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为清偿制度论纲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1:24:01 275 人看过

代为清偿制度所以得到如此普遍的确认,是因为它比较好地衡平了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详细些说,在此情形下,债权人可由于第三人的清偿而使自己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得以实现。而债务人不过是改向第三人承担债务,且在第三人以赠与为目的而代为清偿时,债务人还可因此而免去其所负担的给付义务,所以对他并无不利,对于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当他与债的履行无利害关系时,一方面他的代为清偿本系出自一定的利益比较而为之,另一方面他正可能依约定而取得代位权,在清偿后于其可得求偿的范围内享有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权利;即使无代位权,也可依其与债务人间的委托关系,或依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而使自己的损失得以补偿。当他与债的履行有利害关系时,第三人可于其可得求偿的范围内取得法定代位权。所以对第三人也无不利可言。这是代为清偿制度得以生存发展的利益基础和根本动力所在。

但各国在立法,判例,学说上承认代为清偿制度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代为清偿的有效要件,以排除不能代为清偿的情形。代为清偿的有效要件如下:

(一)依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如做为债的标的给付属于专属的给付,则性质上不许代为清偿。如仍在台湾地区生效的《中华民国民法典》第311条第1款规定:债之清偿,得由第三人为之。但……依债之性质不得由第三人清偿者,不在此限。”

普遍认可的基于债的性质不可代为清偿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不作为债务,原则上不得成为代为清偿的标的。

2.以债务人本身的特别技能,技术为债的标的,非经债权人同意,不许代为清偿。对于此点,英美法上也颇为重视,认为凡合同涉及义务承担人的个人技巧与能力,则非经债权人同意,不得代为清偿。美国1891年的斯隆诉威廉斯一案(SloanvWilliams)即适用了此原则。此案中,律师杜普伊按合同应为威廉斯办理诉讼事宜,但杜普伊却将此项义务交付斯隆代行,这一义务代行遭到威廉斯的拒绝,斯隆控告威廉斯违背合同。法院认为,威廉斯由于相信杜谱伊的个人能力才与之签订合同,在未征得威廉斯的同意的条件下,杜普伊无权将应履行的义务转交他人代行,因而判决斯隆败诉。英国1831年的R-obsonandSharpVDrmmond一案亦确认了这一原则。

3.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特别信任关系的债务,如委托,雇佣等,非经债权人同意,不得代为清偿。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特别约定。

如债权人与债务人间有特别约定,则不许代为清偿。但约定须在代为清偿前进行,否则无效。日本在其判例中确认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前就债的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提出清偿而且已为提存时,其提存应为有效。

(三)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别事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

