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维修的管辖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7 14:50:34 159 人看过

一、船舶维修的管辖

船舶维修纠纷由海损产生的,由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条海损事故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共同海损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船舶损坏赔偿原则

我国对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船舶碰撞损坏赔偿是指碰撞当事方只对因其故意或过失引起的不法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船舶碰撞中的过失情况可以分成三种:

各方无过失,单方有过失,互有过失。

海商法对三种过失情况引起的船舶碰撞分别规定了处理方法:

(一)各方无过失碰撞

各方无过失的碰撞是不存在或无法证明人为因素引起的碰撞,

如不可抗力造成的碰撞、意外事故造成的碰撞或不明原因的碰撞。

各方无过失的碰撞发生后,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损失由受害者自行承担。

(二)单方过失碰撞

单方过失碰撞即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碰撞,

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自己的损失,并对对方损失负担赔偿责任。

(三)互有过失碰撞

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由各船根据过失程度的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过失程度相当或无法判定其比例,则由各方平均负赔偿责任。

但互有过失的碰撞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的,由过失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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