实、有效;2.单位公章应和批准文件名称相同;3.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并说明复自原件,原件送校核。
1.设计图纸应加盖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设计人员注册师执业章;2.提交的图纸内容和要素应符合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图纸应清晰、全面、详实和完整。
应提交最新测制的1985国家基准高程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市濠江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告知补齐所需材料。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汕头市濠江区发展规划局规划股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汕头市濠江区发展规划局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4.监督检查配合
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汕头市中心城区城乡规划违法建设查处规程》、《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的日常巡查工作,及时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查处情况应当在部门网站公布。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在镇辖区范围内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在街道辖区范围内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配合。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汕头市濠江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濠江区发展规划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汕头市濠江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濠江区发展规划局服务窗口自取。
4.监督检查配合
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汕头市中心城区城乡规划违法建设查处规程》、《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的日常巡查工作,及时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查处情况应当在部门网站公布。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在镇辖区范围内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在街道辖区范围内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配合。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濠江区磊广大道中国银行正后方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濠江区发展规划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五十一条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土地使用证明、住宅设计图件等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告知镇人民政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核发本条规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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