若于特定情形,代为清偿有违公序良俗或诚实信用,对债权人、债务人或社会有不利的影响;或代为清偿违背其它强行性规范时,则承认债权人有拒绝受领的特别事由或债务人有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而不许代为清偿。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7日 19:0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债权人相关文章
  • 略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传统制度之比较
    一、传统意义上的债权人代位权(一)意义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之权利(台湾民法典第242条),谓之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罗马法及德国均未承认此项制度,惟法国法系之民法(法国民法典第1686条,西班牙民法典第1111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234条)及日本民法(其法典第432条)设有规定。台湾民法亦仿法日之例而设有此项制度。[1]此处所提及的“传统意义”,即主要是指这些国家所规定的代位权制度。具体言之,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该债权人为避免其债权受侵害,而以自己名义,在债权保全限度内代替债务人行使其权利的权利。(二)性质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我国学者认为其属形成权。[2]台湾学者则认为,债权人代位权为债权人得以自己之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之实体法上之权利,属于类似形成权之管理权或能权。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3]第一,代
    2023-04-21
    82人看过
  • 病例讨论制度
    (一)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1.医院应选择适当的在院或已出院(或死亡)的病例举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2.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可以一科举行,也可以几科联合举行。有条件的医院与病理科联合举行时,称“临床病理讨论会”。3.每次医院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时,必须事先做好准备,负责主治的科应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尽可能作出书面摘要,事先发给参加讨论的人员,预作发言准备。4.开会时由主治科的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负责介绍及解答有关病情、诊断、治疗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分析意见(病历由住院医师报告)。会议结束时由主持人作总结。5.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应有记录,可以全部或摘要归入病历内。(二)出院病例讨论1.有条件的医院应定期(每月1~2次)举行出院病例讨论会,作为出院病历归档的最后审查。2.出院病例讨论会可以分科举行(由主任主持)或分病室(组)举行(由主治医师主持),经
    2023-04-30
    137人看过
  •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功能何在?
    一、什么是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二、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功能何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随着对少数股东权保护的加强而逐渐发展起来和不断完善的。在公司权力中心由股东大会转移至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后,股东权得不到充分保护和救济的社会问题日益突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即属于为此而设计的诸多法律制度中的一种,其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救济功能,即在公司利益受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以及其他人的非法侵害时,通过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方式,使公司及时获得经济赔偿或其他救济,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最终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2、预防功能,即通过增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等相关人员从公司谋取不当利益的风险成本,从而起到预防、减少该类行为
    2023-04-17
    499人看过
  •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功能何在?
    1、股东代表诉讼由股东行使、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法院判决结果直接由公司承担院判决的结果直接由公司承担。原告股东不能取得任何权益,法院对该案的判决结果都直接归结于公司承担4、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况股东代表诉讼发生在其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况下。其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救济功能,即在公司利益受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以及其他人的非法侵害时,通过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方式,使公司及时获得经济赔偿或其他救济,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最终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其二是预防功能,即通过增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等相关人员从公司谋取不当利益的风险成本,从而起到预防、减少该类行为的作用。一、控股大股东的权利有什么控股大股东的权利:(1)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改制重组时应当确保分离社会职能、剥离其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机构和福利性机构及设施不得进入股份有限公司。(2)控股股
    2023-03-17
    329人看过
  •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功能何在?
    一、什么是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二、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功能何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随着对少数股东权保护的加强而逐渐发展起来和不断完善的。在公司权力中心由股东大会转移至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后,股东权得不到充分保护和救济的社会问题日益突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即属于为此而设计的诸多法律制度中的一种,其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救济功能,即在公司利益受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以及其他人的非法侵害时,通过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方式,使公司及时获得经济赔偿或其他救济,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最终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2、预防功能,即通过增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等相关人员从公司谋取不当利益的风险成本,从而起到预防、减少该类行为
    2023-04-14
    289人看过
  • 论劳动教养制度
    1、劳动教养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于1979年12月5日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82年1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劳动教养的具体实施作了详细规定。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社会保障领域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在1986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中,扩大了劳动教养的对象,1990年12月28日通过的《禁毒决定》和1991年7月12日通过的《禁止卖淫嫖娼决定》。劳动教养制度没有宪法依据。为进一步维护社会秩序,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贡献,中国第一部劳动教养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关于劳动教养问题,决定如下。这里所说的宪法应当是1954年宪法,1954年宪法第一百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社会秩序,遵守
    2023-05-31
    461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债权人
    词条

    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更多>

    #债权人
    相关咨询
    •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功能何在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3-10
      其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救济功能,即在公司利益受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以及其他人的非法侵害时,通过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方式,使公司及时获得经济赔偿或其他救济,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最终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预防功能,即通过增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等相关人员从公司谋取不当利益的风险成本,从而起到预防、减少该类行为的作用。
    • 论减刑制度是什么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02
      讨论减刑制度,要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第1款的规定,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减刑具有以下特征: (一)减刑以判处并执行了一定刑罚为前提 犯罪人被判处一定的刑罚,将刑罚付诸执行,即开始了行刑过程。减刑是一种刑罚变更制度,只有在原判刑罚执行了一定期限以后才存在刑罚变更的可能性。 (二)减刑以
    • 债务无法清偿,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吗代为清偿需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5-08
      债务无法还清,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债务的清偿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进行,这就是债务的代为清偿制度。鉴于债务人亲自清偿往往是债权人的意愿或者法律的规定,因此代为清偿只有在符合下述条件时才被允许: (一)依照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如果债务属于专属型的,则不允许进行代为清偿。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即使有约定,也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 (三)债权人没
    • 保证人代为清偿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5-09
      1、您引用的条款规定的是担保人的检索抗辩权,属于担保人的权利,其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2、即便认为上述清偿不属于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担保人仍可根据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向贵司追偿。如果贵司作为被担保人认为甲公司没有以约定的方式履行担保义务,且所做的清偿大于担保债权、行权费用等担保范围内的价值,贵司可以此进行抗辩,拒绝支付超额的部分。
    • 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他代偿债务要出具他代为清偿债务
      西藏在线咨询 2021-11-21
      当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时,通常首先有当事人就第三人代为履行达成协议,需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同意。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具体构成条件如下: 第一,合同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合法存在,债权人和债务人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口头或书面约定。 第二,必须有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为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承诺,应当是明确的、书面的,这是积极的要求;或者与债务人就承担某项合同债务达成协议。 三是要求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