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务合同具体内容
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
货物的品质规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法。品质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品名、规格或牌名。合同中规定品质规格的方法有两种:凭样品和凭文字与图样。在凭样品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中,卖方要承担货物品质必须同样品完全一致的责任。为避免发生争议合同中应注明“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法。商凭样品成交适用于从外观上即可确定商品品质的交易。凭文字与图样的买卖包括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的买卖,凭说明书的买卖以及凭商标、牌号或产地的买卖。对于附有图样、说明书的合同要注明图样、说明书的法律效力。
货物的数量条款
数量条款的主要内容是交货数量、计量单位与计量方法。制定数量条款时应注意明确计量单位和度量衡制度。
包装是指为了有效地保护商品的数量完整和质量要求把货物装进适当的容器。包装条款的主要内容有:包装方式、规格、包装材料、费用和运输标志?法。制定包装条款要明确包装的材料、造型和规格不应使用“适合海运包装”、“标准出口包装”等含义不清的词。
货物的价格条款
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有: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等,为防止商品价格受汇率波动的影响,在合同中还可以增订黄金或外汇保值条款,明确规定在计价货币币值发生变动时,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货物的装运条款
装运条款的主要内容是:装运时间、运输方式、装运地与目的地、装运方式以装运通知。根据不同的贸易术语,装运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所以应该依照贸易术语来确定装运条款。如果合同中定有选择港,则应定明增加的运费、附加费用应由谁承担。
货物的保险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保险是指进出口商按照一定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以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失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上的补偿法。商?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投保人及支付保险费投保险别和保险条款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保险责任与费用的分担由当事人选择的贸易术语决定,投保何种险别以及双方对于保险有何特殊要求都应在合同中定明。此外,双方应在合同中定明所采用的保险条款名称如是采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保险条款还是伦敦保险业协会的协会货物险条款以及其制定或修改日期、投保险别、保险费率等。
货物的支付条款
支付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地点。支付手段有货币和汇票,主要是汇票法。付款方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不由银行提供信用,但通过银行代为办理如直接付款和托收;另一种是由银行提供信用,如信用证法。商?支付时间通常按交货与付款先后可分为预付款、即期付款与延期付款法。商付款地点即为付款人或其指定银行所在。
货物的检验条款
商品检验指由商品检验机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标记、产地、残损等进行查验分析与公证鉴定,并出具检验证明。
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一般来说,不可抗力来自两个方面;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前者如水灾、旱灾、地震、海啸、泥石流等,后者如战争、暴动、罢工、政府禁令等。不可抗力是一个有确切涵义的法律概念,并不是所有的意外事故都可构成不可抗力。有时当事人在合同中改变了不可抗力概念通常的含义,因此需要在合同中定明双方公认的不可抗力事故。
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裁决的意思表示法。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有:仲裁机构、适用的仲裁程序规则、仲裁地点及裁决效力法。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仲裁机构、仲裁地点都由双方约定产生,仲裁程序规则一般由选择的仲裁机构决定,仲裁裁决的效力一般是一次性的、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凡订有仲裁协议的双方,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适用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在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不同,就产生了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宣布合同适用哪国的法律法。
规定合同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等内容,是商务合同条款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商务条款定义
商务条款一般是指贸易合同条款中的商务部分,是相对于合同技术条款而言的。合同需求中只有一小部分是法律条款,其他大部分都是商务条款。法律条款主要是与强制性规范以及法律授权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条款有关。例如,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合同约定是否合法、争议管辖地如何约定等。商务条款则是当事人自己需要权衡和决策的问题,主要是与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交易标的、价格、付款条件等条款。
法律条款与商务条款之间的区别有时并不十分明显,许多条款介于二者之间。在原则上,交易对象、交易内容以及交易方式等应该有当事人决策的内容均为商业条款。
二、合同的效力怎么认定
1、是否具备生效的条件,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2、合同是否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合同有效期多久
一般来讲,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生效的时间,一般认为是以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成立之日即为生效时间;
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生效时间,但对合同的生效有附加条件的限制,则以该附加条件达成时为合同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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