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田征地安置补偿费纠纷调查分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29 13:08:26 163 人看过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土地补偿费,主要是因国家征用土地而对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土地投入和收益损失给予的补偿。

(2)安置补偿费,是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如房屋,水井,林木及正处于生长而未能收获的农作物等。对(1)、(3)项,毫无疑义,分别归属村集体和个人。但对安置补偿费一项,实践中争议较大,红岗区杏树岗镇各村的做法各异,如杏树岗村不发放个人、金山堡村发放给个人。

一、司法审判现状

作为油田主产区,红岗区范围的原油年产量超过大庆油田总产量40%。近年来,该区农民因为索要油田征地安置补偿费的民事、行政诉讼频频发生。红岗区人民检察院在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实践中,对办案中所掌握的28件与油田征地安置补偿费有关的纠纷进行了调查分析。

这28件油田征地安置补偿费纠纷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村民起诉村委会,20件。其中,金山堡村9件,兴隆牧场村10件,杏树岗村1件。按照法律规定,油田建设征地安置补偿费不针对村民个人,而是油田建设单位与村委会签订占用土地补偿(助)书,待上报市政府下达批件之日起生效。签订占用土地补偿(助)书后,油田征地安置补偿费支付给村委会,由村委会支配使用。因此,多数情况下村民起诉对象是村委会。二是村民直接起诉油田企业,8件。原告均为金山堡村农民陈国江。

另外,村民起诉村民、村民为分得安置补偿费不服土地确权起诉镇政府的行政诉讼、兴隆河村、金山堡村村委会起诉大庆石油管理局和油公司索要安置补偿费均有案例发生,不在本文探讨之列。本文探讨对象是村民与村委会之间安置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

对因油田征地安置补偿费分配引起的纠纷,在人民法院的审判环节存在以下矛盾焦点:

1、村民因要求分配安置补偿费,起诉村委会的,法院是否应当受案?红岗区法院的一贯做法是受理;市中级法院截止到2004年底的通行做法是不予受理,但陈国江一案是例外,前期市中法认为国家占地给付安置补助费应给村委会,由村委会用于发展多种经营和兴办村办企业,不应发放给农户。支持红岗区法院驳回陈国江起诉的裁定,但后期又分别以原审程序违法和认定事实有误为由,将陈国江起诉村委会的两起案件发回重审、由市中法提审,导致陈最后胜诉。

2、村民要求分配安置补偿费,法院应不应该支持?红岗区法院支持农民诉讼请求,市中法不予支持。例如,杏树岗村农民包江所承包土地在1997年被油田打井所占,油田补偿后,包江起诉村委会要求分配安置补偿费。红岗区法院支持了包江的诉讼请求,村委会上诉后,市中法裁定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据红岗区检察院复查,同包江家一道被占承包田的有三户农民,村里对其他两户也未发放安置补偿费。但在市中法这里,陈国江一案又成为一个例外。而对红岗区法院判决支持诉讼请求的大多数村民而言,包江却成为两级法院适用法律标准不统一的牺牲品,也是一个例外。

3、油田征地时,政府跨年度下达征地批件,农民起诉按照超出政府批准的标准起诉村委会要求分配安置补偿费,如何处理?例如,1998年汪顺等五户农民起诉村委会的案件中,因为油田在1996年10月至1997年10月间打井占地,1996年底管理局与金山堡村委会达成征地协议,但市政府的批件在次年2月3日以后才下达,这一天,黑土[1997]第9号文件公布实施,比黑土[1992]第50号文件补偿标准高出近28倍。法院支持了汪顺等农民诉讼请求,导致村委会为这28倍巨额差款买单,这样判决是否合适?

