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昆明四区城镇个人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7:34:37 209 人看过

为加强我市城镇个人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属的管理,健全土地登记制度,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地产交易的安全,充分体现高效、亲民、便民、利民的办事原则,现对昆明四区城镇个人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市城镇个人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仍然以两种方式进行办理。一是直接到国土部门办证窗口申请办理;二是委托具有土地登记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办理。

二、自2006年5月1日起,我市盘龙区、五华区、官渡区、西山区范围内的城镇个人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凡直接到国土资源部门办证窗口申请办理的,严格按照《昆明市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第34号令)的规定,初始登记每本证书收取人民币33元的土地登记费及证书工本费。办理时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2004年4月21日后批准开发建设的住宅,按照2004年4月昆明市国土资源局、昆明市建设局、昆明市发改委三部门联发的《关于办理城镇个人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昆国土资联(2004)6号)的要求,由开发商到国土部门窗口办理各用户的土地证书。

四、土地使用权人委托有土地登记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代为办理土地证书的,土地登记代理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并签定书面合同。已经办理完毕和正在办理的,应严格履行所签定的协议,按约定条件继续办理。

五、由中介机构代理报送国土部门审批的登记资料内容和收费标准仍执行原规定,每本证书收取人民币20元的证书工本费。审核审批时限由原40个工作日调整为20个工作日。

六、办理初始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

1?权利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3?《个人已购住房用地申请表》(到办证窗口索取);

4?申请登记住房所在小区(或单位)从未办理过初始登记的,还应提供该宗地的土地证书或用地批文;

5?2004年4月21日后批准开发建设的住宅,开发商还应提供竣工验收平面图。

七、城镇个人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后,因买卖、继承和赠与等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变更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补办出让手续的时间)。按照《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规定,变更登记每本证书收取人民币70元的土地登记费、证书工本费。

八、个人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提供以下资料:

1?土地使用证(原件);

2?经公证的购房合同(原件);

3?当事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复印件);

4?变更登记申请表(到办证窗口索取);

5?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需补办出让手续后再进行变更登记。

九、昆明市国土部门办理城镇个人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窗口是:

1?五华区便民服务中心国土窗口:安康路104号,电话:

4154519、

2?盘龙区便民服务中心国土窗口:庆云街199号,电话:

3146259、

3?官渡国土资源分局便民服务中心:关上镇双桥路322号,电话:7169952,

7173491、

4?西山区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国土窗口:西昌路77号,电话:

6269100、

5?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个人已购住房土地登记办证窗口:金碧路186号(昆明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一楼大厅),电话:3617383,

3611753、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

二○○六年二月十七日

附:

《关于昆明四区城镇个人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说明

一、土地登记费收取33元人民币的依据:1990年7月2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联发的《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90)93号文)中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规定:“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公告中33元含13元的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和20元的证书工本费。目前使用的土地证书均属特制证书,执行《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计价格(2001)1125号)的规定,即“普通证书,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国家特制证书,单位和个人均为每证20元。”

二、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的依据:《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2号)中第十二条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完成土地登记工作:

(一)初始登记为九十日:“。为提高办事效率,此次公告压缩为60个工作日。

三、“2004年4月21日”的依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2004年4月21日联发《关于办理个人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证书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云发价格(2004)231号)中第三条规定:“新建商品住宅的土地证书由开发商办理,费用由开发商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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