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文号:宝政发〔2008〕24号
发布日期:2008-6-18
执行日期:2008-8-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10日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宝鸡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保证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实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广电、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等工程。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或者记录不完整、不准确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等相关单位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八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等管线工程竣工技术档案。
第九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重点地下管线工程应当进行现场核验。验收符合要求后,签署档案预验收意见。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编制各自的地下专业管线图并及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完整、准确、真实,不得涂改和伪造。
第十二条改建、扩建和维修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根据实际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对改变的部位,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三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四条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l∶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
第十五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等相关单位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对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做到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受、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使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或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因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县城镇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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