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整体流程大致可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首先,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当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交复议申请;
其次,法定行政机构在接到复议申请后,应于七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传达给被申请人;随后,被申请人在接收到上述材料后,需要在十日之内提供一份书面回应;紧接着,行政复议部门将展开细致的审查和调查工作,最后形成并确认最终的复议意见;最后,行政复议机构根据最终结果制成正式的复议决定书。
对于行政复议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
首先,它以解决行政争议以及部分民事争议为主旨;其次,其直接面向的审查对象为具体行政行为;
再次,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双重标准作为审核依据;
第四,行政复议遵循以书面审理为主导的模式;
第五,复议申请人系行政相对人,而被申请人则是行政主体;最后,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独立负责处理。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复议的案件受理范围较为广泛。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九项内容:
(1)对于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体自由或者抢夺、扣押、冻结等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持反对态度的;
(3)觉得行政机关侵害了法律、法令规定的经营自主权利的;
(4)觉得按照法定条件向行政机关申请发放许可证或执照,但遭到行政机关拒绝甚至不予回复的;
(5)申请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利的法定责任,但遭到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甚至不予回应的;
(6)觉察到行政机关未依法发放抚恤金的情况;
(7)觉得行政机关非法要求自己履行义务的;
(8)觉察到行政机关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9)法律、法令规定可以通过发起行政诉讼或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综合来说,行政复议乃是行政行为中具有法律层面利害关系的个人,倘若他们认为行政机关所做出的行政行为已经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复议,由行政复议机构依据国家法律对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认真审查并作出合理判断的一种制度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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