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8 22:50:21 443 人看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以及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被告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相对应。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民诉意见》第66条规定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的诉讼,常见的类型有:

1、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迟延交付纠纷;

2、运输合同中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纠纷;

3、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因第三人不履行或瑕疵履行的纠纷;

4、企业承包经营对外发生的纠纷;

5、消费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纠纷;

6、无权处分的行为引起的纠纷;

7、产品缺陷由仓储者引起的加害给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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