4、人民法院在审理村民直接起诉油田企业索要安置补偿费纠纷中应承担怎样的审查义务?油田在农村打井占地发生土地征用行为,涉及油田建设单位、土地所有者(村集体)、土地使用者或承包人(村民)三方利益关系,法院直接就村民的安置补偿费做出判决,村集体未参与诉讼,村委会应得的土地补偿费如何主张?国家从征地活动应收取的税费如何缴纳?法院都未予考虑。最为关键的是,村民证明自己是土地承包人的证据只能来源于村委会。对该证据真伪,油田企业一无所知,村委会和村民怎么说就怎么有理,这就陷入了怪圈,要么村委会不出证,村民就不可能胜诉,要么村委会出证给村民,出证时村委会就知道了自己的土地被占用自己没得到补偿,就好像出租的房屋被别人非法占有了,出租人怠于行使权力,反倒让承租人起诉侵权人,并积极为承租人出证。经红岗区检察院调查核实,村民陈国江起诉三家油田企业主张安置补偿费及其他损失的8起案件,使用的均为村委会个别人出具的伪证或自己变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他利用了企业占地与他起诉之间有一段时间差,企业现任领导对当年征地情况不知情,也利用了法院审案疏于证据审查的漏洞,骗取企业巨额赔款。

二、法律适用分析

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安置补偿费归属等问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于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这样理解,这是最高法第一次以司法解释形式同意对安置补偿费纠纷予以受理。但是,受理并不等于支持诉讼请求,对该类诉讼请求仅是有条件地予以支持。如果我省土地补偿费的法规属于第24条但书之后的情形,那么,该诉讼请求就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该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即使是最新的司法解释也不支持超出征地单位实际补偿数额起诉村委会要求分配征地安置补偿费的诉讼请求。法律分析:征地是行政行为。村委会的民事过错与政府行政过错共同造成的,法律规定征地以市级以上政府批件下达为生效依据。

可以说,此该解释之前法院受理的安置补偿费纠纷均与法无据,不仅与国家土地管理法相冲突,还与我省地方法规相冲突,导致了很多不良后果。

(1)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法及我省土地征占安置的有关文件关于安置补偿费由村集体支配使用的规定。如,黑土[1997]第9号文件规定了八种中使用途径(即安置途径),其中仅有三条是有条件地通过村集体或建设单位发放给个人,要求逐年发放、用于自谋职业或办理养老保险。法规倡导村集体统筹安置补偿费,兴办集体经济事业,为的是避免农民短期行为,坐吃山空,继续向政府和建设单位伸手,造成社会不稳定。法院判决村委会直接将安置补偿费无条件支付农民,是以终局判决形式认可、纵容这种违法的短期行为,也剥夺了村委会执行法律法规的选择权。

(2)法院超出油田企业支付标准判决村委会给付村民安置补偿费,加重村委会负担,引发村企之间的矛盾。汪顺等5户农民胜诉后,金山堡村再支付巨额赔款后,向检察院申诉,我院提请市检察院抗诉,法院再审后维持原判,还以计算误差为由加重了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征地对村集体不对个人,村集体先行赔付后可向油田企业索要。村集体转而起诉大庆石油管理局和油田公司。红岗区法院受案后,将此案由民庭转至行政庭审理,追加大庆市土地局为第一被告。最后认为村委会可以与有关部门及领导协商处理,驳回起诉。导致村委会四处越级上访告状,影响村企关系。此类案件一开始就不应受理,以便村委会与有关部门及领导协商处理。即使是最新的司法解释也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征地行为是先协议后审批,本质上是政府行为,不宜提起民事诉讼。

(3)纵容了以诉讼形式为掩护的违法犯罪。陈国江被查实诈骗75万元,构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诈骗罪一审判处13年6个月。

