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诉讼权利
1.有申请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及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权利。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3.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4.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有要求重新鉴定、补充调查的权利;
6.有自行和解的权利,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
7.申请执行人有放弃、变更执行请求的权利,被执行人有主张抵销的权利;
8.案外人有提起执行异议的权利;
9.有依法申请参与(加)分配的权利;
10..申请再审的权利;
11.暂缓、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有申请继续、恢复执行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被执行人不得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
(2)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转移自己的财产;
(3)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
(4)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5)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
(6)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
(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
(8)哄闹、冲击执行现场;
(9)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10)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
2.听从法院指挥,遵守诉讼秩序,根据人民法院传票的要求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
3.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
4.被执行人应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5.按规定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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