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行为归责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是因为,在这些案件中,由于受害人所处的受害地位的局限性,无法或难以举证证明。因此,法律规定受害人勿须举证,由已证明的事实推论该事实成立,从而使受害人处于更为优越的地位,使其合法权益更易于受到法律的保护。
举证责任倒置,就是把按照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本属于一方当事人应负的举证责任,因某种原因而转移给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就是反在一般侵权责任中某些应由受害人承担的举证责任,移转给加害人承担。
举证责任倒置,加害人举证证明的范围是:
(1)实行推定过错原则,证明加害人无过错的事实。适用推定过错原则,是由已知的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事实中,推定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对此免除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这一举证责任,转由加害人承提,其主张自己无过错,须举证证明。证明属实的,确认其无过错,不构成侵权民事责任;不能证明和证明不足的,确认其有过错,构成侵权责任。
(2)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不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亦免除受害人证明加害人过错的责任。加害人如认为损害的原因是因受害人的故意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或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应由加害人负举证责任。加害人证明属实的,免除加害人的侵权责任;不能证明或证明不足的,即应承担侵权责任。
除上述两项事实的证明由加害人负举证责任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以外,其余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事实,均仍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加害人并不承担举证责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自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交由各级医学会承担,从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因质疑鉴定机构独立性而引发的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鉴定争议。但是,从医学会实施鉴定一年的情况来看,鉴定专家组在实施鉴定的过程中,由于缺乏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也出现一些法律上的问题,其中最明显的就是有的鉴定专家组在鉴定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则,这是错误的,有违鉴定的本意,也违背法律的规定。
一、举证责任倒置是一项法律规则,适用上有讲究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在民事诉讼中,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对于该规则的适用,应当有一定的限定。
1.这是一项诉讼举证规则是法官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对于案件中的特定待证事实分配举证责任的方法。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时候,法官将其作为对诉讼案件予以裁判的一项依据,不至于使诉讼案件久拖不决。这样做也是法律上对于一些举证困难的案件在具体处理中的一种补救办法。
2.举证责任倒置的目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之所以要求对“因果关系”和“医疗过错”进行举证倒置,是基于该类案件一般是一种侵权案件,因而涉及侵权责任构成、归责原则等法律问题,而“因果关系”和“医疗过错”正是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构成的两个重要而复杂的构成要件,因此,法律这样规定是要解决案件中被告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过错侵权责任的问题。
3.该规则适用的主体是人民法院的法官法官在适用该规则的时候,运用其系统的法律知识和经验,甄别证据真伪,确认庭审中认可的证据是否达到证明待证事实真伪的程度。此外,法官在庭审中还需要根据医疗机构向法庭提供证据的情况,来判定被告医疗机构是否完成举证。
二、鉴定活动是专家的科学分析活动,鉴定结论也是证据
医学会鉴定专家组开展的鉴定活动,是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委托机关或者委托人的委托下,根据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就委托的具体事项进行鉴定,是一种被动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针对委托的具体事项进行鉴定。委托机关提出的鉴定目的是鉴定人进行鉴定的出发点和最后归宿。鉴定者必须围绕鉴定委托目的进行,不得创新,也不得回避。如果鉴定不了,可以向委托人提出来不予鉴定。因此,法官委托不一定要求鉴定“因果关系”和“医疗过错”,卫生行政机关委托鉴定的目的更是直指“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2.鉴定必须根据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来做,在现有的鉴定材料的基础上,根据鉴定人的知识和经验来判断。因此,鉴定材料不充分,难以得出明确鉴定结论时,鉴定人应当以“因材料不充分,难以得出明确结论”等类似表述来作为鉴定意见。最后法官在判决案件时,需要分析影响鉴定结论做出的鉴定资料是什么,谁负有提供这些资料的义务,但并不总是由被告医疗机构来承担提供义务。此时法官要依据举证责任分担的情况确定原告或者被告承担不利的后果。这种权力不应当由鉴定人来行使。
3.鉴定结论本身也是证据之一,医学会的鉴定也不例外。医学鉴定本身在形成过程中必须符合证据规则,并且要接受法庭的质证。如果是因为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做出的鉴定,在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如何对该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呢?是首先质证鉴定依据和鉴定方法呢,还是首先质证鉴定人错误地适用了法律规则?
4.鉴定中使用“举证责任倒置”,是推卸和转移责任。法官委托医学会对案件进行鉴定,其目的是要求鉴定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进行鉴定,从而有助于法庭对案件争议事实的判定。因此,“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判定交由鉴定机构来承担。而鉴定机构却依据“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交由“医疗机构”来承担,实际上是一种责任的转移和推卸。鉴定人应当对其做出的鉴定结论负责,这种负责的前提是鉴定人的知识、经验加上鉴定人对鉴定材料的科学分析,因而鉴定是一种科学的、理性的思维过程。
综上所述,鉴定人不能在鉴定活动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鉴定人只能根据自己的知识、经验对现有鉴定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形成自己的专业性意见,该意见是法庭审理专业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是否作为定案根据还需要法庭质证。
<br
-
举证责任倒置和医疗终止的法律问题
277人看过
-
举证责任倒置对医患双方影响
148人看过
-
探讨医患纠纷举证责任的归属问题
455人看过
-
举证责任倒置适用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360人看过
-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有哪些
374人看过
-
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举证责任倒置的具体情形
153人看过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被告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 更多>
-
举证责任倒置名词解释举证责任倒置广东在线咨询 2022-08-14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被告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1、是指在侵权诉讼案件中。 2、不是所有侵权案件都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法律直接规定了8种情形。 3、由侵权人负责举证。 4、侵权人举证的目的,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 5、不举证、举证的结果,证明不了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
-
哪些事情属于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问题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30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与正置的关系。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中的规定是举证责任的倒置,但只是部分举证责任倒置,即涉及医方是否有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关于患者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患法律关系,患方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实际损失、损失多少等,属于举证责任正置,举证责任在患方。只有患者提供的证据达到《民诉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才
-
动物侵权责任举证倒置问题怎么办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1-091、对于饲养动物作出的侵权行为,承担的责任一般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相关规定。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样的规定,就把受害人置于有利的境地,便于得到应有的赔偿。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
-
推定责任倒置及举证责任倒置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13以下情况,举证责任倒置: (1)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如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 (2)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如环境污染致损害的侵权诉讼;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如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4)对方妨害举证的诉讼
-
疾病保险的举证责任是否倒置西藏在线咨询 2021-11-20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倒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发的专利侵权诉讼,制造相同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对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加害人应当对法律规定的免责理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