三、几点改进建议

1、两级审判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审判活动公信力,最大程度实现公平公正。人民法院作为解决征地安置补偿费纠纷的终局裁决机关,其对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参与的民事、行政诉讼具有法定裁判权。在安置补偿费分配上只有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正确理解、把握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避免裁判文书之间发生对立冲突,保持审案标准尺度的一致性、连贯性,才能树立人民法院审判权威,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起土地使用、征用的行政管理职责。平时,要监督好村镇组织做好地籍档案管理工作,对应当上收到县区级政府统一造册管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要落实到位,对城郊村屯和容易发生油田征地的地方,要逐户落实地块四至、地类和亩数,避免发生征地时空口无凭,导致农民切身利益无法实现或伪造证据、漫天要价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在审批油田建设征地之前,应当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组织各方现场听证,对现阶段国家、省、市政府有关土地征用政策法规在本地适用与衔接情况心中有数,对征地可能发生的法规冲突及时请示报告,妥善规避征地行为的社会风险。对类似油田企业先占后征、企业与村委会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与政府同政府下达批件之间的时间差导致的补偿标准的差异,市级以上政府应当事先予以政策界定,避免事后产生争议。对经政府批准生效的征地安置补偿诉讼纠纷,各级政府在其权限范围内应当主动介入,做好诉讼中的政策解释。同时,倾听吸取法院审理意见,校正征地行政行为偏差,改进征地工作方式。政府要加大对村镇基层组织人员教育管理力度,加强普法宣传,杜绝村镇基层组织为个别农民出具伪证,坑骗国家和油田企业的案件发生。

3、对油田企业,油公司与管理局从整体来讲,应当进一步完善一整套油田生产用地的地籍管理制度。油公司与管理局分家之后,管理局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代表人,油公司作为国有土地的具体使用人,在老矿区进行加密井和产能项目施工中,存在掌握地籍的不使用,使用者不掌握地籍的矛盾。对各采油厂、公司之间、以及内部科室之间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做到地籍资料共享,互通有无,发生征地补偿诉讼纠纷时,法规部门应尽可能协商土地部门配合出庭参与诉讼。同时,油田企业应当加强征地补偿各个环节的纪律监督,对出具伪证支持恶意诉讼、与不法之徒里勾外联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油田企业利益的人,依照厂规厂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决不姑息。

