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行政处罚询问时应注意哪些方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8 16:23:04 166 人看过

1、坚持合法性原则。

2、坚持实是求事原则。

3、做调查笔录时,调查人员一定要耐心、细心,坚持案件查处“五不放过”原则。

4、询问人员应遵守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维护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5、询问应个别进行,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询问对象,应当分别进行询问。

6、在笔录过程中,其它相关人员应当回避。

一、工伤鉴定与用人单位的关系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社保部门可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进行调查核实: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制作笔录;采用记录、复印、录音、录像等方式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社保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证明材料。用人单位或者医疗机构拒绝提供或者未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证明材料的,由社保或卫生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打架轻微伤不赔偿有什么法律后果

轻微伤属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这是法定不起诉的情形,也就是说肯定不会被判刑。但有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不赔偿的话,会被行政拘留或者罚款。

行政处罚程序

1、调查取证

行政处罚法》36、37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行政处罚法》32、41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行政处罚法》32、41、42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果当时人要求举行听证,并且确实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会。

三、收集资本运作立案要些什么证据

证据的先行保存常见于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其保存的主体主要是行政关。如《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而这些保存的证据在以后的诉讼程序中多用作行政机关的证据。

(2)而证据保全多见于诉讼程序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其主体多是司法机关。

证据保存与证据保全有如此区别,应该主要是为了保证证据的客观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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