总之,征地安置补偿费是国家为进行生产项目建设而征用农业用地时,给与农业人口法定的经济补偿,是依赖土地生存的农民的活命钱。正确把握国家土地征用政策法规,依法处理征地事务,公平公正地裁决征地安置补偿费纠纷,是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维护农村稳定服务党的工作大局的重要职责。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8日 09: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现行征地补偿安置模式比较分析
    安置模式的种类与问题社会保障安置模式。是指政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通过购买社保使被征地农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待遇的一种安置方式。目前全国绝大部分地区都规定了凡征地都要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保,一般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安置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养老保障问题,普遍受到被征地农民,尤其是年龄较大的被征地农民的欢迎。但是,有的地方政府把应当支付给农民的那部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替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保险、甚至仅替被征地农民购买最基本养老保险,应该政府支付那部分却没有支付。农业生产安置模式。也称调整土地安置,是指把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重新调整给征地农民,保证农民有必要的耕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维持其基本生活条件。农业生产安置主要适用于人均耕地多、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前提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
    2023-06-08
    471人看过
  • 征地安置费补偿标准,征地安置费补偿计算方式
    一、征地安置费补偿标准征地安置费补偿标准如下:1.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2.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3.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4.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参照建筑造价折多少,补偿多少。5.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二、征地安置费补偿计算方式征地安置费补偿计算方式如下:被拆迁人
    2023-03-23
    279人看过
  • 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问题解析
    补偿标准2010年7月,农民征地补偿标准,将动态调整逐步提高。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我国农民征地补偿标准将实施动态调整、逐步提高并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国土资源部日前就此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多措并举,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落实到位。《通知》要求各地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年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通知》要求采取多元安置途径,优先进行农业安置,规范留地安置,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本着“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鼓励各地结合征地补偿安置积极拓展社保资金渠道。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农保的,还应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不得以新农保代替被征地农民社
    2023-07-05
    315人看过
  • 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社会影响分析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诉讼当事人:原告重庆长某轮船公司(以下简称长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某中区陕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何某平,总经理。被告长某房屋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怡丰花园45栋。法定代表人刘某绪,董事长。被告重庆银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银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某中区道门口35号。法定代表人罗某杨,经理。被告重庆某原兴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原兴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某北区塔坪120号。法定代表人朱服兵,董事长。被告中国银行某中支行(以下简称中行某中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某中区民族路104号。负责人范某立,该行行长。代理小结:重庆天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被告银某公司的委托、被告中行某中支行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案件事实情况:原告重庆长某轮船公司诉称:1993年5月25日,原告与被告长某公司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书》,约定因被告长某公司需拆除原告自有产权
    2023-07-05
    298人看过
  • 如何更好地应对征地安置补偿纠纷
    1、征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可以跳出某个区域,如对某省国土资源厅的行为不服则可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复议,如果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担心某地方存在地方保护,则应该选择这样的救济途径。2、征地纠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3、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在征地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为数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
    2023-07-05
    166人看过
  • 征地安置补偿纠纷维权必备技巧
    征地安置补偿纠纷维权必备:解决征地补偿纠纷的关键办法最新相关报道:国土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征地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要先安置后拆迁。通知中称,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问题。各地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7月11日《京华时报》)征地问题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强行违法征地现象较多,不少地方实行的是先拆迁后安置甚至不安置;二是征地补偿标准偏低,有的地方执行的是多年不变的旧补偿标准;三是补偿安置费没有直达农民手中,截留、挪用、贪污严重。这些问题不但直接伤害了农民利益,也损害了征地补偿制度的公信力。律师建议:首先,村委会背着村民擅自将村里土地“卖”给他人搞房地产开发,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本案中,村委会将村
    2024-04-12
    461人看过
  • 解决征地补偿安置纠纷有新途径
    以前,征地补偿安置发生纠纷,可以来信来访反映问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今后,农民群众解决征地纠纷有望获得新的途径。国土资源部已要求各省、区、市,力争年内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记者从11日在长沙召开的建立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座谈会上了解到,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是一种专门针对征地纠纷设立的法律制度,强调通过专门手段解决争议,具有准司法的性质。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凡是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均可申请协调和裁决。一般情况下,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再向批准征地的机关,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国土资源部已要求各省、区、市,增强对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尽快确立工作机制,及时出台裁决办法,保障人员和经费,力争在年内普遍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
    2023-06-10
    339人看过
  • 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引起的纠纷
    〔案例〕胡某诉所在村及第三人张某返还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费纠纷一案简要介绍:1985年左右,村民张某在第一轮土地发包过程中取得了0.51亩土地,后他将该幅土地出借给同村胡某。在随后几年,该土地的各项税费都是胡某缴付的。1997年,胡某与所在村签订,承包了2亩多土地(其中包括那0.51亩土地).2003年,村里将部分土地(其中包括这2亩多土地)给某厂建厂房搞生产。当时给村民约定的是土地补偿费4000元/亩、安置费4000元/亩、青苗费1000元/亩。某厂也答应再按3000元/亩多补偿一些钱。后村里决定将土地补偿费留给村里所有,某厂多补的钱等开村代会再作决定,只同意将安置费和青苗费补偿给被征地的村民。胡某不服,起诉要求村里将土地补偿费、某厂多补的钱返还给自己。0.51亩土地的原承包人张某则主张0.51亩土地的补偿应归自己。村里认为当时与胡某签合同只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村里实际上并没有搞第二
    2023-06-08
    339人看过
  • 征地补偿分配比例调查
    征地补偿分配
    已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征收并撤销建制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其余部分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未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征收并撤销建制的,其土地补偿费要全部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征地补偿分配比例原则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少数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中华
    2023-07-02
    288人看过
  • 对征地补偿价格及相关因素调查与分析
    征地补偿价格的高低与失地农民的生活质量密切相关。为了进一步了解土地补偿价格与失地农民生活质量的关系以及土地补偿价格的因素,笔者对河北省高碑店市土地补偿情况作了调查,发现在征地过程中同时期同区位土地补偿价格相差悬殊,而且相差悬殊的土地补偿价格导致农民出现两极分化的情况。并在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的对策和建议。关键词:土地补偿价格两极分化负所得税征地补偿价格的高低与失地农民的生活质量密切相关,而土地补偿价格的高低又受到不同因素的影响。为了进一步了解影响土地补偿价格的因素、土地补偿价格与失地农民的关系以及土地补偿价格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于2005年5月份对河北省高碑店市周围9个村庄(马家镇、方家务、阎家务、李家营、温家屯、高家镇、付家庄、黄辛庄、马庄等)随机走访了50户农户,采用深入座谈和填写调查表的方式展开调查。这50户农户中,其中完全失去耕地的有12户,占总样本的24%,全家总耕地面积在
    2023-06-08
    493人看过
  • 什么是征地补偿安置费
    征地补偿安置
    一、什么是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费是指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被征地单位的补偿各项费用。是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总和。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补偿的对象是土地所有权人。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建设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生活困难所给予的补助费用。青苗补偿费是指征用土地时,对被征用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土豆、蔬菜等造成损失所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用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以及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等。其他补偿费是指除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
    2023-04-17
    476人看过
  • 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分配使用问题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安置、发展集体经济和公益建设等。为保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支配使用部分统一为10000元/亩,其余全部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作为村集体支出部分划入市征地调节资金账户统一用于抵交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大病医疗保险、生活补助等费用。安置补助费统一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资金账户。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必须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坚持村务公开,定期公布征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二)青苗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地面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青苗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的发放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三)其他补偿费用。
    2023-08-04
    146人看过
  • 征地补偿费的理论分析
    征用是宪法上的一个基本概念,又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用"。从目前来看,土地征用是我国政府最常用的一种征用类型。从世界各国情况来看,无论是土地公有制还是土地私有制的国家,都从法律上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用私人或其他主体所有的土地,可见土地征用是国家凭借国家机器强制性实现的土地所有权转移。这种转移必然给土地原所有人带来财产损失和某些精神痛苦(如被迫离开已住惯了的土地的伤感、与征用者交涉及寻找替代地的辛劳,以及给生活带来的不安定等),因而各国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国家应给予土地被征用人相应的补偿。在大多数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虽然征用是以国家意志无条件实施的,但法律认为财产损失不是社会成员必须承担的义务,因而国家必须按被征地的市场价值给予被征地的所有人全额补偿,通常包括对被征用部分的补偿和对被征用地块剩余部分因
    2023-06-05
    78人看过
  •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具体内容分析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政府信息公开案例:村民申请公开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乡政府不理?不行!老陈住在江西省南昌县的一个小村庄里,他在村里有一套房子,日子过得很平和。但是谁也没有想到,“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突然乡政府发出公告,将对老陈所在村庄的房屋进行征收。突如其来的公告吓得老陈魂不附体。房子被征收后,全家人应该住在哪?乡政府如何给与补偿安置?都没有明确的说法。难道自己的房子就要白白的被征收了,老陈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无奈之下,他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资
    2023-07-05
    352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土地征田补偿与安置
      上海在线咨询 2021-05-26
      第十一条征收土地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经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位置、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和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和村、组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第十二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农作物和改变土地用途。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改变土地用途按改变前的土地用途予以补
    • 土地纠纷安置补偿分配纠纷一案,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1-02
      我也很想知道现在还有没有法律,呵呵!估计法律只多我们这样的农民有效,对有势力的无效,呵呵。
    • 安置房分家析产纠纷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3-18
      1.最终以安置协议为准,如果安置协议上有你们的名字,那你们享有权利。至于是不是平分看安置协议上的人头份额。不过考虑到是私房,平分不太现实,产权人有“砖头”钱,而你们有户口的一般只有“人头”钱。但最终都以安置协议为准,所以一定要确保自己看到安置协议并自己签名认可。 2.自己买的商品房不属于福利分房,不算他处有房。不影响拆迁,除非你们在本市其他地方享受过福利性分房,才算他处有房。
    • 安置房安置费的征地补偿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04-07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 征地补偿安置纠纷的解决办法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2-22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